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规定及省领导有关批示,我局拟定了《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拟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你们将意见于2005年8月30日前书面(或传真)报我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联系人及电话:辜剑波 020-87532051,传真:020-87531752)
主题词:环保 废物 处理 规定 函
抄送:各处室、省废物管理中心。
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严控废物处理的监督管理,防止严控废物处理过程污染环境,根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用《广东省严控废物名录》的处理方式(下简称严控废物处理方式)处理严控废物活动。
严控废物,指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容易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废物。
严控废物处理,指严控废物处理单位对严控废物进行利用、处置的活动。
利用,指严控废物处理单位对严控废物回收有价值的成分或能量的活动。
处置,是指严控废物处理单位对严控废物采用焚烧和填埋方法,达到减少严控废物数量、缩小严控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
第三条 凡在广东省范围内采用《广东省严控废物名录》规定的处理方式处理严控废物的单位,应当申请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
鼓励采用对环境或人体无害的处理方式处理严控废物。
禁止采用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淘汰的工艺技术或方法处理严控废物。
第四条 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
第五条 从事严控废物处理的单位申领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二)有2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2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直接从事严控废物处理的人员应接受相关的专业培训。
(三)严控废物处理设施和场所必须符合:
1、地级以上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布局;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
3、国家、省环境保护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
(四)有与所处理的严控废物类别相适应的成熟处理技术和工艺,并通过环评专家库专家的技术论证。
(五)有保证严控废物处理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六条 申领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须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
(一)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
(三)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评单位所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书,县级以上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意见和专家评估意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批复文件;
(四)2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技术人员2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直接从事严控废物处理的人员接受专业培训的证明;
(五)消防验收报告,及安全规章制度、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计划、意外突发事故应急计划;
(六)不能利用的废物合法的去向证明。
第七条 申领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是否正确齐备,若申请材料不正确齐备的,应当告之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正确齐备的,应当受理。
(二)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20日内完成初审,上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三)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请单位的经营场地与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在20日内做出决定。许可的,颁发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并予以公告,若未完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先期临时许可;不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告知理由。
第八条 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利用、处置设施地址;
(三)经营范围、类别及经营规模;
(四)有效期限;
(五)证书编号和发证日期。
第九条 严控废物持证单位变更法人名称、单位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控废物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领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
(一)改变严控废物处理方式的;
(二)增加严控废物类别的;
(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严控废物处理设施的;
(四)处理严控废物超过原批准年处理规模30%以上的。
第十一条 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严控废物持证单位继续从事严控废物处理活动的,应当于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填写《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申请续证审批表》,并准备有关材料,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经营有效期内,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之一的,不予换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指出不符合的条件。续证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没有发现超出处理范围等违法现象记录的;
(二)按有关规定向发证机关报告上一年度严控废物处理活动;
(三)建立规范的严控废物档案管理制度;
(四)利用、处置严控废物设施及配套环保治理设施运转正常;
(五)经营有效期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第十二条 严控废物处理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严控废物处理单位名单。备案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和处理方式等。
第十三条 严控废物持证单位终止从事利用、处置严控废物活动的,应当对处理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理的严控废物及其产品做出妥善处理。
严控废物持证单位应当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
第十四条 禁止无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采用严控废物处理方式利用、处置严控废物。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转借、租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
禁止将回收利用严控废物的产品用于食品生产。
禁止严控废物产生者将严控废物提供给无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采用严控废物处理方式利用、处置。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严控废物处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严控废物非持证单位按严控废物处理方式利用、处置严控废物的,按《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发现严控废物持证单位在处理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报告发证机关。
第十六条 严控废物处理单位应当建立严控废物处理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其利用、处置的严控废物类别、来源、去向等事项,并于每年1月30日前书面向发证机关报告上一年度严控废物处理活动情况。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情况。
第十八条 严控废物处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按《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 月 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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