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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我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广东省环境保护

粤环商〔2013804

 

关于征求《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

我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函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社会环境检测机构:

为推进我省环境监测社会化工作,规范管理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监测科技处通过调研、座谈等方式深入了解了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编制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我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的意见,并请于201413日前反馈监测科技处。

 

附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我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31227

(联系人及电话:李静 020-87532077

附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我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社会环境检测机构:

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7年第39号令)、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及CEPA补充协议第九条等文件要求,为了规范全省社会环境监测市场,防止恶性竞争,提高监测数据质量,我厅通过调研、座谈、讨论等形式深入了解了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现通报如下并提出加强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管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基本情况

随着环保部门对环境污染的监管力度逐渐加大,环境监测业务的不断深化和监测范围的逐渐拓展,尤其自环保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出台后,监测需求越来越大,但环保部门所属监测机构现有的人员编制和仪器设备已远不能满足当前的监测需求,这促使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出现和发展壮大。据省环境监测协会的不完全统计,广东省内约有300多家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主要集中在珠江三角洲各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除承接排污企业的委托监测外,部分机构还承接环保部门委托的监测业务,业务范围主要涉及:排污监测、环评监测、验收监测、环境调查和科研监测等。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管缺乏有力抓手。

深圳、东莞、佛山三市虽已率先开展了社会监测机构管理的试点工作并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但因管理办法制定依据不足、管理经验和经费缺乏等,导致处罚、监管不到位等问题突显。

(二)市场恶性竞争现象严重。

由于长期缺乏监管,检测市场存在严重的恶性竞争现象,检测机构为了取得监测项目,不断压低监测收费,出现恶性竞争,由于严重低于成本的价格竞到标,导致监测数据质量得不到保证,甚至出现监测数据造假的现象。此外,个别排污企业以监测数据“达标”,作为付费标准;监测数据不达标,就不予支付监测费用,间接促使监测数据造假。

(三)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不到位。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能力参差不齐、监测人员素质不一、对环保标准、监测规范等掌握不到位、专业性总体水平不高、鱼龙混杂。部分环境监测站虽然采用了比对监测、抽测、巡检或盲样考核等方式开展了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质量控制,但由于人员、时间精力、经费的等不足等,质控范围非常有限,如监测人员的技术水平,仪器设备是否检定,现场操作是否规范,分析方法是否正确等方面常质控不到位。

三、加强管理的几点意见

我厅委托省环境监测协会对在省内开展检测业务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进行信息采集、质控、培训等工作。

(一)实行信息采集制度。

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可到申请试点的三个地市(深圳、东莞和佛山)进行备案,并在各辖区内开展监测业务,如果在试点城市以外的地区开展业务,需到省环境监测协会进行信息采集和数据录入,并接受协会的质控,省监测协会负责制定信息采集程序。经专家评审后的检测机构,还可有机会得到省级环保主管部门的科研、调查等监测项目。

(二)建立质控制度。

省环境监测协会要通过组织专家进行抽测、巡查、评估等方式,加强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质量控制(附件1),并建立“信用评级”制度,定期公布各监测机构的信用等级;对于弄虚作假的企业、法人代表和主要监测人员,向全省通报并报我厅,纳入黑名单管理范围。

(三)进一步规范检测市场。

请省环境监测协会制定社会环境检测收费管理办法,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检测市场收费标准,减少以低价竞标的恶性竞争,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发现恶性竞争的单位,及时通报。

(四)建立监测人员考核上岗制。

加强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并通过理论考试和实操考核等方式,实现考核上岗(附件2),提升社会环境检测技术人员的环境监测素质,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一旦发现数据造假的,立即暂停从业资格并通报,五年内不能参加上岗考试。

附件1

广东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检测质量核查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检测质量管理,提高环境检测数据质量,确保检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根据《广东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在省监测协会进行信息采集的、在广东省境内开展环境检测业务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含辐射类)的检测质量的核查(以下简称“核查工作”)。

第三条 省监测协会对核查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对辖区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检测质量具有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对本机构出具的环境检测数据负责,主动接受省监测协会的质量核查,并积极参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研究、实验室间比对、持证上岗考核、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环境检测质量。

第五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有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并明确其职责。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管理本检测机构各类环境检测活动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切实保证环境检测工作质量;

(二)制订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质量管理工作总结;

(三)组织开展质控考核、能力验证、比对、方法验证、质量监督、量值溯源等质量管理工作,并对其结果进行评价;

  (四)负责本检测机构环境检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申报与日常管理;

  (五)建立环境检测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动态信息库;

(六)组织和实施环境检测技术及质量管理的技术培训和交流。

第六条 从事检测、数据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检测活动相关的人员,应当具备进行环境检测活动所需的知识和操作技能,并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认证,持证上岗。

第七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省有关环境监测标准、监测规范和监测制度,保证环境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

第八条 省监测协会及地级以上市监测协会对辖区内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质量核查,对核查情况进行排名,并于11月底前全省通报。

