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东省跨界河流污染整治工作情况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高度重视跨界河流污染整治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关于加强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污染整治的决议》和《关于加强广佛跨界河流、深莞茅洲河、汕揭练江、湛茂小东江污染整治的决议》。省政府先后批准印发淡水河、石马河、练江、小东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强化重污染河流的科学系统治污。组织指导各市推行“一河一策”“一河一档”,加快珠江三角洲城镇河涌污染整治。持续整治淡水河、石马河,闯出了一条“人大监督、部门协同、科学谋划、联防联治、综合治污、精细管理”的流域治理新路,实现了从劣Ⅴ类水到大部分水质指标达到Ⅴ类水的阶段性整治目标。目前,积极推广“两河”经验到广佛跨界河流、茅洲河、练江、小东江等4条重点跨市域河流整治,取得一定成效。监测数据显示,2015年,全省大江大河干流和珠江三角洲主要干流水道水质保持优良,82.3%的省控断面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目标要求,77.4%的省控断面水质优良,跨地级以上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81.5%,“两河”水质同比有所好转,“四河”部分河段水质有所改善,小东江水质总体恢复到地表水Ⅴ类水平,茅洲河干流综合污染指数同比下降19.5%,练江青洋山桥断面氨氮浓度同比下降10.8%。
二、关于成立全流域综合治理基金,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的建议
一直以来,我省积极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2012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2014年10月进行了修订,建立了一套包括跨行政区河流交界断面水质达标率在内的16个生态环境考核指标体系,根据各重点生态功能区县的生态保护工作及其成效进行考核,并据考核情况给予以转移支付为主的补偿。2014年,粤桂两省(区)以九洲江流域为试点,推进跨省水环境保护合作,两省(区)政府签订了《粤桂九洲江流域跨界水环境保护合作协议》,提出粤桂双方财政各出资3亿元建立合作资金,通过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联合治理环境污染、加强水质监测监控等措施,确保到2017年,九洲江粤桂跨省界断面水质稳定达到Ⅲ类目标,流域内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有效保障。今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在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的协调指导下,我省分别与广西、福建签订了《粤桂两省区关于九洲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的协议》、《闽粤两省关于汀江-韩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的协议》,对督促上游入境水质达标强化了制度保障。目前,我厅正以“六河”流域为试点,协调省财政等有关部门探索建立跨界河流水质考核激励机制。与此同时,省财政厅认为,在现行体制和政策条件下,暂不宜实行省内跨界横向生态补偿机制。首先从财政体制角度看,当前各层级的财力分配已通过上下级财政体制予以固定,省财政通过省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对不同功能区相关的资金补助等转移支付制度,统筹实现省对生态地区特别是水源地的扶持责任。为此,在目前财政体制和分级管理的前提下,跨区域的生态补偿不宜主要由区域间横向承担,而应由省级财政统筹各区域上缴的收入,加大纵向转移支付力度,帮助生态地区更好地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其次横向生态补偿的重点在于补偿的考核标准,目前尚无较为合理的跨流域生态考核标准,中央层面也尚未形成较为规范统一的上下游流域之间的生态补偿及约束机制。
三、关于开放水务市场,提高治理标准的建议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已明确住建部门牵头、发改和环保部门参与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建设与改造的要求。另外,去年底省政府印发的《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也提出了“拓宽资金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港澳台及国外资金以PPP等模式投入水环境保护”、“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水环境保护。统筹流域综合开发与环境治理,推广‘水环境治理、土地整备与开发、投融资’三位一体的流域治理新模式”,并明确了牵头单位。我厅将在组织实施《水十条》的过程中,加强与住建、发改、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合力推进流域治理新模式的探索,及污水处理系统的完善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提标改造,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充分发挥其治污效能。
四、关于共建共用水务基础设施,克服“邻避效应”的建议
目前,全省多个地市(区)辖区内的污水处理设施及垃圾处理设施已实现了共享,部分地区污水通过管网接入相邻地区的污水处理厂处理,部分地区垃圾被收集至相邻垃圾处理厂或垃圾焚烧厂处理处置。在粤桂九洲江流域,湛江市石角镇石角污水处理厂将邻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民的生活污水一并收集处理,污水处理设施实现了跨省共享。同时积极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了《关于加快推进我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重点突出推进环保设施第三方建设运营和加快推进工业污染第三方治理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