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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东莞市中心血站核技术利用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粤环审〔2020〕192号
东莞市中心血站:
你单位报批的《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编号ZFHK-FB20220029)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原有核技术利用项目位于东莞市虎门镇大宁社区江门村宁江路19号血站大楼(旧址),本迁建项目内容为:在东莞市莞城区田心路3号(新址)新建业务大楼,在新址业务大楼一层建设1间辐照室,将旧址血站大楼已许可的1台血液辐照仪(内含1枚铯-137放射源,出厂活度为5.365E+13贝可,属于Ⅱ类放射源)搬迁至新址辐照室使用,用于血液辐照。并对搬迁完成后旧址血站大楼一层辐照室实施退役,退役后工作场所开放为无限制工作场所使用。
二、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组织专家对报告表进行了技术评审,出具的评估意见认为,报告表有关该项目建设及退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价内容,以及提出的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合理可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总体可信。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内容组织实施。
三、项目在建造、退役和运行中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安全防护措施以及安全责任,严格落实监测计划,对退役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测,确保放射源工作场所完成清理,保证退役过程辐射安全,并确保辐射工作人员年有效剂量约束值低于5毫希沃特/年,公众年有效剂量约束值低于0.25毫希沃特/年。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退役实施完毕后,退役场址应经终态辐射监测合格后方可用于其他用途。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五、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8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中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8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