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4〕723号(B)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广东省政协十一届
二次会议第20140326号提案的答复
李楚源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开展雾霾治理,发展雾霾经济的提案”(第20140326号)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我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目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基本情况
2008年以来,我省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以珠三角为重点,着力推进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烟粉尘协同减排。在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的共同努力下,建立了以大珠三角、珠三角为核心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及集法规规章、管理措施、技术标准、监测预警、督办监管为一体的联防联控决策体系。
(一)加强领导,建立了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跨区域的粤港大珠三角联防联控工作机制。1999年,我省与香港建立“粤港持续发展与环保合作小组”,确立定期联络会议制度;2002年和2012年分别制定共同的和差异化的污染物削减目标和管理计划;2005年建成统一的空气监测网络。特别是坚持科技先行,在国家863计划重大项目的支持下,我省实现了从地面监测到雷达监测到卫星监测的多维立体监测,建成了我国第一个科研和业务型大气超级监测站。二是建立珠三角区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2008年,我省成立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并出台《珠三角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等系列文件。今年3月起,由省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
(二)依法行政,建立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决策体系。
一是建立综合管理法规政策体系。1999年省人大《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并于2010年修订,2009年省政府颁布《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2010年印发《珠三角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二是细化配套专项管理措施体系,省直有关单位联合印发油气回收、机动车尾气、火电厂、水泥行业、工业锅炉和挥发性有机物、远洋船舶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15份,出台锅炉、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家具、印刷、表面涂装、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等地方标准和技术指南18份。三是建立了重点污染企业名单。从2010年开始,我省根据污普数据、环统数据和省直有关单位掌握的企业清单,不断完善修正火电厂、锅炉、挥发性有机物、油气回收、建筑扬尘等重点污染源清单,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象清晰,措施具体。
(三)科技先导,不断提高监测能力建设。
我省和科技部共同实施国家863计划,对珠三角大气污染特征和来源进行科学分析,珠三角率先建成国内首个粤港珠江三角洲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立了全球第3个类似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技术示范区。2012年6月4日珠三角在全国率先向公众发布62个站点空气质量实况。2013年,省环保厅和气象局签署了《共同推进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合作协议》,成立珠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中心,建立环境空气质量会商制度,2014年全省向公众发布空气质量实况,提前两年实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我省还支持“城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预报和预警技术研究与应用”项目和呼吸疾病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并建成了国家重点实验室,成为面向世界、领先我国的呼吸疾病科学研究、临床诊治及人才培养的重要平台。
(四)严格环境准入,加大产业和能源结构调整力度。
严格实施环保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制定实施了不同区域差别化环保准入政策。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着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2013年三大产业结构调整为4.8:47.4:47.8,第三产业提高1.6个百分点,对GDP增长贡献率达64.7%。大力发展清洁低碳和可再生能源,积极发展天然气、核电,截至2013年底,全省天然气供应量达110亿立方米;核电在运装机容量500万千瓦,占全国50%。
(五)发展循环经济,加快推进清洁生产。
循环经济示范工作全面铺开,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通过认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全年利用废气约1004.38亿立方米,认定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年可节约燃煤机组发电用煤约70.48万吨标准煤。清洁生产审核进一步加快,截至2013年底,我省共2451家企业纳入省级重点企业名单,超过2200家企业纳入市级重点企业名单,全省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已5000多家,共1197家企业被认定为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
(六)规范排污许可,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2013年,省政府出台《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统一规范了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为我省建立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与交易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完善资源环境价格管理政策,严格执行脱硫、脱硝电价,提高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稳妥推进排污权、碳排放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对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或购置并实际使用相应的专用设备的企业予以税收优惠。推进重点污染源和市级重点监控企业环保信用评级工作,并将监管结果与环保信用等级和绿色信贷等经济制度相结合,不断完善污染源信用信息档案,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媒体向社会主动公布企业环境监管和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七)加强督办宣传,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自2010年开始,我厅每年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分解工作任务,建立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信息调度和通报制度,定期公布各市空气质量状况及排名,并通过6.5世界环境日、新闻发布会、电视专题片、公益广告、宣传手册等形式加强环保宣传,鼓励公众监督和举报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2013年全省共出动执法人员73.11万人次,检查排污企29.41万家,查处违法案件12289宗,罚没金额3.49亿元,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企业10753家,关停企业2879家,有力打击了环境违法行为。
经过多年努力,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十一五”到“十二五”上半期,全省共关停小火电1454.5万千瓦、淘汰落后水泥产能9255.5万吨、淘汰落后钢铁产能1404.4万吨,钢铁等行业已于2012年底提前完成“十二五”淘汰任务。2010年6月,珠三角新车提前执行机动车第四阶段(国Ⅳ)排放标准,2011年10月,珠三角全面实现机动车排气污染简易工况法检测,截至2013年底,全省共完成火电厂、建材行业、工业锅炉、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大气污染整治项目近27000个,全省全面供应第四阶段车用成品油,全省发放环保标志1193万张,建成机动车尾气检测线896条,定期排气检测率达到87%,珠三角地区“黄标车”限行区面积超过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0%,建立靠港船舶排放污染物治理的可持续发展机制。全省灰霾天气呈总体下降趋势,2013年,珠三角地区城市空气质量平均达标天数比例比全国74个重点城市平均值高出15.8%。
