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重视环境保护工作,能力建设也逐步得到加强。根据我省2013年环境统计数据,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全省139个:省级1、地市21、县级117)、环境监察机构和环境监测机构(全省监察、监测机构均是129个:省级1、地市21、县级107)基本完善,部分地区设置了科研机构、宣教机构和信息机构,个别地区设置了辐射机构、废物管理机构、应急机构和机动车管理机构等。近年来,在能力建设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推进全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5〕9号)等精神,2006年,省编委印发了《广东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方案》(粤机编〔2006〕6号),在全省推进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一是整合职能。清理、整合省、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队伍)、事业单位的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海洋环境、辐射环境、放射源、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排污费核定征收等职能,交由各级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承担。也就是所说的“两个相对分开”:即将制定政策、审查审批等职能与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相对分开;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二是规范设置。在整合行政执法职能的基础上,清理、归并和调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力量,设置省、市、县环保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分别为省、市、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以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辖区内的环保综合行政执法。各级环保综合执法机构名称分别规范为“环境监察处、科、股”,同时加挂“环境监察分局”。三是统一编制。改革后,全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统一使用行政执法专项编制,重新核定人员编制。截止2013年12年,全省共有行政执法专项编制2051名,其中省级52名、市级894名、县级1105名。
二、加强环境监测站能力建设
2010~2014年,中央和省财政共投入近5亿元用于我省监测站能力建设,其中补助县级监测站2.5亿元,补助非珠三角市级监测站1.7亿元,重点补助经济落后地区和污染源较多的地区,各级监测站的硬件能力得到显著加强。截至2015年1月,我省127个环境监测站中已验收通过103个,总达标验收率为81.1%,较2012年提高了56.5%。全省监测站标准化建设于2014年底通过环保部整体验收,21个二级站已验收19个,达标验收率为90.5%;105个三级站已验收83个,达标验收率为79.0%。
三、加强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我省已建成比较完善的环境质量监测网,基本形成省控、市控、县控三级环境质量监测网。一是由覆盖21个地级市102个省控空气监测子站、8个区域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和49个酸雨监测点位组成的空气环境质量监测网;二是由覆盖全省主要水体124个地表水监测断面、80个水质自动监测站组成的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三是由覆盖全省21个地级市67个县163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组成的水质常规监测网;四是由103个近岸海域监测点位组成的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网;五是由覆盖21个地市共206个功能区噪声测点、3973个区域环境噪声测点、2310个道路交通噪声测点组成的声环境质量监测网。六是利用遥感监测技术平台,对全省生态系统质量变化情况进行系统的监测。
环境监测预警体系为环境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我省于2013年9月起,每月公布珠三角地级以上市空气质量状况月报排名,受到了各地党政主要领导及公众的高度关注和重视。2014年起,公众已经能够通过网页、微博、微信等媒体平台实时查询全省21个地市空气质量情况和空气质量预报信息。水质自动监测网络实时监控我省重要水体的水质状况,保障用水安全,在水质监测预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在2014年,成功预警了5起水污染事件,包括4起跨省、1起跨市污染事件。
四、加强应急响应体系建设
近年来,我省在环境监测应急响应体系的建设中取得了突破。一是加强全省应急监测网络建设,全面提升了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将全省分为珠江三角洲、粤东、粤西和粤北四大区域,重点建设省环境监控中心以及广州、深圳、茂名、韶关几个区域性应急监测中心,初步建成了技术梯度合理、便于协同作战的全省应急监测网络。二是编制和完善了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应急监测预案。为建立健全我省主要流域及水库突发环境事故的应急监测机制,提高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保障饮水安全,2012年编制完成了东江、西江、北江、韩江四大流域及高州水库、鹤地水库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监测预案,明确了重点风险源的分布情况。三是建立跨省联动机制,加强跨界河流合作监测。我省与广西、湖南、江西、福建四省分别签订了跨界河流水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框架协议,并就九洲江、贺江、武江流域分别签订了合作协议,开展日常同步监测、应急联合监测,共享监测数据,共同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四是定期组织开展全省环境应急监测演练活动。按照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厅的统一部署,由省监测中心组织各有关监测站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