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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粤环办〔201847

 

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613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推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我厅)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省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广东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程(试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理省人大代表重点建议暂行办法》和《广东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评价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厅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按要求实行“一把手”责任制,厅长为我厅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政策法规处的厅领导为我厅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分管责任人,各处室分管厅领导为该处室承办建议提案工作的分管责任人。

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该处室承办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建议提案的承办人员为所承办建议提案的直接责任人。

政策法规处为我厅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建议提案跟踪督办和协调工作,政策法规处负责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经办人为我厅联络员。

第三条  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应列入我厅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由厅主要领导亲自部署。政策法规处负责建议、提案的签收、交办、建立台账、跟踪督办、规范性审核、组织进行办理工作评价以及与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省府办公厅的联系协调工作;承办处室(包括主办和会办处室,下同)根据处室职能分工,负责建议、提案的具体承办、书面答复和协助进行办理工作评价;办公室负责对列入我厅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定期进行督办。

第四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协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建议、提案签收工作,并根据建议、提案内容和处室职能,及时提出拟办方案并征求各有关处室意见后予以修改完善。

建议、提案的具体办理工作由分管政策法规处的厅领导主持召开厅长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对需要申请改办(变更主办单位或者增减会办单位)的建议、提案,相关主办处室应当在厅长专题会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政策法规处提出申请改办意见,并详细说明理由及提供必要的材料。

政策法规处根据厅长专题会议研究意见,制定我厅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方案,明确每件建议、提案的承办处室、经办人员、责任人、分管厅领导、办理时限等,经分管政策法规处的厅领导和厅长审定后印发实施。

对确需申请改办的建议、提案,政策法规处负责汇总提出书面改办意见,经厅长审定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分别报送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并抄送省府办公厅。

对省人大、省政协重新交办或者闭会期间新交办的建议、提案,政策法规处应当及时进行签收,并拟定办理方案报分管厅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厅主要领导每年应根据环境保护工作重点,亲自领办建议和提案各1件以上。我厅主办建议或者提案较多时,需确定1件以上建议或者提案由分管厅领导领办。

厅领导领办建议、提案经确定后,该建议、提案主办处室应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一把手”责任制的通知》(粤办函〔201670号)的要求,研究制定领导领办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方案,明确办理工作目标、措施要求、计划安排等,并报政策法规处汇总。

各主办处室应当在承办的厅领导领办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办理情况报告报政策法规处汇总。

政策法规处应按省府办公厅要求,在每年3月底前和领办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将厅领导领办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方案和办理情况报告报送省府办公厅备案,并分别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六条  承办处室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负责本处室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并根据我厅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方案,认真组织研究本处室承办的建议、提案内容,明确具体经办人员,落实办理责任,确定办理方案,安排好办理进度。

对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凡应该解决而且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应该解决但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纳入年度计划或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涉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积极反映情况,争取上级部门支持解决;一时难以解决或不可行的,应实事求是向代表或提案者解释清楚。

第七条  在办理过程中,承办处室要针对建议、提案内容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加强与代表或提案者的沟通。对建议、提案内容理解不透、把握不准的,应当在办理前及时与代表或者提案者沟通,准确了解建议、提案意图。

我厅主办的每件建议、提案在正式答复前都应采取适当的方式与代表或者提案者沟通,并尽可能通过座谈、调研、走访等方式,当面听取代表意见,争取理解与支持;对于重要的建议、提案,还可邀请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和省府办公厅派员参加调研和座谈会。无法通过座谈、调研、走访等方式进行面对面沟通的,承办处室可通过电话、邮件、信息等方式与代表或者提案者进行沟通。

对涉及多个承办单位的建议、提案,主办处室应牵头建立协调机制,组织会办单位和我厅会办处室共同协商办理。

建议、提案经办人员应当逐一详细记录与代表或者提案者沟通联系的具体情况,并填写办理沟通情况表,在正式答复或者提出会办意见时报政策法规处汇总。

第八条  各主办处室应严格遵守建议、提案办理时限要求,充分考虑公文办文流程所需时间,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建议、提案答复或者会办意见公文。

建议、提案由我厅主办(含独办、承办、分办,下同)的,建议答复时限为收到建议之日起3个月,提案答复时限为收到提案之日起4个月;建议、提案由我厅会办的,答复时限为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2个月。省人大常委会或者省政协对建议、提案答复或者提出会办意见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厅主办的建议、提案,会办处室应当自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2个月内将会办意见及相关资料送主办处室;我厅会办的建议、提案,会办处室应当自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1个月内将会办意见及相关资料送主办处室。各主办处室经办人要及时收齐会办处室意见以及建议、提案相关会办单位意见。

政策法规处应当建立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台账,按照具体时间节点及时进行跟踪督办,并配合主办处室收齐相关建议、提案会办单位意见。

第九条  答复建议、提案以及提出会办意见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通过OA流程办理(涉及秘密的除外)。

