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惠州自立环保科技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惠州自立环保科技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报

粤环函〔2021〕325号


惠州自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南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陆天才、黄文俊、何逸森:

  我厅于2021年3月12日受理了惠州自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报批的《惠州自立环保科技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该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广州南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以下简称“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为陆天才,主要编写人员为陆天才、黄文俊、何逸森。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受我厅委托,于3月23日至24日组织对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专家评审,并于3月30日出具《关于惠州自立环保科技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粤环技评〔2021〕12号,以下简称“技术评估报告”)。审查期间,我厅于3月30日收到惠州自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撤回审查〈惠州自立环保科技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


  根据报告书、审批申请书、受理通知书、技术评估报告等证据,我厅认为该报告书存在降低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内容不全和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等质量问题。4月21日,我厅向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陆天才(编制主持人)、黄文俊、何逸森分别作出《告知书》,告知已查明的有关事实和拟作出的通报批评、失信记分决定的理由及依据等,并于4月26日送达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黄文俊、何逸森,4月27日送达建设单位和编制人员陆天才。5月6日,我厅收到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陆天才、黄文俊、何逸森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厅会同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陆天才、黄文俊、何逸森提出的陈述申辩中的事实和理由进行了核实。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于5月13日出具《关于对广州南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惠州自立环保科技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告知书的陈诉申辩材料〉意见的函》。经核实,我厅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我厅认为,该报告书存在降低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内容不全和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质量问题(详见附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该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陆天才、黄文俊、何逸森编制该报告书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我厅对该报告书存在的上述质量问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项和第九项的规定,对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陆天才、黄文俊、何逸森给予通报批评。

  2.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计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的规定,对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陆天才、黄文俊、何逸森分别予以失信记分5分。

  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陆天才、黄文俊、何逸森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60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惠州自立环保科技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处理意见.pdf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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