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切实执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情况
(一)以环保责任考核为抓手,推进环境保护工作。一是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环境保护是我省落实绿色发展观考核的重要内容。我省早在2003年就建立了环保责任考核制度,并根据不同时期环保工作的需要,不断加以深化和完善。2012年底,省委、省政府又组织对原有考核办法和指标体系进行了修订,规定了考核对象、考核主体、考核方式、考核程序、考核档次的划定、考核结果的使用等内容。考核指标体系有环境质量、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等3部分考核内容、16项考核指标。该指标体系将各地环保指标和环保工作完成情况直接与环境标准、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进行比较并计算得分,最后按各地实际得分和排名确定考核档次。指标体系体现了分区控制、分类指导原则,在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等方面对珠三角与东西北地区提出了差异化目标和任务要求;增加了定性考核内容;将饮用水源水质、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等指标的考核范围由城区向城市市区、县城和镇扩展。
考核办法进一步加大对地方政府落实环保责任情况的考核力度,将市长、分管副市长和环保局长一并列为考核对象,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评价干部政绩、年度考核、实行奖惩和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地区将由省政府通报批评,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市长、分管副市长和环保局长将由纪检监察机关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勉谈话并予以问责。目前,环保责任考核已成为省委、省政府推动地方环保工作的重要抓手,为推动建立各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保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下一步,我省将结合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对环保责任考核作进一步优化。
现行《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于2012年12月17日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截至目前未做修改;根据环保工作需要,在2015年度考核中,我们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标的考核内容做了修改,修改后该项指标考核内容增加了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目标改善完成情况,以引导和鼓励各地市加大力度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2015年度环境保护责任考核部分考核指标核定数据尚未统计出来,如: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等。
我省是全国最早试行领导干部环境实绩和责任考核的省份之一。自1991年建立省环境保护目标任期责任制以来,通过不断健全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加大考核力度,发挥好“指挥棒”作用,全省广大领导干部的环境保护责任意识不断提高,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在经济稳步增长的同时,全省环境质量稳中向好。
(二)建立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督政”和“督企”并重。一是根据中央部署要求,结合环境保护综合督查试点工作经验,省环保厅起草,省委、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建立起我省环境保护督察巡视制度,推动环境监管由单纯的“督企”向“督政”和“督企”并重转变。方案规定,从2016年起,每两年对全省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督察一遍,主要督察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处理突出环境问题、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等有关情况,督促厘清环保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环保监督管理权责,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解决制约环境保护工作和影响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难点问题。二是省环保厅成立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省直各部门以及部分地市环保部门抽调骨干人员,充实环境保护督察力度。三是省环保厅编制的《广东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方案》已完成征求意见,今年按照“制订方案、成立机构、迎接国检、探索试点”的要求抓好落实,首先要做好迎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巡视工作,然后省级督察以开展试点为主,探索积累经验,继而全面铺开。
(三)建立健全生态损害责任机制,督促党政领导科学决策。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印发实施《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粤办发〔2016〕12号),进一步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状况的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引导党政领导干部建立正确的政绩观,确保科学决策和遵循环境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党政领导责任追究,加快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有的地市还进行了有益探索,如佛山市继出台了史上最严格的环保责任制考核办法和环保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决策失误致环境损害要追究责任,责任追究的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任用干部和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
二、关于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情况
(一)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不断完善环境监察机构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5〕9号)等精神,2006年,省编委印发了《广东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方案》(粤机编〔2006〕6号),在全省推进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一是整合职能。清理、整合省、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队伍)、事业单位的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海洋环境、辐射环境、放射源、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排污费核定征收等职能,交由各级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承担。即“两个相对分开”:将制定政策、审查审批等职能与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相对分开;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
二是规范设置。在整合行政执法职能的基础上,清理、归并和调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力量,设置省、市、县环保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分别为省、市、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以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辖区内的环保综合行政执法。各级环保综合执法机构名称分别规范为“环境监察处、科、股”,同时加挂“环境监察分局”。
三是统一编制。改革后,全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统一使用行政执法专项编制,重新核定人员编制。截至2016年4月,全省环境监察机构编制数共2835名。
下一步,我省将以县级环境监察机构建设为重点,在珠江三角洲及环境重污染区域,探索将环境执法机构向乡镇、街道延伸,壮大环境执法队伍,提升对污染源的约束力。
(二)加强基层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市县(区)级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工作,2012年初,省环保厅印发了《广东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二五”规划》(粤环〔2012〕2号),以标准化达标验收为抓手,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全省环境监察和监测能力水平的提升。针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环境监察和监测能力相对薄弱的情况,省环保厅在资金、技术、仪器等方面给予了倾斜,积极协调督促地方政府,争取人员编制、用房、业务经费上的支持,扎实稳步推进县级监察和监测能力建设。
