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下午,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举行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会上,介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情况以及我省开展排污许可工作情况。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就《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提出了哪些要求答记者问。
广东广播电台:《条例》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提出了哪些要求?
方平波:谢谢您的提问。《条例》构建了“企业自证守法、政府依证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新型治理体系,有利于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推动形成公平规范的环境执法守法秩序。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规定企业落实自主管理,通过主动申领、主动监测、主动记录、主动报告、主动公开,将排污治理的责任回归企业,落实企业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推动企业从“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转变。二是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依规核发、按证监管、依法处罚,改变以往政府包办式、保姆式管理的做法,厘清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在许可证核发、执法环节的责任边界。三是规定政策制定公开、审批过程公开、排污信息公开、处罚结果公开,高度重视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通过多方面的信息公开,有序引导全社会参与监督企业排污行为。
《条例》规定排污许可证是对企业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也明确了政府依证监管责任及社会的监督参与责任,对排污单位实行从环境准入、排污控制到执法监管的“一证式”全过程管理,有利于综合生态环境监管和依证执法,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的扰动,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