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
近年来,我省以实施《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3-202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为统领,加强区域联防联治,强化饮用水源管理,精细化推进重点流域综合整治,取得了良好成效。2015年4月国务院印发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后,我省高度重视,按国家要求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十二五”期间,全省城市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稳定达标,大江大河水质总体保持稳定,2015年省控断面水质优良率和水质达标率分别为77.4%和82.3%,基本实现了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三年新突破”阶段目标;石马河、淡水河、茅洲河、佛山水道、小东江等重污染河流水质持续改善。
(一)扎实推进《水十条》。省委、省政府成立了胡春华书记为组长,朱小丹省长、许瑞生副省长为副组长的珠三角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小组,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印发实施了《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粤水十条》)。积极与环境保护部对接,明确我省“十三五”水污染防治主要工作目标与考核内容,拟于近期与环境保护部签订《广东省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同时,省环境保护厅成立了《水十条》实施工作领导小组,配合环境保护部开展重点流域“十三五”水污染防治规划,督促指导各地编制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组织各地上报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储备项目,完成《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项目储备库建设方案》并报送环境保护部、财政部,组织制订《2016年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将全省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分解至各地市,形成地市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
(二)全面实施《行动计划》。2013年初,在巩固珠江综合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经省政府同意,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实施了《行动计划》。各地、各部门认真落实,坚持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一是优化供排水格局。大部分城市在省供排水格局的基础上,细化编制了供排水通道设置方案,基本实现供排水分离,为保障供水安全奠定坚实基础。二是饮用水源安全得到保障。在强化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的同时,指导各市划定乡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并已经省政府批复实施,镇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及监测工作正有序推进。三是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2015年新增生活污水处理能力99.4万吨/日,截至2015年底,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达2293万吨/日。珠三角地区所有中心镇,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所有建制镇均已建成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相应的配套污水收集管网。四是水环境管理机制体制不断完善。摸索形成了可借鉴推广的“两河”治理模式,逐步建立了“河长制”、上下游联防联治、水质信息公开、第三方评估、“以奖促治”等制度。同时,建立完善跨界联防联治机制,先后与周边省份签订框架协议,建立了跨界河流水污染应急联防联控机制,并以粤桂九洲江流域为试点,探索跨省区水环境保护合作新路径。在财政部和环保部的指导协调下,分别与广西、福建签订九洲江、汀江-韩江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协议。
(三)精细化推进重点跨市域河流污染整治。一是加强科学谋划。经省政府批复或同意,印发实施了《练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2014-2020年)》和《小东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2015-2020年)。二是加强督办指导。胡春华书记、朱小丹省长、许瑞生副省长多次赴练江、广佛跨界区域现场调研并召开整治专题会议,省政府多次召开区域会议,分片区部署东江、“两河”、“四河”及珠三角水环境整治工作。省政府专门建立了由分管环保和水利的副省长任召集人的练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制度。省环境保护厅积极配合省人大开展“两河”、“四河”流域专项执法检查和“四河”整治情况第三方评估,印发实施“两河”、“四河”污染整治2015年目标和重点任务,以实施信息调度、现场调研、召开水质分析会、下发督办通知等形式加强督办指导。省发改、财政、国土、水利等部门通过将重点整治工程列入省重点项目、加大资金投入和保障重点整治项目用地等措施,合力推进“两河”、“四河”污染整治工作。2014-2015年,各级财政(含中央)安排“四河”污染整治相关资金共102亿元,其中争取中央财政资金15.1亿元、省财政资金51.7亿元。三是落实整治措施。2015年,“两河”、“四河”流域开工建设17座污水处理设施,推动70多条河涌实施综合整治,淘汰或整合入园企业670多家,其中汕头市潮南区纺织印染环保综合处理中心已动工建设,清理8000多户非法零散养殖场,清理、整改135家规模化养殖场。