由于历史原因,我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普遍基础较差,且区域发展不平衡,基层环保部门特别是东西北欠发达地区的环境监管能力相当薄弱,尽管近年来我省加大了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与地方的需求仍有较大的差距。
下一步,结合省以下环境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省环保厅将进一步协调省财政厅等部门,加大对我省各地尤其是县级环境监管能力的支持力度,并积极协调国家环保部,争取中央专项资金的支持,以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为重点,深入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强化交通、取证和信息化等执法装备配置,全面提升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工作能力和标准化建设水平。到2016年底,争取全省所有地市级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实现全面达标,县级环境监察机构达标率达到70%以上(其中珠三角地区达90%以上,其他地区达60%以上)。
(三)坚决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环保执法改革创新。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要求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省委省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快建设创新驱动发展先行省的意见》。2015年11月以来,为迎接垂直管理改革、提前谋划,省环保厅已开始着手前期相关准备工作。一是为了掌握改革主动权,省环保厅已向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汇报推进垂直管理改革的初步设想,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均要求我省要积极贯彻落实。同时,省环保厅专程赴环境保护部请示汇报,已征得同意我省参加第一批垂直管理改革试点。二是将推进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纳入《2016年广东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列为2016年重点工作督办事项,探索环保垂直管理的有效机制。此项改革是环保系统的一件大事,不只是机构隶属关系调整,还涉及环保基础制度、地方政府层级间事权、政府相关工作部门间职能、环保系统内部职责运行关系等的调整,除监测监察执法外,也对许可审批、责任落实等带来一系列变化。三是厅领导带队到环保部人事司汇报改革思路,到江苏调研先进经验,到深圳、江门等地听取基层意见建议,到省工商局借鉴垂直管理经验,到省编办沟通相关事宜。省委组织部也专程来省环保厅沟通垂直管理等生态文明改革事宜。四是组织开展创新大讨论,进一步解放思想。全厅领导干部立足工作、结合实际、主动思考,围绕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执法体制改革,就推进体制改革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面临的困难以及体制改革后环境执法工作的定位调整等方面展开了充分的讨论,积极为体制改革工作建言献策。
三、关于环保执法配套法制建设情况
为保障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顺利实施,环境保护部制定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等五个配套规章。为了更好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广东省结合实际情况,在地方立法建制等方面开展了工作。
(一)修订地方立法。及时修订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并于2015年7月1日实施。省环保条例有以下创新,一是增加了未批先建、擅自闲置污染治理设施、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等可以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二是对违法排污造成环境事件的企业实施“双罚制”,即既罚企业又罚责任人员;三是规定了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设立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四是建立和实施环境责任险制度等。
(二)探索土壤污染防治地方立法。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土壤环境保护重要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也是实现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的根本保障。目前国家的土壤污染防治专门立法正在制定中,为了给国家和地方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提供经验,全国人大指定广东省先行开展地方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广东省人大将《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纳入2016年的预备项目,省环保厅受托启动《条例》的起草工作。目前,省环保厅已经完成《条例》第九稿的编制,正在征求各方意见。
(三)建立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为了落实新环保法关于“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的规定,省环保厅于2015年印发实施了《关于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的通知》(粤环函〔2015〕92号),将恶意排污规避监管等严重违法违规企业纳入“黑名单”。“黑名单”制度实施以来,省环保厅向社会公布了两批共计231家环境违法“黑名单”企业。
(四)探索环保验收制度改革。一是新环保法取消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但是各单行法律法规里有关环保验收的规定尚未修改。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16号)和省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58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粤府〔2016〕16号)的要求,省环保厅于2016年5月发布了《关于过渡时期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环函〔2016〕500号),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省环保厅正在根据国家和省重大改革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二是为了更好的执行新环保法,落实中央有关“简化行政审批”、“降成本”的重大改革要求,省环保厅于2016年下半年开始探索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备案制,切实减轻企业不必要的负担。
(五)强化环境硬约束,推动去除过剩和落后产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使其与生态保护相适应,实现绿色发展,是新环保法的核心精神。去产能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首要任务。为了加大环境监管力度,省环保厅出台了《关于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完善环保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和《关于上报对属环保部和省审批的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以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为重心,深入全面开展“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积极推动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落后产能,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四、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和创新监管方式情况
(一)深入开展环保执法专项行动。自2003年开始,环保部会同国家发改委等国务院部门每年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2003-2014年,省环保厅按照国家部署,会同省发改、经信、司法、住建、卫生、国资、工商、质监、安监、电力等部门持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严格环境监管执法,严查环境违法行为,加快解决危害群众环境权益和影响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取得了显著成效。
