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跨区域流域协调管理
我省不断完善跨区域水环境保护联防联治机制。为协调解决跨市水污染问题,省人大于2006年颁布了《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条例》,并经省政府同意印发实施《广东省跨地级以上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管理方案》,明确了跨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控制目标,规定了考核及奖惩办法,强化了跨市断面水质考核。跨市域河流水质达标状况纳入了省环保目标责任考核和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水质达标状况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针对跨省水污染日益突出的问题,我省不断创新工作思路,以粤桂九洲江流域为试点推进跨省水环境保护合作,粤桂两省(区)政府2014年签订了《粤桂九洲江流域跨界水环境保护合作协议》,提出双方联合制定整治规划、争取环境保护部支持、共同设立合作资金、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联合治理环境污染、加强水质监测监控等措施,确保到2017年,九洲江粤桂跨省界断面水质稳定达到Ⅲ类目标,流域内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有效保障。我们将不断推进与广西的合作,积极推进两省区进一步强化水环境保护。我省地处流域下游,上游来水水质对我省水环境安全影响很大,目前上游来水水质堪忧,九洲江(与广西交接,畜禽养殖污染为主),长潭水库、多宝水库(与福建交接,畜禽养殖污染为主),寻乌水(与江西交接,稀土开采污染为主)和武江(与湖南交接,采矿污染为主)等入境河流均遭受不同程度的污染,难以稳定达标。我厅多次向环境保护部反映相关问题,并建议国家加强省际沟通协调,加大对跨省河流的监督检查力度,协调处理跨省污染问题,强化跨省水污染联防联治。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向国家反映跨省流域污染问题,争取得到国家更大关注与支持。
二、关于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为推动主体功能区建设,促进重点生态功能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我省从2012年起研究建立补偿和激励相结合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省政府印发了《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粤府办〔2012〕35号),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导向,对我省国家级、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实施激励与补偿相结合的财政补偿机制。一方面,对重点生态功能区为保护生态环境而放缓经济发展予以适当补偿,维持其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另一方面,与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成效挂钩,生态保护越好,获得奖励越多。关于由省向国家建议探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省财政厅认为,从现行体制和政策条件下,暂不宜实行跨省横向生态补偿机制。主要理由为:一是从财政体制角度看,当前层级的财力分配已通过上下级财政体制予以固定,对生态地区特别是欠发达地区的帮扶责任已通过体制集中体现,而通过财政体制划分留给各区域的财力应用于落实自身的事权责任,为此,在目前体制和分级管理的前提下,跨省生态补偿不宜由区域间横向承担,而应由中央财政统筹各区域上缴的收入,加大纵向转移支付力度,帮助生态地区更好的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二是从我省地理区位来看,流经广东的跨省河流基本上都属于下游河段,按照横向补偿的一般规则,由流域下游地区补偿流域上游地区,处于我省西江、北江、东江、韩江等大河上游的广西、湖南、江西、福建等省份均有权向我省索取生态补偿资金,这对于人均实际财力逐年下降的我省来说将难以承受。因此,应慎重考虑采取横向生态补偿模式。
三、关于加强省际合作
我省不断深化跨界合作和联合执法检查,2013年以来,我厅分别与江西、福建、湖南、广西省环保厅签署了跨界河流水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框架协议,进一步深化交流合作,打破区域局限,应对跨界突发环境事件,保障水环境安全。2014年,我厅联合福建省环保厅协调处置了上游石材加工企业污染下游松源河水质问题、梅州多宝水库、长潭水库水质污染问题;联合广西区环保厅成功处置了贺州水电站漏油和区域蓝藻影响贺江水质事件;针对省自动监测站龙川寻乌子站氨氮浓度出现异常和高值等有关情况,我厅会同梅州、河源和江西省赣州市环保部门开展水质分析与稀土盗采情况排查工作,召开两省三地协调会,通报稀土盗采污染情况,协调开展非法稀土矿整治。通过加强跨省合作,及时消除了一批环境安全隐患,遏制了突发环境事件继续恶化的势头。关于探索建立省际“水源地保护专项基金”,如该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政府性基金的设立权限在中央,地方无权自行设立省际“水源地保护专项基金”。如该基金属于投资性、经营性的社会基金,我们建议鼓励社会主体设立该基金,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由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运作,探索多元投资机制,撬动社会资金投入,各有关部门将加强指导,共同推动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