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转发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
粤环办函〔2021〕94号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现将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1﹞48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确定安装联网计划,完善企业管理信息
各地应按照《通知》附件1和我省网络培训要求,梳理辖区内自动监控安装联网重点单位基数,确定安装联网计划,并于11月16日前将《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统计表》报送我厅。请各地于12月31日前登录“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排查系统”完善排污单位产排污工艺等基本管理信息。
二、组织企业安装联网,审核企业设备信息
各地应组织纳入安装联网计划的重点单位,按照《通知》附件1要求,于12月31日前完成浓度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工作和“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自动监测仪器仪表等基本信息的完善工作,并通过登录“自动监控管理端”对排污单位录入的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安装工况监控、用水用电用能及视频监控等其他类型监控设备的具体要求,将另行通知。
三、明确联网传输要求,确保有效传输率达标
重点单位开展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采集及联网工作,应严格执行《水污染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HJ353-2019)、《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等要求,同时应落实《通知》附件2现场端数据采集与联网传输细化要求,按相关执行标准将水温参数纳入采集范围,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按规则设置双量程或多量程,推动数据采集精细化,确保新设备正式联网前完成验收和备案,停产期间不得擅自关闭自动监测设备或中断联网,所有监测数据均由真实测量得出,不得存在模拟软件等中间转换设备,避免存在监测数据及设备参数造假隐患。
各地应严格落实《通知》附件2监控平台联网与数据交换要求,加强网络安全保障与数据存储备份管理,确保平台正常运行和数据稳定传输。我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4.2版本升级工作将另行通知。
四、严格依法查处,确保应联尽联
各地应动态更新安装联网台账,及时进行督办销号,确保纳入安装联网计划的重点单位应装尽装、应联尽联。对未按期完成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的企业,应严格依法查处,并将相关企业名单及时通报属地税务主管部门,依法从重核算环境保护税。
五、其他要求
各地应同时督促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及时、完整公开环境信息。并于12月底前将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管理及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总结报送我厅。
附件: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1〕484号)
附件: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