第九条  省监测协会每年不定期开展核查工作,于每年3月底前公布上年度全省核查情况。

第十条  省监测协会暂停核查不合格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并责令其整改。

第十一条  连续两年核查不合格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省监测协会不接受其备案。

  第十二条 核查工作采用检测过程核查、现场抽测核查、质控样考核三种方式。

  (一)检测过程核查是指核查检测过程的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检测仪器检定证书、人员上岗证、数据库等重要文件和记录,分析检测点位、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处理、分析测试、检测项目、检测频次是否符合要求和关联检测因子之间的相关关系是否合理,即对检测数据规范性和有效性的核查。

  (二)现场抽测核查是指选取部分检测任务进行现场实测的核查。现场抽测核查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属下的环境监测站实施,针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具体环境检测任务,进行同步现场抽测或对留样进行复测。

(三)质控样考核是指有证标准物质盲样考核。

第十三条  检测严重违规和检测数据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将情况予以通报。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本区域内的环境检测任务。

附件2

广东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人员考核上岗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人员上岗考核和管理工作,确保检测人员素质,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结合《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和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中,所有提供数据的检测、数据分析和评价以及与检测活动相关人员(以下统称“检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

第三条  检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是检测人员经本规定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四条  检测人员上岗前须考核合格,取得上岗合格证,持证上岗。

 

第二章   

第五条  省监测协会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检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具有领导职责,并组织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主考单位”)具体实施检测人员持证上岗培训、考核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做好检测人员基本条件控制、岗前技术培训和上岗后的继续教育,确保本机构的检测人员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第七条  持有合格证者方能从事相应的检测工作。未取得上岗合格证者,不得单独从事环境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数据,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协助性工作,检测工作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第八条  新人员进入机构后,所在机构应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基础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检测基础、安全防护、环境标准、实验室质量管理文件等。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九条  考核内容包括基本理论、技能和样品分析考核,根据被考核人员的工作性质和岗位要求确定考核内容。

第十条  基本理论的考核方式为笔试,检测分析人员及质量管理人员都须参加,原则上采取闭卷形式进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保护基本知识,环境检测基础理论知识,环境保护污染和法规,环境保护标准和监测规范,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知识,常用数据统计知识,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和预处理方法,分析测试方法,数理统计知识,数据处理等。
  
 第十一条  技能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布点、采样、试剂配制、常用分析仪器的规范化操作、仪器校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数据记录和处理、校准曲线制作、样品测试以及数据审核程序等。
    第十二条  样品分析是指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对发放的考核样品进行分析测试。

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申请持证上岗考核的机构(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应向主考单位提出考核申请,填报《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并在持证上岗考核组(以下简称“考核组”)进入现场考核之前,按照考核组的要求,做好考核准备,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主考单位负责制定考核计划、组建考核组、指导和监督考核组按计划实施考核。考核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命题及制定参考答案、确定被考人员的考核项目和考核方式、实施考核及阅卷和评分,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厅,考核组工作由考核组组长负责。

第十五条  主考单位负责建立考核专家库,考核组成员从考核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六条  主考单位负责建立理论考核题库,理论考试试题从题库中抽取。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评定

第十七条  理论考核可采取集中培训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样品分析考核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标准样品测试、加标样品测试、未知样品测试和留样复测等方式进行。对有标准样品的项目,原则上应优选采用标准样品和加标样品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样品分析结果在标准样品保证值范围内或在允许差范围内者为合格。

第十九条  技能考核采取由被考核单位自行填报《检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申报考核项目,考核组抽测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同一项目在本条规定的任何一种考核中出现不合格情形的,则判定该项目的技能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考核组考核项目的确定以具有代表性、尽量保证覆盖被考核人的实际能力为原则,并保证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考核项目数之和不少于被考核人申请项目的30%。可同时或选择采用现场操作演示、提问、人员比对和仪器比对等考核方式。考核组根据被考核人员的实际操作规范性、回答问题的正确性以及人员比对结果、仪器比对结果的准确性评定考核成绩。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出现操作严重不规范、回答问题的正确率小于70%、人员比对结果准确度不符合要求、仪器比对结果准确度不符合要求等情况之一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经考核合格的环境检测人员,由主考单位颁发合格证。

 

第六章  合格证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合格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必须重新申请并通过持证上岗考核方可续证。

第二十三条  取得合格证的检测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扣证2-6个月、责令限期整改和通报批评等处理,扣证期间视同未取得合格证。

(一)超越本人持证范围独立开展检测分析工作者;

(二)不服从本单位质量监督人员的纠正和管理,使不符合检测规范要求的工作继续进行者;

(三)在实际工作中,出现较大质量问题,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第二十四条  被扣证人员必须就存在问题进行限期整改,提交包括整改和预防措施等内容的书面报告,经所在环境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主考单位。主考单位根据整改情况作出恢复合格证使用或者要求进一步整改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检测人员取得合格证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持证资格,收回或注销合格证:
   
(一)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者;
   
(二)编造数据、弄虚作假者;

(三)责令限期整改,到期仍未达到整改要求者;

(四)在持证上岗质量检查中,理论考核和样品分析考核均不合格者;

(五)调离。

 

附件: 持证上岗考核工作用表格式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持证上岗考核工作用表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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