(二)认真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2015年,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及省政府转发意见的要求,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省政府成立了有17个部门参加的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步骤,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大检查的组织领导。省环保厅制定了《2015年广东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各地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全面排查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排查清理“土政策”,形成合力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促进损害群众健康突出环境问题的解决,省有关部门组成了7个联合督查组,对各地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情况进行了省级督查。2015年全省共检查排污企业35.4万家次,立案15372宗,下发处罚决定书15361个,限期整改企业11087家,关停企业1845家,罚没金额5.24亿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39宗,查封扣押案件750宗,限产停产案件343宗,移送行政拘留案件153宗,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312宗,查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11890个,其中,立案企业数、罚没金额数、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数分别较2014年同比增长13.9%、43.5%、24.0%。形成环保执法的高压态势,有力扼制了不法行为的发生,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2016年以来,各地继续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深入推进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截至2016年4月底,全省环保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10宗,查封扣押案件282宗,限产停产案件110宗,移送行政拘留案件38宗,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73宗,查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2298个。
(三)划分监管网格,明确环境监管职责。2013年10月,省环保厅印发《广东省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粤环〔2013〕78号),借鉴公安部门户籍管理的模式和河南、浙江等省的环保执法经验,按照一定的标准,将管辖范围划分单元格,将单元格内所有监管任务,特别是重点监控企业和重点环境风险企业,分解落实到岗位、到人员,建立“全面覆盖、网格到底、责任到人”的环境监管模式,实行“谁监管、谁负责”,明确监管责任。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均制定了《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和《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责任表》,并对重点污染源和环境风险源按要求开展巡查,及时排查治理环境风险隐患。
在环保主管部门的网格化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及省政府转发意见的要求,由各级政府主导,按照 “明情况、抓重点、落责任、强监管”的目标,对重点污染源、重点环境风险隐患企业,建立按行政区域划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环境监管网格责任体系。目前,我省有18个地市(深圳市、汕尾市、揭阳市、顺德区正在制定中)印发实施了以政府为主导、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环境监管网格化方案,将各级、各部门法定的环保监督管理职责予以明晰。
(四)强化督查督办,推进解决重点环境问题。一是加强重点环境问题现场督办。省环保厅多次前往汕头贵屿地区、练江流域等地召开现场会,指导环境执法和污染整治工作。二是开展环境保护综合督查。印发《2015年广东省环境保护综合督查工作方案》,选取广州、汕头等7个市作为试点市,每季度现场督查督促地方政府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三是继续实施重点环境问题联合挂牌督办。2015年省环境保护厅联合省监察厅对广州市白云区突出环境问题、练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等7个重点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每月派出督查组现场督办整治工作。目前,7个重点环境问题均取得了实质性进展。省环保厅正在研究2016年度拟省级挂牌督办事宜。四是按照环保部要求,每年对各地环保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和环境监察稽查。2015年8月,厅领导带队对我省7个地市进行环境监察稽查和行政执法检查及调研,并深入8个县(市、区、镇街),了解基层的落实情况、听取一线的意见建议。2016年的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正按照稽查计划和稽查方案有条不紊的进行。五是采取“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和“直奔现场、直接督查、直接曝光”的方式开展稽查督查,将督查稽查融入日常工作、形成常态。
(五)创新执法手段,运用高科技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一是广东省环境监察移动执法项目2012年初启动建设,目前省本级和部分地市已投入使用。省本级已建成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部分地市已建成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并投入使用。各地市已建成使用的系统已规划与省级系统联网。同时,设立管理小组,研究移动执法系统管理工作;指定专人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加强督促检查,提高移动执法终端使用率。基本实现了队伍管理、人员考勤和执法人员的任务痕迹,实现各项执法任务的“统一管理、统一监管、统一执法、统一标准、统一资源和共享信息”。
二是开展无人机执法。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形式开展无人机执法,2015年出动27架次,其中省本级出动24架次,地市出动3驾次。查处环境违法案件3起,其中2起行政拘留。2015年8月,省环保厅组织无人机飞行执法,航拍发现并查实佛山市兆越纺织有限公司通过集水池缝隙向外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超标废水、擅自设置地上临时管道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在污水处理设施私设暗管等多个违法行为。2016年3月,我厅在练江流域组织夜间无人机飞行执法,经过数昼夜奋战,查获了一批利用夜间恶意排污规避监管的违法行为。新的高科技执法手段的运用,使得环境违法行为无所遁形,也有力地震慑了环境违法犯罪分子。
(六)建立环境大数据和互联网+应用体系,实现大数据监管。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大数据及“互联网+”做出了重要指示,要推进全国环境监测数据联网共享,开展环境大数据分析,在环保等重点领域引入大数据监管,主动查究违法违规行为。2016年5月,省环保厅起草了《广东省环境大数据与互联网+应用建设总体方案(2016~2020)》,目前正在征求意见。方案按照统筹规划、需求导向、开放共享、创新应用、健全规范、保障安全、分步实施、重点突破的总体原则,提出了推进资源整合与共享等四项主要任务,确定了环境大数据资源中心等十大重点工程,规定了五项保障措施。
下一步,将继续加大高科技技术的运用,推进环境管理转型,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为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五、关于“两法衔接”体制机制建设情况
(一)建章立制,明确工作程序和标准。2004年省检察院与省整规办、公安厅等13家省直单位联签了《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粤检会字〔2004〕6号),初步建立我省“两法衔接”工作机制,2006年省环保厅加入成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标志着我省环保正式纳入“两法衔接”机制。
2007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环保部文件)、《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环保部文件)等一系列法规及文件。
为进一步理顺“两法衔接”体制机制,建立健全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制度,继2014年省环保厅与省公安厅联合转发了《环境保护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后,2014年3月省环保厅与省公安厅、省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广东省环境保护系统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标准》,2014年10月,省环保厅与省公安厅等21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案件以及联合办案制度的规定的通知》。2014年12月29日,省环保厅与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实施了《关于查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对各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办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指引。2016年省环保厅会同公安厅就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程序和证据移送标准,联合制定《关于办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安厅正在会签),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动的执法机制。