(四)加大环境法治建设和环境监管力度。完善地方水环境法制法规体系,颁布实施了《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等6部水质保护地方性法规。在加强地方立法的同时,不断强化污染源监管,严厉打击水污染违法行为。一是严把项目审批关,从源头控制新污染。在一级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各种开发活动,禁止一切排污行为。严格限制高物耗、高能耗、高水耗型项目,凡超总量或无总量地区实行流域、区域限批。强化环保调控,制定实施了不同区域差别化环境保护准入指导意见,珠三角地区电镀、制浆造纸、合成与人造革、造糖行业实行更严格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二是加强对重点水污染源的监管。对电镀、制浆等水污染重点行业实施统一规划、统一定点,重点抓好建材、化工、造纸、冶炼、制糖、食品发酵、电镀、纺织印染、制革等污染严重行业的治理。建立了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加强对重点污染源排污情况的实时监控。推行重点污染源环保信用体系建设,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的信用评级结果对各重点污染源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三是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重点区域环境问题和重点污染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新环保法实施后,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加大环境违法案件的移送,进一步加大环境违法犯罪的震慑力。2015年以来,全省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39宗,查封扣押案件750宗,移送行政拘留案件153宗。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对策措施
“十三五”时期,我省将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国家“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要求和“抓两头促中间,带动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的策略,以实施《水十条》和《行动计划》为抓手,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优先保护饮用水源,加大城市黑臭水体及河流劣Ⅴ类水体的治理力度,强化水环境承载力倒逼产业结构布局调整,持续系统控制,深化精准治污,大胆改革创新,不断完善水污染联防联治机制,切实提升水污染防治系统化、科学化、法制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努力探索出一条可持续、可复制的市场化治水新模式。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全面实施《水十条》和《行动计划》。按照《粤水十条》和《行动计划》要求,督促指导全省各地编制实施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建立省水污染防治考核机制,推动省政府与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出台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考核办法。分解年度目标和任务,强化责任落实、信息调度、指导督促、考核评估、督查约谈和责任追究。按照制定广东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施工图的原则,融合《粤水十条》、结合第三方评估结果,合理设定第三阶段“水更清”目标任务,年底前完成《行动计划》修编工作。
(二)加强饮用水源和优良水体保护。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源头保护,严格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水环境功能区划调整,强化大江大河和重要水库水质保护。严格执行饮用水源保护制度,依法清理保护区内违章建筑物及排污口,按规范设立保护区标志牌,在人类活动频繁影响较大的一级水源保护区设置隔离防护设施。编制实施《韩江流域水质保护规划》,起草《广东省西江流域水质保护规划》,严格保护大江大河供水水源水质。加快应急备用水源建设。
(三)深入推进重点跨市域河流污染整治。督促各地对未达标水体制定和实施达标方案,落实切实整治措施,到2020年底珠三角力争消除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Ⅴ类。继续重点推进淡水河、石马河、广佛跨界河流、茅洲河、练江、小东江等重污染跨市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逐年分解目标任务,督促各地落实。完善跨行政区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机制,加强水质达标考核管理。系统推进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实施“河长制”,明确责任主体,确保任务落实。
(四)大胆实施机制体制创新。在全省重污染流域全面推行“河长制”和“一河一策”,全面落实领导责任,实现对重污染流域的精细化管理。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扩大水质公布范围,实现重点流域水环境信息、重点污染源信息、饮用水源信息多渠道、多形式发布,接受社会监督。继续推行第三方评估,探索建立重大减排工程第三方监理制度。建立激励惩罚机制,以“四河”为试点,加快建立跨市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激励制度。完善管理体制,充分发挥珠三角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小组作用,着力解决全省水污染防治重点、难点问题,全力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探索建立以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为龙头的技术支撑服务体系,破解治污工程运维缺人、缺钱、缺技术等难题。
(五)多渠道筹集治理资金。一是大力争取国家支持。继续积极争取国家加大对珠江流域、鹤地水库等重要水库水污染防治支持力度,继续争取国家加大在国土江河综合整治试点中对东江流域的支持力度。二是加大省财政对能力建设投入力度。加强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加密污染通量和水质自动监测站布点和联网建设,实现水质自动监测监控全覆盖,大幅提升水质和污染通量自动监测能力和水平。三是建立多方位投融资制度。通过市场化运作,采取BT、BOT、TOT和PPP等特许经营和公私合营模式筹集资金,制定多渠道、复合型融资方案,将流域污染整治和沿河土地整备、建设开发利用相结合,沿河两岸的土地开发利用收益作为流域污染整治投融资的资金来源。用好用足国家资金优惠政策,加强与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沟通,充分利用低成本、中长期的专项建设基金和政策性贷款。
(六)强化环境执法,加强监测预警。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按照新环境保护法和“两高”司法解释,加快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机衔接,增强执法的震慑力。加快开展重要水源河流、跨行政区交界断面以及公众关注河段的水质与主要污染物通量实时监控,把主要污染物通量监测结果作为跨界河流生态赔偿与补偿和水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逐步加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全指标监测频次,逐步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和湖库型水源藻毒素监测。对主要江河、重要饮用水源地、产业园区和重大风险源下游等环境敏感区断面加密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