建议、提案的答复或者会办意见应实事求是,有实质内容和具体措施,并根据建议、提案提出的建议逐条作出答复,做到有针对性、有理有据、态度诚恳、文字精练、表达准确、格式规范。会办意见需针对我厅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办理意见。内容相同的建议或者提案,可以合并集成办理,但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和提案者。

我厅主办建议、提案的答复复文,主办处室经办人员应综合会办单位及我厅会办处室意见后拟定书面答复,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必要的会办处室会签及政策法规处规范性审核会签、办公室核稿后,呈主办处室分管厅领导签批并报厅长审签后印发。答复复文需同时抄送交办单位(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或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省府办公厅和会办单位。

我厅会办建议、提案的会办意见,主办处室经办人员应综合会办处室意见后拟定会办意见,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必要的会办处室会签及法规处规范性审核会签、办公室核稿后,呈主办处室分管厅领导签批后印发。会办意见需同时抄送交办单位(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或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和省府办公厅、相关会办单位。

第十条  主办处室应当将建议答复的纸质公文寄送提出建议的代表(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当寄送每位代表),并随答复寄送1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代表联名提出的,仅需附送领衔代表)。

主办处室应当将提案答复的纸质公文寄送第一提案人或者提案单位(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召集人(界别、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并随答复寄送2份《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第十一条  建议答复复文和会办意见均需标注办理实效类别,具体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基本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代表,在公文函号右边标识“(A)”;

(二)所提问题列入年度计划解决的,在公文函号右边标识“(B)”;

(三)所提问题列入规划,将逐步解决的,在公文函号右边标识“(C)”;

(四)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者其他原因无法解决,或者所提建议作为参考的,应当作出明确的说明,在公文函号右边标识“(D)”。

会办意见的办理实效类别仅需针对建议中涉及我厅职责的内容进行确定。建议答复复文确定办理实效类别时,需综合考虑会办意见办理实效类别后确定。  

第十二条  提案答复复文和会办意见均需标注办理实效类别,具体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基本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提案者,在公文函号右边标识“(A)”;

(二)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经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在公文函号右边标识“(B)”;

(三)所提问题因受目前条件限制或者其他原因需以后研究解决的,应当作出明确的说明,在公文函号右边标识“(C)”。

会办意见的办理实效类别仅需针对提案中涉及我厅职责的内容进行确定。提案答复复文确定办理实效类别时,需综合考虑会办意见办理实效类别后确定。

第十三条  建议答复内容涉及秘密的,应当书面告知代表予以保密。提案答复内容涉及秘密的,经省府办公厅、交办单位同意后,可采取上门答复等方式与提案者沟通,不作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建议、提案办理按要求实行结果公开,并按照应公开尽公开原则,运用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

对于我厅主办的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提案,答复复文应当全文公开。主办处室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答复复文是否公开进行审查,需要征求代表和提案者意见的,应做好征求意见工作;我厅与会办单位对是否公开的意见不一致时,主办处室应进行统筹协调,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对于经审查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建议、提案答复复文,办文时应采用“主动公开”方式;对于经审查决定不公开的建议、提案答复复文,应说明理由。

对于我厅会办的建议、提案,主办处室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会办意见进行审查。对于经审查可以向社会公开的会办意见复文,办文时可采用“主动公开”方式或者“依申请公开”方式(需注明正文内容可对外公开);经审查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在会办意见中说明理由。

政策法规处负责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众网”的“建议提案办理结果”专栏集中将建议、提案答复复文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承办处室做好建议、提案交办系统的网上办理和自评工作,及时上传会办意见、工作制度、组织机构、工作台账、领导领办、与代表和提案者沟通、办理答复、结果公开等情况。

在办理时限届满前,主办处室应当将建议、提案答复复文或者会办意见、与代表或者提案者沟通情况表的纸质件及电子文档报政策法规处。

第十六条  主办处室收到代表或提案者对办理情况表示不满意的反馈意见后,要组织重新办理,并在2个月内再次作出答复。

重新办理过程中,主办处室应当主动与代表或提案者加强沟通,取得理解与支持。

第十七条  代表或提案者对所提建议、提案要求保密或者建议、提案有可能使代表或他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承办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  政策法规处要加强协调和督促建议、提案的办理,并按要求定期向交办单位报告办理进度;在当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时限截止后的20天内,向省府办公厅分别报送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总结,同时抄送交办单位。

第十九条  各处室要高度重视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工作,建立健全办理工作制度,确保办理质量和效率。对承办建议、提案受到交办单位书面表彰的,在处室及个人年度考核时,作为评选优秀处室和优秀个人的参考依据;对承办建议、提案受到交办单位书面通报批评的,相关处室及个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处室和优秀个人。对办理建议、提案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贻误办理造成损失,对代表或提案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相关处室及个人年度考核为合格或者不称职。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处室及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提案、被交办单位或者省府办公厅列为重点建议或提案的,按交办单位或者省府办公厅的要求和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厅领导。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6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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