(二)信息共享,自觉接受检察监督。省委政法委牵头于2013年建立了广东省“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正式运行全省“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于2015年底实现省“两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与20个地市联网。2015年4月,省环保厅转发了《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环办函〔2015〕108号),要求各地环保部门主动公开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及时录入信息系统。2015年7月,省检察院与省环保厅进一步健全环境保护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及移送监督机制。省环保厅每个月将环保违法案件和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通报省检察院,以利于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目前,可以通过“两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和案件抄送制度实现对各级环保部门办理的环境违法案件的监督。
(三)设立“环保警察”,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2014年10月8日,佛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环境犯罪侦查大队和顺德区公安局环境犯罪侦查中队正式挂牌成立。设立专职“环保警察”,是佛山市在全省的开先河之举,将打击环境犯罪引入制度化、专业化的新阶段。截至2015年11月,“环保警察”成立一年来,佛山市环境污染犯罪立案55宗,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95人,逮捕90人,移送检察机关起诉90人,在全省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省环保厅大力推广“环保警察”先进经验,顺德区和汕头潮阳区、肇庆、江门、清远、惠州惠阳区和大亚湾区、韶关、揭阳和广州等地积极探索环境执法新模式,也先后设立了“环保警察”。
(四)环境污染犯罪查处过程中存在的制约因素。一是小作坊分散排污、大企业隐蔽排污增加监管难度。2013年-2015年,我省查处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中,小作坊分别占63.5%、58%、56%,其中“无牌无证”的“地下黑作坊”占80%以上;以恶意规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污的分别占87.3%、69%、78%。二是行政执法证据和刑事证据标准不同增加取证难度。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具有瞬时性特征,事后难以还原现场、补充证据。三是行政执法手段和刑事侦查手段很难实现常态性“无缝对接”。行政执法受取证手段所限,决定其取得的证据范围和数量少于刑事侦查手段。特别是案件涉及环保专业性知识及超出环保职能范围的问题存疑时,司法部门很难依法介入采取相关刑事措施。
下一步,省环保厅将会同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加大工作指导和督办力度,多渠道开拓案件线索,加强沟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和新闻通报会,加强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宣传,整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资源,提高打击威胁合力,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干警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六、关于生态文明环境司法审判改革情况
一是创新环境资源审判模式,探索生态文明环境司法改革。 2016年1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对接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对下集中指导,对外沟通协调。同时,分别由广州、清远、茂名、潮州4个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珠三角(含河源)、粤北(韶关、云浮、清远)、粤西(湛江、阳江、茂名)、粤东(汕头、汕尾、揭阳、梅州、潮州)四个生态区域板块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标的较大的跨区域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以发挥统一归口管理的优势,强化对上联系及对下指导,及时发现、解决审判工作中的问题。省法院亦开始立案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在办案件涉及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等,通过办结精品案件、强化落实调研,力争尽快提升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水平。这既是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各级法院因地制宜、分步推进构建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新修订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关于“设立跨行政区域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的重要步骤,将进一步推动我省的环境法治工作。
二是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机制处于起步阶段。因新环保法实施仅一年多,目前全国法院尚未形成成熟的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机制。在案件受理阶段存在从严或从宽把握立案标准的争议问题,在环境民事和行政案件衔接中存在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诉讼请求与诉前行政机关作出的停止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交叉问题,在环境污染和损害的因果关系的鉴定及损害后果鉴定中存在垫付资金来源问题,在诉讼利益归属和生态修复上存在缺乏一个代表性主体接收、使用赔偿金、修复费等问题,在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存在检察机关诉讼地位及诉讼程序问题等。
下一步,一是将建议有关部门积极向全国人大等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完善生态文明环保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相关依据,使司法工作有法可依。二是加强联系,建立法院、检察院、公安、环保、国土等部门参加的环保联席会议制度,扩展目前主要以打击环境违法犯罪为主的“两法衔接”机制内容,推动建立司法、行政全面衔接。三是结合现有法律法规,做好配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公益诉讼中的作用,保障社会组织的司法诉讼地位。四是研究建立财政专项资金或建立专门基金,保证鉴定和修复等工作能够有足够的资金保障。
七、关于完善环保经济政策情况
(一)推动排污收费制度改革,实施相关收费政策。
推动排污收费制度改革,将排污收费制度改成环境税是我省近来积极推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税种设立等税收政策制定权在中央,我省多次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环境保护费改税等问题,国家也一直在积极推进此项改革工作。目前,国家正在制定《环境保护税法》。
1、重点污染物排污费工作。根据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原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原国家环保总局等联合出台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我省于2010年、2013年先后出台了《关于调整广东省二氧化硫 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试点实行差别政策的通知》(粤价〔2010〕48号)、《关于调整氮氧化物 氨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试点实行差别政策的通知》(粤价〔2013〕102号),分别对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氮氧化物、氨氮的收费标准由原来的0.6元/当量、0.7元/当量、0.6元/当量、0.7元/当量提高到1.2元/当量、1.4元/当量、1.2元/当量、1.4元/当量,并在全省燃煤电厂和废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实施差别排污收费政策,根据排污量征收排污费,多排多收,少排少收,促使企业减少排污,加强污染防治,采用污染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更新排污设施,更好地调动了企业治污减排的积极性。
