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茂名港博贺新港区东区化工码头工程(E10、E11、E12泊位)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茂名港博贺新港区东区化工码头工程(E10、E11、E12泊位)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报

粤环函〔2021〕121号


茂名港长兴石化储运有限公司、广东三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姜洪波、庞丽霞:

  我厅受理了建设单位茂名港长兴石化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报批的《茂名港博贺新港区东区化工码头工程(E10、E11、E12泊位)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该报告书由广东三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编制单位”)编制,姜洪波和庞丽霞分别是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受我厅委托,于2020年12月16日组织对该报告书进行了专家评审,并于12月23日出具《关于茂名港博贺新港区东区化工码头工程(E10、E11、E12泊位)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粤环技评(海洋)〔2020〕42号,以下简称“技术评估报告”)。审查期间,我厅于2021年1月4日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茂名港长兴石化储运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撤回〈茂名港博贺新港区东区化工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根据报告书、技术评估报告、受理通知书、审批申请书等证据,我厅认为该报告书存在“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结果错误”和“风险防范措施可行性论证不足”的质量问题(详见附件)。2021年2月3日,我厅向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编制主持人姜洪波、主要编制人员庞丽霞作出《告知书》,告知已查明的有关事实和拟作出的通报批评、失信记分决定的理由及依据等,并于2月5日送达编制单位及姜洪波、庞丽霞,2月6日送达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编制主持人姜洪波、主要编制人员庞丽霞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均未向我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该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编制单位和编制主持人姜洪波、主要编制人员庞丽霞编制该报告书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我厅对该报告书存在的上述质量问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对茂名港长兴石化储运有限公司、广东三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姜洪波、庞丽霞给予通报批评。

  2.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的规定,对广东三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姜洪波、庞丽霞分别失信记分5分。

  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姜洪波、庞丽霞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60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茂名港博贺新港区东区化工码头工程(E10、E11、E12泊位)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处理意见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3月5日


附件

《茂名港博贺新港区东区化工码头工程(E10、E11、E12泊位)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处理意见

环评文件名称

环评文件存在的质量问题

予以通报

批评的建设

单位

编制单位及处理意见

编制人员及处理意见

处理依据

茂名港博贺新港区东区化工码头工程(E10、E11、E12泊位)环境影响报告书

1.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报告书未根据本工程与茂名港博贺新港区东区油品码头工程施工进度合理设置预测情形,悬浮泥沙浓度场预测结果不合理。

茂名港长兴石化储运有限公司

(91440900061484424A)

广东三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91440105MA59CA5093)通报批评并失信计分5分

编制主持人:

姜洪波(BH022987):通报批评并失信计分5分;

主要编制人员:

庞丽霞(BH023324):通报批评并失信计分5分

《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以及《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

2.风险防范措施可行性论证不足。报告书未核算事故废水产生量,却提出每个码头装卸区设置1个不小于100m3的事故应急池,缺乏依据;报告书提出初期雨水、冲洗废水、消防废水收集至事故应急池后通过管道自流至码头后方库区污水处理站,可行性论证不合理。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中关于应急储存设施应“根据发生事故的设备容量、事故时消防用水量以及可能进入应急储存设施的雨水量等因素综合确定”的要求。

《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以及《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

注:本表中所称《监督管理办法》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所称《记分办法(试行)》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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