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向内蒙古天皓环境评价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丰达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韩勇、谭艳来、刘金江、孙龙送达告知书的公告

内蒙古天皓环境评价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丰达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韩勇、谭艳来、刘金江、孙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等规定,我厅组织开展了广东省2020年第二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工作,发现你(公司)编制(或主持编制)的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对你(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并进行失信记分。

  我厅依法将已查明的有关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告知,但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也无法通过邮寄等送达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我厅通过本公告向你(公司)送达(告知书内容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告知书(内蒙古天皓环境评价有限责任公司).pdf

  2.告知书(重庆丰达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pdf

  3.告知书(韩勇).pdf

  4.告知书(谭艳来).pdf

  5.告知书(刘金江).pdf

  6.告知书(孙龙).pdf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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