2015年,我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精神,按照新《环境保护法》的要求,研究制定了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收费的政策,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了《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492号)。一是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对污水中的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因子(铅、汞、镉、铬、类金属砷)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7元/当量提高至1.4元/当量;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仍执行1.2元/当量,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仍执行1.4元/当量;其他污染因子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暂不调整,仍按现行标准征收。二是调整差别化收费政策。废止我省原有的燃煤电厂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废水国控工业企业排放COD、氨氮试点差别化收费政策,对全省范围内应缴纳排污费的排污者,其排放的所有收费因子均实行新的差别化排污费征收政策:企业污染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污染因子排污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1年本)(修正)》规定淘汰类的,按排污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按污染因子排污收费标准减半征收排污费。
2、推进试点行业VOC收费工作: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印发《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明确了石油化工与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方法与当量值。省环保厅向省财政厅申请《广东省重点行业VOC排污收费政策研究服务》专项经费,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做好我省VOC排污费征收政策研究。下一步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出台我省石油化工与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之后,我省即可开征这两大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
我省还实施了其他相关收费政策。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及顺德的市区、63个县(市、区)开征了垃圾处理费,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均已开征污水处理费。我省全面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已经列入重要改革事项加以推进。
下一步,我省将继续深化费改税的理论探讨,并积极推动排污收费制度改为环境税的进程。待国家出台《环境保护税法》后,全面贯彻实施。同时,不断完善垃圾、污水、供水等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定价和调整机制,积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推动按行业平均成本、企业合理利润和居民承受能力确定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建立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定价成本定期监审制度和价格动态调整制度,确保社会资本有稳定合理的收益回报,促进多元化投资,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2013年,我省启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印发实施了《关于在我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环〔2013〕3号),向国家相关部委提交了将我省列入国家试点省份的申请,同年进行了首批排污权交易(涉及4家企业共13023.4吨二氧化硫,交易金额达 2000余万元)。
2014年,省委、省政府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纳入我省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印发实施,对2014-2015年试点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重点围绕制度和机制建设,主要推进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加快推进地方立法,为排污权交易提供法制保障。在国家层面尚未出台关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我省新修订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了“本省逐步建立和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逐步实行排污指标的有偿取得和有偿转让”,《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也于2014年4月1日起施行,为试点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是研究出台政策文件,努力健全排污权交易制度。2014年4月,印发实施《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确立了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基本框架,规定了排污权初始分配、交易及监管等基本要求;2014年10月印发实施《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4〕2857号),将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和交易底价定为二氧化硫每年每吨1600元,化学需氧量每年每吨3000元;2014年12月,印发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交易出让金征收使用的管理办法》,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及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金的征收与使用管理要求。2015年1月,印发实施《广东省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和《广东省环境权益交易所排污权交易电子竞价操作细则(试行)》,明确排污权交易程序、交易方式及电子竞价的具体要求,确保依法、有序开展排污权交易。
三是积极推进交易及后续电子竞价交易事项。2014年10月,我省组织开展了第二批排污权交易,共出让二氧化硫12922.6吨,总交易金额为2067.616万元。目前,我省已经完成排污权交易电子竞价系统的开发和试运行。2015年9月组织开展了第三批排污权交易。本次交易采用电子竞价方式(底价为1600元/年·吨),共成交二氧化硫排污指标11956.36吨,总成交金额2371.505万元。2016年3月4日在佛山市顺德区首次以电子竞价的方式(底价为8000元/年·吨)竞拍VOCs排污权,共成交VOC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污指标5吨。
四是组织召开试点工作座谈会。2015年10月在佛山市召开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座谈会,总结“十二五”以来我省的试点工作情况、交流试点工作体会,分析存在问题,研究探讨“十三五”的试点工作思路。
五是根据环境保护部的要求,为做好重点污染源初始排污权分配,省环保厅启动了“排污权分配与核定技术方法”课题项目,中标单位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已完成课题研究,即《广东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指南》。
我省排污权交易已由试点发展为常态化工作。下一步,我省将调查掌握现有污染源许可排放量与实际排放量的情况,探索排污许可证管理;有序推动二级市场的交易,进一步深化有关工作;进一步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价格体系。
(三)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
一是积极推进实施清洁生产。我省认真贯彻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结合当前环保工作重点,积极督促各地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涉重金属企业等重点行业企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工作。依托“广东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评估验收管理平台”,对各地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进度进行监督。组织技术单位开展典型行业园区的清洁生产及水资源集约利用技术研究工作,选择典型电镀园区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试点;启动畜禽养殖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技术规范的制定,加强对清洁生产工作的技术指引。2015年全省通过清洁生产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共657家,总体完成情况良好。除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外,还大力鼓励企业实施自愿性清洁生产,并将各市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的企业数量纳入对各市政府节能考核范畴,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资源消耗量,实现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2013年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2014年我省出台了《加快我省循环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等文件,逐步完善了相关政策法规。同时,积极培育循环经济工业园,推动园区循环化改造。截至目前,全省共有广东省循环经济工业园21个、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28个、广东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102个、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龙头企业35个、“两型”试点企业11个,初步建立起“省循环经济工业园-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试点示范体系。2014年,印发《广东省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推动全省工业园区开展循环化改造工作。目前,全省已有国家级、省级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单位15个。
