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4日上午,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举行2018年第三次例行新闻发布会。会上,省环保厅总量处副处长王彦刚通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情况。
一、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背景以及普查的时点、范围、对象、内容和方式。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2007年,国务院发布了《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全国污染源普查每10年进行1次。因此,2016年10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决定于2017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同时,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高度和长远角度,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出系统部署,将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作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之一,明确要求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建设美丽中国。面对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迫切需要对污染源进行一次普查,全面掌握各种污染源的情况。污染源普查对于准确判断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国家部署,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普查的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 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以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普查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普查方式为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在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省制订的污染物产生、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 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普查内容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普查方式是对规模化养殖场进行入户调查,同时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3. 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包括四类:(1)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的锅炉(统称生活源锅炉)(2)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3)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4)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普查内容包括: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用水排水情况。
普查方式为:生活源锅炉通过调查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排污口基本信息,并通过抽样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通过抽样调查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利用已有统计数据以及抽样调查获取基本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海)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等信息,核算生活污水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4.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普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普查方式是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5. 移动源
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普查内容包括各类移动源的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
普查方式是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移动源保有量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获取移动源的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二、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工作情况。
省政府对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高度重视。2017年3月,省政府成立了以许瑞生副省长为组长的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并落实了污染源普查经费。2018年1月2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东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对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部署,明确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分工和责任。5月14日,许瑞生副省长主持召开全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推进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全面分析了我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全面动员和部署。
在工作组织上,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地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由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全省各市、县、区都要成立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也要积极参加并认真做好本区域的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要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以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在工作实施上,污染源普查主要分为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入户调查、总结发布等阶段。
在前期准备阶段,重点是成立机构,制订普查方案,落实经费渠道,开展普查动员、宣传,招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并组织培训。
在清查建库阶段,重点是在国家和省下发的污染源普查清查单位名录库基础上,进一步筛选,开展现场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
在全面普查阶段,重点是开展入户调查、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建立数据库等工作。
在总结发布阶段,重点是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开展成果分析、验收与表彰等工作。
在质量管理上,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都要实事求是填报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落实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质量核查和质量评估,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在资料管理上,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污染源普查取得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得作为考核普查对象是否完成有关任务的依据,不得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和征收税费的依据。
第三,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下一步安排。
今年以来,全省各市、县普查机构对国家和省下发的污染源普查清查单位名录库进行了进一步比对、筛选,初步确定清查单位148万家。这是历史登记曾经存在过的企业,仍在生产的有多少还需要通过清查进行核实。目前已经选聘了8700名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抓紧进行现场清查,摸清污染源数量和分布情况。接下来,我省将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广泛动员宣传。组织开展集中宣传和系列报道,通过微信、微博、海报、发公开信、派宣传册、组织网上知识竞赛等各种方式,形成规模性、连续性宣传,为普查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二是扩充普查队伍。组织各地进一步调动乡镇、街道和村委会、居委会的力量,利用环保员和网格员熟悉辖区情况的优势进行拉网式清查。在全面入户调查前,各地要根据清查建立的普查名录库,测算普查人员需求,抓紧完成第三方招标,补充选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强化普查知识培训,尽快落实普查人员保障,扎实做好入户调查准备。
三是加强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制定普查质量核查方案,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选取核查区域及入户调查对象,对普查工作进行全面核查,及时评估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确保普查结果全面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