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进全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5〕9号)等精神,2006年,省编委印发了《广东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方案》(粤机编〔2006〕6号),在全省推进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一是整合职能。清理、整合省、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队伍)、事业单位的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海洋环境、辐射环境、放射源、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排污费核定征收等职能,交由各级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承担。也就是所说的“两个相对分开”:即将制定政策、审查审批等职能与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相对分开;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二是规范设置。在整合行政执法职能的基础上,清理、归并和调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力量,设置省、市、县环保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分别为省、市、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以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辖区内的环保综合行政执法。各级环保综合执法机构名称分别规范为“环境监察处、科、股”,同时加挂“环境监察分局”。三是统一编制。改革后,全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统一使用行政执法专项编制,重新核定人员编制。
二、加强基层环保能力建设。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县级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工作,2012年初,省环保厅印发了《广东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二五”规划》(粤环〔2012〕2号),以标准化达标验收为抓手,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全省环境监察和监测能力水平的提升。针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环境监察和监测能力相对薄弱的情况,省厅在资金、技术、仪器等方面给予了倾斜,积极协调督促地方政府,争取人员编制、用房、业务经费上的支持,扎实稳步推进县级监察和监测能力建设。
2010-2014年,中央和省财政共投入4个多亿用于我省监测站能力建设,其中补助县级监测站2.5亿元,补助非珠三角市级监测站1.7亿元。重点补助经济落后地区和污染源较多的地区,各级监测站的硬件能力得到显著加强。通过能力建设,我省各级监测站软硬件实力得到显著提升。至2014年底,全省环境监测系统现有人员编制3303个,比2012年增加了311个,增幅为10.4%;实有在岗人数3179人,比2012年增加了229人,增幅为7.8%。监测用房总面积为198505平方米,比2012年增加了38357平方米,增幅为24%。仪器设备原值达12.44亿元人民币,较2010年底增加了23.4%。已验收的监测站通过计量认证的监测项目有所增加,其中一级站为8类343项;二级站平均为8类239项;三级站平均为4类72项。截至2015年1月,我省127个环境监测站中已通过标准化建设验收的有103个;全省监测站标准化建设于2014年底通过环保部整体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