三是加大对环境友好型企业鼓励支持力度。我省积极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工作,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相关优惠政策,加大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鼓励支持力度。2014年,全省共认定两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144个、电厂机组18个。2008—2014年底,全省累计免征增值税的销售收入141.58亿元,增值税即征即退税21.60亿元,现存获认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316个、机组68台,年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约2945.76万吨、工业废液约4624.71万吨、废气1309.51亿立方米、余热4937.23万GJ。
下一步,我省将加大力度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推进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降耗工作,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和能效水平,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助推绿色发展。
(四)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2012年,省政府印发了《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粤府办〔2012〕35号),明确对我省国家级、省级重点生态区以及禁止开发区实施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机制。2014年,省政府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57号),进一步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考核与资金分配细则。2012-2014年,省财政依据《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共下达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40.25亿元。其中,2012年7.57亿元、2013年15.94亿元、2014年16.74亿元,年均增长49%,由市县统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进一步推进了生态地区发展。省环保厅积极探索建立流域生态补偿工作:
一是探索建立东江流域补偿协调机制。近年来,为确保东江水质安全,省政府对东江流域上游地区通过扶贫、财政转移支付、流域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生态公益林建设补助等方式给予经济补偿,促进了流域经济协调发展,强化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2015年4月,许瑞生副省长率队赴江西省召开深化粤赣环保合作座谈会,两省一致同意建立起常态化的粤赣环保合作沟通交流机制,共同向国家争取政策支持,开展东江上下游生态补偿奖励机制试点工作。
二是探索建立省际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国家已把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作为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我省与相邻四省(区)积极交流研究。2014年8月,粤桂两省(区)政府签署了《粤桂九洲江流域跨界水环境保护合作协议》,共同加大九洲江污染联合整治力度,划拨3个亿专项资金用于流域污染防治工作。九洲江流域污染整治取得积极成效。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于印发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提出“继续推进新安江水环境补偿试点,推动在京津冀水源涵养区、广西广东九洲江、福建广东汀江-韩江等开展跨地区生态补偿试点”。为贯彻落实《总体方案》,在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的协调指导下,经过多次与环境保护部、广西、福建等方面沟通,最终于2016年3月21日在福建省龙岩市分别与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福建省人民政府签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九洲江流域水环境补偿的协议》(以下简称《九洲江协议》)、《福建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汀江-韩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的协议》(以下简称《汀江协议》)。《九洲江协议》和《汀江协议》均明确了考核年限、考核目标、补偿方式等内容。两份协议的签署实施,必将有力地推进汀江-韩江、九洲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对深化三省(区)合作、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将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部署,继续做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一是充实完善对生态红线管制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设。二是健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在现行激励型财政机制基础上,探索建立科学的监测、评价、考核和补偿制度,探索水资源持续利用和有效保护的经验。三是继续强化跨界水环境综合整治,加强联防联治,建立健全联合监测和预警机制。四是重点探索粤赣东江上游、粤湘武水(江)上游跨省流域生态补偿工作。
(五)继续开展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工作。一是继续完善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我省在2005年就印发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在全国属于较早实行重点污染源环境信用管理制度的省份。近年来,我省对重点污染源环境信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2014年,省环保厅积极探索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转发了环境保护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了实施意见。二是2015年与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签订了《共建环银信息共享机制协议》,为规范评价行为、强化信息应用及后续监管打下坚实基础。根据该协议,将2014年度的1003家国控重点企业的信用评级结果提交省工商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银监局等部门。2016年度的信用评价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三是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与工商部门联合,将环境违法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督促企业主动公示因违反环境保护受处罚的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放大环境执法效力。四是联合省发改委等31个部门转发了《国家关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对被环保部门吊销或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法行为,应纳入联合惩戒机制,采取18类联合惩戒措施。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是贯彻落实新《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我省社会信用体系的组成部分。下一步,省环保厅将遵照国家及省的统一部署,积极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大力提升环境管理水平,逐步建立环境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共数据库,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或修订对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的联奖联惩办法,加强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运用大数据强化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结合省政府商事制度改革,加强对排污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诚信宣传教育,为着力建设“信用广东”作出贡献。