二、我省大气污染现状依然严峻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能源资源消耗和机动车保有量不断上升,我省大气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一是灰霾天数依然居高不下。2013年全省平均灰霾日数43天。灰霾天气污染带主要分布在珠三角、西北地区及粤东个别地区。珠三角部分站点超过100天。二是区域性污染严重。珠三角地区是全省大气污染最为突出最为严重的区域,城市之间污染相互影响显著,大气污染变化呈现明显同步性,已和京津冀、长三角共同列为全国三大重点控制区,并有逐步向粤东西北转移的趋势。三是达到国家新标准要求难度大。2013年珠三角空气质量总体达标率仅为76.3%,复合污染特征明显,PM2.5年均浓度高出国家标准34%,短期内达标难度很大。导致这些压力的主要原因包括:一是产业结构持续偏重。全省产业结构在一定时期内仍将以重型化为主,这导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居高难下。二是能源结构不合理。以燃煤为主的传统能源结构没有改变,经济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决定了燃煤消耗未来仍将保持增长态势。三是城镇化发展带来复合污染问题。未来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将导致汽车保有量以及建筑工地持续增加,是治理空气污染的难点。四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体制机制有待完善。部分地方政府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视不够,环保监管人员不足,监管力度不够,部分企业环保意识不强,乱排偷排现象时有发生,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三、继续推进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2013年9月,国务院印发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今年2月,省政府相继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和《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召开了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暨珠三角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会议,小丹省长代表省政府和各地级以上市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经省政府同意,我厅今年还印发实施了《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重点任务分解和重点项目清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2014年度实施方案》。2014年到2017年我省将重点推进以下工作:
(一)完善法制体系,提升环境监管效能。
一是完善环境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修订《环境保护法》,目前正在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我省正在修订《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并已将《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制定工作列入本届人大立法规划,将于今年启动立法工作。二是加强环境执法。完善现场巡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抽查稽查等环保执法方式,严管重罚各种违法行为,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增强环境执法的震慑力。
(二)严格环境准入,规划高污染企业搬迁改造。
科学引导全省产业合理发展和布局,珠三角地区禁止新建、扩建燃煤燃油机组和企业自备电站,不再新建、扩建炼油石化等重污染项目。全省各市PM2.5和臭氧达标情况将纳入规划环评,新建建设项目要实行现役源大气污染倍量替代。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各地环境敏感区和城市建成区内已建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和不稳定达标企业的环保搬迁和提升改造。
(三)优化能源结构,严控并淘汰污染产能。
实行煤炭总量控制,制订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扩大天然气供应范围,按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覆盖、重点工业园基本气化的目标,完善全省天然气主干管网规划和各城市燃气管网规划,加快天然气管道项目建设。提升工业燃料品质,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机制,提前一年完成国家下达的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四)加大工业源治理,减少常规污染物排放。
一是加大工业燃烧设备治理。各市将逐步淘汰城市建成区和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备,珠三角各市还要淘汰10蒸吨及以下高污染锅炉。2014年所有燃煤机组完成脱硫脱硝治理,7月1日起,珠三角要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烟尘特别排放限值,建材行业要在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脱硫脱硝治理。二是开展VOCs治理,2014年底前全省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以及化工企业储罐区的油气回收治理,2015年底前珠三角地区所有石油炼制企业应用LDAR技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企业要完成达标治理工作。
(五)加大机动车治理,减少氮氧化物排放。
一是逐步淘汰“黄标车”。严格实施强制报废措施,全面推行“黄标车”限行措施,加大电子执法和地方财政对黄标车淘汰的投入力度。二是严把机动车登记关,严格执行我省现阶段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超标车辆不予登记或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对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其大气排放污染物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一律予以强制报废,通过示范工程、免征购置税等措施确保在珠三角地区所有更新或新增的公交车采用新能源汽车;三是在城市道路上对疑似尾气排放超标的机动车进行抽检,对不达标车辆采取暂扣行驶证等措施督促机动车所有人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四是提升车用成品油质量。2015年6月底前,全省力争全面供应第五阶段车用成品油,并对全省推广使用高标准清洁燃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切实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
(六)加大养生宣传,做好雾霾医疗防护。
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防霾抗霾工作的作用,大力提倡护肺养生意识,鼓励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在防霾抗霾方面的科学研究,不断挖掘中医中药防治PM2.5对人体伤害的价值。对于省内申报注册的“用于呼吸系统疾病、用于预防和治疗雾霾导致疾病”的药物继续给予省内注册“绿色通道”优惠政策。加大雾霾防护类产品创新,增加核心组件——过滤膜生产能力,提高产品竞争力。
(七)推进产学结合,大力发展雾霾经济。
积极开展2014~2015年社会民生科技支撑行动计划,广泛征求全省有关科研机构的意见,重点关注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雾霾灾害防治与预警预报系统建设以及雾霾潜在易感人群的健康威胁与防护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加强与上级财税部门协调,推动绿色税收制度的建立,实现将税负逐步从对收入征税转移到对环境有害行为征税,促进环保类税收法规进一步完善。
(八)做好监测预警,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完善全省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公布全省各地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状况及排名,建立健全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体系,指导和督促各市尽快印发本地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按期完成省、珠三角区域及城市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将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纳入本地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监测预报—专家会商—上报审批—响应执行的区域大气污染预测预警机制。
(九)做好信息公开,动员公众参与。
督促各地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及时主动公布新建项目环评、排污收费、监督执法处罚、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等信息,定期发布重点污染源环保信用评级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各大媒体,通过宣传科普、教育培训等多种措施,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努力营造“经济发展、环保先行”的社会氛围,
为环境空气质量早日改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早日实现而努力奋斗。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6月20日
(联系人及电话:王舒曼 8753363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提案建议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