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粤环审〔2021〕15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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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广州越秀区弘康大医汇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核技术利用扩建项目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内容 | 同意项目按照环评文件内容实施。 | ||||
许可证书名称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广州越秀区弘康大医汇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核技术利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许可编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越秀区弘康大医汇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01MA59NA5T68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詹智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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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1年06月15日 |
许可有效期自 | 2021年06月15日 |
许可有效期至 | 长期 |
许可机关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
当前状态 | 有效 |
备注 |
【正文信息】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广州越秀区弘康大医汇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核技术利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粤环审〔2021〕153 号
广州越秀区弘康大医汇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批的 《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下简称报告表,编号HP-2020-193)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17 号流花展馆9 号馆,为独立建筑。本核技术利用扩建项目设置在一层,将原商铺区域改建成为PET 中心,建设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包括1 间PET/CT机房、 分装室、 注射后休息室、 留观室等功能房间, 在PET/CT机房中安装使用1 台PET/CT(属Ⅲ类射线装置) ,使用放射性核素氟-18开展PET/CT正电子核素显像诊断, 配套使用2枚放射源锗-68校准源(均属Ⅴ类放射源)用于图像质控校正。
二、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组织专家对报告表进行了技术评审,出具的评估意见认为,报告表有关该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价内容,以及提出的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合理可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总体可信。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内容组织实施。
三、项目在建造和运行中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安全防护措施以及安全责任,加强周围辐射环境监测,确保辐射工作人员年有效剂量约束值低于 5 毫希沃特/年, 公众年有效剂量约束值低于 0.25 毫希沃特/年。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五、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