(六)统筹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2012年6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环保厅、广东保监局印发了实施《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粤环〔2012〕4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在全省范围内对潜在环境风险程度高、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重点行业企业,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并明确了具体实施范围、保障范围和赔偿限额、操作方式、工作职责、保障措施等。我省专门制定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赔专项准备金政策。同年10月,省府办公厅下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广东保监局关于加快发展责任保险促进我省公共安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提出在“十二五”时期重点在六大行业加快发展责任保险,其中包括在潜在环境风险程度高、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行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12月,省环保厅召开了全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会议,有力地推动了试点工作的开展。
2013年3月,环保部和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我省高度重视,及时将该文转发各地贯彻实施,并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了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的实施范围,提出了贯彻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2014年12月印发实施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75号)提出运用保险功能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其中,专门提到大力发展责任保险,探索在涉重金属企业、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新修订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省建立和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和支持保险企业开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依法实行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通过近年来的推动,我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截至2015年10月底,全省有近680家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总额1598万,责任限额总额约8.6亿。
但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也存在全面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缺乏法律支撑、缺少激励措施和约束手段方面的硬性规定、环境污染风险的评估预防、管理处置、责任认定等管理体系不完善、企业主动投保意愿不强等一系列制约因素。下一步,将建议国家加强立法、出台实施细则,完善配套政策和激励机制,加强顶层设计、做好部门信息共享等。
八、关于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省环保厅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率先提出大力建设民主环保,充分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在环保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充分尊重、扩展和保障社会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动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环境保护。先后制定实施本厅《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发布协调、情况通报和责任考核等工作机制,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
经过多年建设,省环保厅在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形成了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污染源监管信息目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为基础的四大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一是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目录按照主题和体裁进行分类,每条信息的名称、文号、主题词、索引号、发布单位、生成日期等要素齐备,能按照要素进行检索。二是污染源监管信息目录。对重点污染源基本信息、污染源监测、总量控制、污染防治、排污费征收、环境监察执法、行政处罚及环境应急等信息进行查询,将排污企业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引导公众更加积极地参与环境保护。截至2016年4月30日,通过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目录公开的信息有9668条。三是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专栏。“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公开的主要内容有相关项目审批信息、环境机构信用信息、重点污染源信用信息、重点行业环境治理信息。截至2016年4月30日,通过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专栏公开的信息有203897条。四是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主动公开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信息、环境污染费征收信息、国控企业污染物自动监控信息、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上市企业环保核查信息、挂牌督办和行政执法信息、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五是其它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数据中心:发布内容包括有大气环境质量查询、水环境质量查询、生态环境查询、机动车查询、污染源企业信用查询、环境标准查询、广东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查询、网上办事检索、环保知识查询、广东省环保机构信息查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信息、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重点行业环境整治信息、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持证单位查询、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发证企业查询等。第三方平台:包括本厅的新浪微博和微信公众号,公众可通过该平台接收实时空气质量信息、网上办事相关信息以及本厅发布的公文、通知公告等。
省环保厅还积极拓宽信息公开其他渠道。一是做强新闻发布平台。不断完善新闻发言人和环境新闻管理制度,加强对环保工作“新闻点”的研究,每年组织10多场专题新闻发布会,争取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的了解、认同和支持,为环保中心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二是打造宣传活动品牌。加快构建全民参与的环境宣教体系,积极开展“六·五”环境日、环保嘉年华、环保开放日等主题宣传活动,重点打造“环保宣传月”和“环境文化周”等一系列持续的、有影响力的活动品牌。三是创新信息传播渠道。充分发挥网络视听、微博等新兴媒体的作用,提高信息传播能力,在《南方日报》等主流媒体开展系列宣传报道,开辟广东卫视“环保资讯”栏目、南方网“广东环保频道”等,每年累计刊登环保类文章、播出环保公益广告1万多次(篇)。
省环保厅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加强与媒体联系互动,在南方日报、中国环境报等主流媒体开辟环保专栏。紧紧围绕环保中心工作,在重大部署、重大主题、重大典型等加强宣传报道。以“环保法治年”和“十二五”规划收官年等主题,结合2015年初新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和新修订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开展“利剑斩污”、“减排冲刺”等系列活动报道,并在国家和省内报刊杂志上刊发了大篇幅有关法律和条例解读。编印新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和新修订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宣贯解读读物。多次组织南方日报、广东电视台、中国环境报、环境杂志等媒体单位赴各地进行实地采访,对环保新常态下我省环境法治工作以及改革创新、污染减排、大气和水污染防治等环保热点进行专题报道。省环保厅还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建立了政策解读专栏“图说环保”,通过公众喜闻乐见的图文形式,就最新的环境法律法规、政策和治理经验等向公众传达相关的信息、数据和知识。这种图文方式获得不少浏览者的点赞。
