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态补偿机制建立情况
(一)出台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办法
为推动主体功能区建设,促进重点生态功能区加强生态生态环境保护,我省从2012年起研究建立补偿和激励相结合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省政府印发了《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粤府办〔2012〕35号),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导向,对我省国家级、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实施激励与补偿相结合的财政补偿机制。一方面,对重点生态功能区为保护生态环境而放缓经济发展予以适当补偿,维持其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另一方面,与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成效挂钩,生态保护越好,获得奖励越多。
(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指标考核
2013年,省财政厅会同我厅、省林业厅等部门联合制定并印发了《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考核办法》(粤财预〔2013〕246号)。建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考核指标体系,从水资源、空气、林业、节能减排等方面设置两级共16项生态指标,其中引入社会普遍关注的“跨行政区域河流交界断面水质达标率”、“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等指标,作为补偿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之一,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实施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的考核评价,指导督促有关地区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三)推动形成生态转移支付制度体系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以及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有关要求,2014年,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原有的生态保护补偿办法进行了修订,并通过省政府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57号),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指标考核实施细则》和《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分配实施细则》,通过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指标体系、优化生态考核评分流程、提高激励性补偿比重、理顺禁止开发区补助关系等一系列措施,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指标考核与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和公平性,推动形成生态转移支付制度体系。
(四)落实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
2012年至2014年,省财政依据《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共下达生态保护补偿资金40.25亿元。其中,2012年7.57亿元、2013年15.94亿元、2014年16.74亿元,年均增长49%,由市县统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进一步推进了生态地区发展。按照《广东省主体功能区划》,龙门县作为禁止开发区所在县,属于国家级农产品主产区,以优化农业生态布局和品种结构,着力保护耕地等为发展方面,主要承担保护自然资源的功能定位,同时,龙门县是东江支流增江的上游地带,也是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省财政大力支持惠州市龙门县开展生态保护。2011年下达龙门县白沙河水库省级水资源节约保护专项资金80万元,2014年下达龙门县龙平渠灌区省级水资源节约保护专项资金100万元。2014年下达龙门县生态保护补偿资金367万元,鼓励继续做好生态保护工作。同时,2014年省财政安排惠州市中央江河湖泊治理与保护专项资金和省级环境保护、水质保护、农村环保、污染减排等各项环保专项资金共64058.2万元,支持包括龙门县在内的生态环境保护、水源保护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