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处珠江流域的中下游,70%水资源量为上游来水,上游的优质来水对维持辖区乃至港澳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保障饮用水安全至关重要。但随着上游省份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不断加快,而污染治理和环境监管能力又明显不足,广东省江河源头水质安全面临严峻挑战。针对跨省水污染日益突出的问题,广东省及有关市政府和环保部门积极与邻省流域有关省、市沟通协调,加强与周边省(区)环保部门的协调合作,建立流域污染联防联治机制,共同推进跨省水环境保护、环境执法和环境应急联动机制的建设。2014年,粤桂两省区以九洲江流域为试点,推进跨省水环境保护合作,两省区政府签订了《粤桂九洲江流域跨界水环境保护合作协议》,提出粤桂双方财政各出资3亿元建立合作资金,通过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联合治理环境污染、加强水质监测监控等措施,确保到2017年,九洲江粤桂跨省界断面水质稳定达到Ⅲ类目标,流域内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有效保障。今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实施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有关要求,在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的协调指导下,我省分别与广西、福建签订了《粤桂两省区关于九洲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的协议》、《闽粤两省关于汀江-韩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的协议》,对督促上游入境水质达标强化了制度保障。同时建立健全与上游省份的污染联防联治机制,已经与江西、湖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签署了跨界河流水污染联防联治协作框架协议,肇庆市与广西贺州市、韶关市与湖南郴州市和江西赣州市也签署了环境保护合作框架协议。然而,目前在跨界、特别是跨省界水污染治理过程中仍然存在协调机制不健全、控制目标不一致、监管体系薄弱等问题。我厅在推动全省各地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的同时,在不同场合呼吁并推动国家加强跨省区流域协调管理、建立健全流域污染联防联治、加大对源头地区的纵向补偿力度,以及加强跨省界水体监测预警和应急能力建设。
一、关于按流域范围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的建议
目前,我省设有广东省东江流域管理局、广东省西江流域管理局、广东省北江流域管理局、广东省韩江流域管理局等流域管理机构,初步建立了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结合的水资源管理机制,在协调流域区域和行业之间的水事关系、监测水功能区水质状况、审核管理排污口、查处流域重大涉水违法事件、协调跨地级以上市水事纠纷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效推动了流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各项工作的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可见,水污染治理既有地方政府责任,也需要部门各司其职。为此,为切实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加强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省委、省政府今年6月成立了以胡春华书记为组长、朱小丹省长为常务副组长、许瑞生副省长为副组长、省有关部门和珠三角9市及顺德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珠三角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小组。未来一段时间,我省将充分发挥协作小组对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统筹协调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环保部门依法对水污染防治工作履行统一监督管理职能,将按照“统一目标,统一规划、统一监督管理,统一水质监测、统一信息发布、统一考核评估”的思路,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
二、关于完善跨界水流域管理法律法规的建议
我省先后出台并修订了《广东省韩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另外,为加强跨界水环境管理,2006年,省人大颁布了《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条例》,2008年,经省政府同意印发实施《广东省跨地级以上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管理方案》,强化了跨市断面水质考核,明确了各地市的责任。目前,省人大正牵头编制我省《广东省西江流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在条例起草过程中,将充分考虑吸收您的建议。
三、关于建立环境事故处置和损害赔偿恢复机制的建议
关于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管理,环境保护部已出台了一系列办法,可依照或参照执行。其中,《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应急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对突发环境事件原因、性质、责任的调查处理工作进行了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环发〔2013〕85号)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推荐办法》(环办〔2014〕118号)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的程序和有关技术核算方法进行了规范。我厅认真按照上述文件开展相关工作,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推动我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能力建设,加强环境损害评估鉴定对环境司法、环境监督管理的技术支撑作用。
关于完善生态补偿机制。2012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2014年10月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粤府办〔2014〕57号)对生态保护补偿对象范围、补偿分配办法等作了明确规定。与此同时,省财政厅认为,在现行体制和政策条件下,暂不宜实行省内跨界横向生态补偿机制。首先从财政体制角度看,当前各层级的财力分配已通过上下级财政体制予以固定,省财政通过省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对不同功能区相关的资金补助等转移支付制度,统筹实现省对生态地区特别是水源地的扶持责任。为此,在目前财政体制和分级管理的前提下,跨区域的生态补偿不宜主要由区域间横向承担,而应由省级财政统筹各区域上缴的收入,加大纵向转移支付力度,帮助生态地区更好地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其次横向生态补偿的重点在于补偿的考核标准,目前尚无较为合理的跨流域生态考核标准,中央层面也尚未形成较为规范统一的上下游流域之间的生态补偿及约束机制。目前,我省正按照《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要求,以“两河”和“四河”为试点,探索建立省内跨市河流水质考核激励机制;在跨省区水污染防治合作中也向国家呼吁探索“造血式”的多元化生态补偿方式。此外省财政厅正牵头编制《广东省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我厅将配合编制并争取将跨界水污染事故有关内容纳入实施意见中一并考虑。
四、关于研发推广跨界突发性水污染事故预警系统的建议
我厅高度重视跨界流域水质安全预警监控系统的研究和建设,北江流域水质安全预警监控系统已于2015年建成投入使用,该系统研发了流域水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流域水环境风险源解析技术,构建了流域水环境预警监控技术体系,流域水环境应急辅助决策支持系统,建设了北江流域饮用水源水质预警监控集成平台,项目实施可实现流域水环境风险预警及应急指挥业务化运行,提高了实时决策能力。借鉴北江流域水质安全预警监控系统研究和建设的经验,我厅积极推动省内其他流域水质安全预警监控系统的研究和建设。
五、关于引导社会公众等非政府因素参与跨界水污染治理的建议
我厅积极探索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路径,印发实施了《关于推进广东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将努力构建有利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市场激励机制,推动传统环境污染治理模式的改革创新,不断提升环境污染治理水平,助力环保产业发展。同时,省发展改革委将制定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我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重点推进环保设施第三方建设运营和加快推进工业污染第三方治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此外,我省积极引入市场化治污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通过政策性基金和PPP模式等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水环境污染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