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工作情况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高度重视跨界河流污染整治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关于加强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污染整治的决议》和《关于加强广佛跨界河流、深莞茅洲河、汕揭练江、湛茂小东江污染整治的决议》。省政府先后批准印发淡水河、石马河、练江、小东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强化重污染河流的科学系统治污。组织指导各市推行“一河一策”、“一河一档”,加快珠江三角洲城镇河涌污染整治。持续整治淡水河、石马河,闯出了一条“人大监督、部门协同、科学谋划、联防联治、综合治污、精细管理”的流域治理新路,实现了从劣Ⅴ类水到大部分水质指标达到Ⅴ类水的阶段性整治目标。目前,积极推广“两河”经验到广佛跨界河流、茅洲河、练江、小东江等4条重点跨市域河流整治,取得一定成效。小东江石碧断面达2015年阶段目标,2015年茅洲河污染程度较上年有所减轻。
二、关于优化行政管理监管能力的建议
十八届五中全会确定实行环保监测监察垂直管理的意见后,我省高度重视,将其列为我省环保重点工作,并争取列入国家试点。一是主动加强与环保部沟通。2015年12月,我厅李晖副厅长带队到环保部监测司进行沟通,及时掌握国家层面对垂直管理的思路和有关工作动态。二是组织开展专题调研。2016年以来,我厅分别赴阳江、肇庆、河源、茂名、深圳等地开展专题调研,与市、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监测站座谈。三是根据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及《国家环境监测事权上收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制定《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各级各部门分工,为环保监测垂直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夯实基础。近期,省编办对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研究提出了具体措施,正在征求意见。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国家和省的改革部署,衔接深化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积极配合做好建立省以下环保机构检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有关工作,尽快制定我省环保监测监察垂直管理实施方案,推动建立权责统一、监管到位、权威高效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体制,着力提升我省环境治理特别是跨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能力。
三、关于大力培育第三方评估机制的建议
一是积极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我厅印发实施《关于推进广东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努力构建有利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市场激励机制,推动传统环境污染治理模式的改革创新,不断提升环境污染治理水平,助力环保产业发展。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了《关于加快推进我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重点突出推进环保设施第三方建设运营和加快推进工业污染第三方治理等内容,明确加大政策制度扶持、支持力度等。二是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2014年,经省政府同意,我厅印发了《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试行办法》,决定对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开展第三方评估。我厅先后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2014、2015年度实施情况开展了评估工作,配合省人大对淡水河、石马河、广佛跨界河流、茅洲河、练江、小东江开展第三方评估,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今后,将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监测、评估和治理。
四、关于不断创新环保基金、生态补偿等机制的建议
2012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2014年10月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粤府办〔2014〕57号)对生态保护补偿对象范围、补偿分配办法等作了明确规定。我厅正按照《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要求,协调省财政等有关部门,以“两河”和“四河”为试点,探索建立省内跨市河流水质考核激励机制。另外,我省优先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的交易试点,出台《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文件,试点工作有序推进,截止目前共进行了四次交易,取得了积极进展;同时,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已先后批复同意佛山、顺德、东莞作为区域试点。“十三五”期间,我省将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和试点进展情况,适时扩大试点范围,增加试点因子,不断深化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
五、关于充分发挥司法的作用的建议
(一)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建立了由省人民检察院、整规办、公安厅、环境保护厅等14家省直单位在内的我省“两法衔接”工作机制。2014年,我厅联合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印发了《环境保护系统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2015年,我厅联合省人民检察院、法院、公安厅出台《关于查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对各地适用“两高”司法解释办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同年,我厅与省检察院会签了《关于在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的实施办法》,明确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案件信息通报制度、案件专业咨询协助制度、案件诉前的起诉主体商定制度案件支持起诉制度和鉴定机构推荐名录制度,共同推进我省环境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
(二)推动公益诉讼工作。广东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十三个省市之一,省人民检察院确定广州、深圳、汕头、韶关、肇庆、清远等六个市的检察院开展上述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2015年7月起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环境污染、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了严格限定。检察机关目前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总体而言,目前个人及多数社会组织暂时不具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对于起诉主体资格问题,省人民检察院将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适时提出符合社会生活实际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