九、关于环境公益诉讼情况
(一)开展试点,建立健全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广东等十三个省市检察机关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省检察院于当月审议通过《广东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后于同年9月1日印发,对我省试点工作作出全面部署。确定广州、深圳、汕头、韶关、肇庆、清远等六个市的检察院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2015年7月起二年。为规范试点期间公益诉讼工作的有序开展,省检察院制定规范性文件加强协调和对下指导:一是加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协调,形成监督合力。省检察院与省环保厅会签《关于在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的实施办法》,就加强协作配合、信息共享、技术咨询等方面的问题建立协作机制。二是加强对试点地区试点工作的指导和规范。省检察院制定《关于建立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协调机制的意见》,明确民行部门与相关业务部门之间、试点与非试点单位之间协作配合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形成推进试点工作中的检察合力;建立了省检察院统一研判、评估与管理线索制度,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审批制度,严把案件质量关。
截至2016年4月中旬,我省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91件。其中涉及环境资源领域的85件。试点地区已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履行诉前程序55件,相关社会组织经检察机关支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1件,相关行政机关纠正违法或履行职责27件。拟提起公益诉讼的7件,部分案件已经起诉至法院。接下来,省检察院和省环保厅将加强沟通交流,认真分析研究公益诉讼试点阶段遇到的问题,总结经验,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确保权力的规范行使。目前,省检察院已经与省法院经过沟通,对公益诉讼案件起诉、审理等程序问题形成初步共识,近期将力促联签文件。
(二)推进信息公开,及时公布公益诉讼进展。检察机关的职能行使情况需要社会大众的监督。我省检察机关对于社会大众普遍关注的社会议题,均按照阳光检务的工作部署有序公开。2016年1月21日,省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推进情况。具体内容包括:公益诉讼试点工作部署推进情况、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情况及下一步的工作措施。发布会还重点介绍了通过诉前程序履行职责的一批典型案例和试点期间首例提起诉讼案件。近期,省检察院陆续向社会公布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张玉山等人污染农用地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对郭松全等人污染环境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典型案例及相关制度向社会公众公开,是检察机关接受公众监督的应然要求。我省检察机关将严格按照阳光检务的要求,及时、有序地向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情况。
十、关于引导培育环保社会组织建设情况
(一)建章立制,积极引导。为切实推进我省环保社会组织培育引导工作,推动公众参与,建立环保“社会共治”新模式, 2014年省环保厅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培育引导环保社会组织的意见》,提出用5年时间在全省培育扶持300个环保社会组织,打造3-5个规模较大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力的龙头组织的目标,走在全国前列。《意见》要求我省各地环保部门要组建环保志愿者队伍、发展学生及社区草根环保社团、发展环保中介组织及基金会、引导培育有影响力的龙头环保社会组织,这对于推动我省环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立沟通交流机制。近年来,省环保厅不断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印发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更新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优化公众网信息公开栏目设置,全面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创新运用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提高信息传播能力,解答公众疑问,实现交流互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应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或协助环保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环境保护有突出贡献或举报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人,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此外,省环保厅还不定期召开全省环保社会组织骨干座谈会,倾听意见和建议。通过采取能力建设培训、公益项目支持等方式,加大对环保社会组织的引导和培育。
(三)开展摸底调查,进行分类指导。2013年,省环保厅委托中山大学中国公益慈善研究院开展珠三角环保社会组织摸底调查工作,采取问卷调查与上门走访相结合的方式,基本掌握了我省珠三角地区的环保社会组织发展现状。2015年,省环保厅继续对我省珠三角、粤东西北地区开展全面调查,掌握全省环保社会组织发展情况,采取试点先行、分类引导等措施推动全省环保社会组织发展。
(四)召开环保社会组织年会,探索跨界合作模式。从2013年12月开始,我省连续召开三届全省环保社会组织年会,邀请了王灿发、李楯、刘小刚、朱健刚等知名专家学者作主旨发言,年会逐步成为我省环保社会组织沟通交流与深化合作的重要舞台。三届年会共吸引了数千人参会,不仅包括我省环保社会组织,还吸引了香港环保社会组织组团参加,环保部宣教中心及重庆等单位和机构也前来观摩,国家及省主流媒体均进行了采访报道,广州日报还刊发了社论,年会的影响力不断增强,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认可。我省环保社会组织年会有效促进了环保社会组织与政府、企业(家)、媒体等不同部门和群体之间的相互学习与跨界合作。2014年,省环保厅还举办了全省环保社会组织水环境保护专题培训班,邀请省环科院、监测中心有关专家进行环保专业知识及技术等全面讲解,并组织参观省环境监控中心实验室、长洲水质自动监测站,帮助环保社会组织不断提高专业业务能力及水平。此外,省环保厅还不断加强与民政部门、高等院校和各类环保社会组织的联系,除了策划主办活动外,还积极参与环保社会组织的环保春茗、社会创新工作坊等各种环保公益活动,深化互信和交流合作。
十一、建立健全环保社会监督员制度情况
省环境保护厅高度重视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工作,较早建立了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制度,截至目前,已经公开聘请了四届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社会监督员主要由高校教授、科研机构带头人、行业组织负责人、律师、媒体工作者等有关单位或行业精英人士、民主人士担任,具有很好的代表性。各位省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认真履行职责,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保护热点、难点问题的监督,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环境科学理论和政策研究,为环保工作出谋划策,有力地促进了我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我省各级环保部门积极环保社会监督员履行职责创造条件,每年召开社会监督员座谈会,听取监督意见和建议,深入研讨如何进一步加强我省环境保护工作。下一步,将继续通过加强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工作,促进和保障环保部门依法行政,推动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
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一起,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您针对我省新环保法执行提出的各项建议,契合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理念,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针对性,我们将在接下来工作中认真研究、吸纳建议、完善机制,将建设性意见纳入《广东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和《环境保护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建珠江三角洲国家级绿色发展示范区合作协议》等重要文件,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不断增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协同性、统一性,为努力实现广东“三个定位、两个率先”和构建生态文明省大格局提供环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