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也是建设和谐幸福广东的必然要求,你们在建议中反映的情况客观,提出的建议很有针对性,对促进我省农村环境治理、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有积极作用。
一是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机制。2014年,经省政府同意,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建立了由发改、财政、国土、环保、住建、水利、农业、卫生计生等部门组成的省农村环境保护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并召开第一次联席会议,形成了各部门齐抓共管的统筹管理机制。
二是加大资金投入支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一是近4年来共安排省级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约4亿元,支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二是“十二五”期间,安排污染减排专项资金23.58亿元,其中安排16.57亿元用于支持包括农村在内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畜禽养殖污染减排。三是专项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四是争取世界银行贷款1亿美金,落实我省配套及还贷资金7.6亿元,支持开展世界银行广东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五是实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2015年省财政预算安排2.9亿元,并争取中央补助约2.858亿元,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实施包括农村垃圾处理和环卫设施在内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六是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三是加强城乡统筹,专项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整治。近年来省政府全面部署加强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从政策制定、资金补助、技术指导、宣传引导等方面统筹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设,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和长效运营机制。目前,全省共建成启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94座,无害化处理量达7.0万吨/日;全省纳入农村生活垃圾重点考核范围的71个县(市、区)已有52个建成“一县一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其他19个县(市、区)的“一县一场”项目全部开工建设,全省1049个乡镇全部建成“一镇一站”,约14万自然村已全部建成“一村一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四是强化环境监管,防止污染向农村转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强化分区控制和分类指导,坚持珠三角环境优先、东西两翼在发展中保护、山区保护和发展并重的原则,严把建设项目、产业转移工业园环境准入关,防止重污染企业向农村地区转移。严厉打击各种环保违法行为,防止“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在农村死灰复燃,防止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中重污染企业向农村山区转移。
五是强化农村面源污染防治。一是稳步推进农业面源污染调查监测工作。二是大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三是积极实施世界银行贷款广东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
六是加强农村环保宣传。我省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加强农村环保宣传,组织《南方日报》、《广州日报》、《羊城晚报》等媒体进行等实地采访,刊登系列专题报道。大力开展“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宣传活动,组织拍摄专题片等方式大力宣传农村环保。通过“六·五”世界环境日系列宣传活动,开展农村环保专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农村环保科普知识。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吸纳代表们所提的建议,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农村环保管理机制。
一是实施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绩考核。
二是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的考核机制。
二、加大资金投入,强力推进农村环境污染治理。
省财政将在现有财政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创新支持方式,探索设立环保基金,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放大效应,引导市县财政资金以及社会资本投入包括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在内的环保项目建设。
认真组织实施《广东省农村环境保护行动计划(2014-2017)》,重点推进农村饮水安全、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环境综合整治、生态示范建设、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环境监管及基层能力等八大方面建设,实施400多项重点工程,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改善。
三、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发展生态农业。
认真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积极推进农业领域清洁生产,推进农业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形成以沼气工程为纽带的农业循环经济的基本模式,统筹生态、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环保意识。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渠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境保护知识和政策法规的宣传,提高农民环保意识,调动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广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
五、关于“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乡镇环保机构和人员配置的建议“的说明。
我省正在积极研究推进深化乡镇行政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以完善乡镇政府功能为核心,坚持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厘清县镇职责关系,明确乡镇职责重点,推动管理和服务中心下移、力量下沉。积极构建乡镇农村社会管理多元化共治机制。通过体制机制的创新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为解决包括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在内的基层治理难题提供更好的保障。
六、关于“在税收等方面制定更优惠的专项扶持生态农业政策”的建议的说明。
由于税收政策制定权集中在中央,省级以下没有权限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国家正在组织清理税收等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对企业规定税收等优惠政策,省财政将积极向国家反映生态农业公益性,争取国家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