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加强环境保护与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紧密结合,多措并举,扎实推进。在全省经济总量持续快速增长的同时,全省空气质量明显好转,PM10和PM2.5年均浓度提前两年完成“大气十条”2017年终期考核目标;包括深圳、惠州、河源、汕尾在内的15个市的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等六项指标年均浓度均达到标准。具体工作如下:
一、深莞惠经济圈(3+2)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
近年来,省市两级政府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深莞惠经济圈空气质量维持在较好水平。
(一)加强领导,健全联防联控机制。为加强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和协调,2008年6月,省政府建立以分管环保副省长为第一召集人、省直有关部门及珠江三角洲各市政府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订了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了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机制。2014年,小丹省长亲自担任珠三角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召集人,专门听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汇报,并召开全省会议全面部署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为响应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号召,2011年,深圳、东莞、惠州三市签订《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合作协议》,建立了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2013年,深圳、东莞、惠州三市签订《深莞惠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合作协议》,建立了大气污染防治经验交流与黄标车治理、重大项目通报、跨界污染协调机制。2014年,深圳、东莞、惠州市均印发大气污染应急预案,按照《珠江三角洲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和《深莞惠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合作协议》要求,制定了发生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响应措施。2016年3月,深圳、东莞、惠州、汕尾、河源五市环保部门在惠州召开深莞惠经济圈(3+2)环保合作会议,签署了《深莞惠经济圈(3+2)环境保护联合交叉执法工作机制协议》等协议,五市正式建立环保合作工作机制。
(二)严格准入,优化产业布局。一是实行差别化环保准入管理。2014年我省印发《广东省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从环境保护角度提出了我省不同区域协调发展的基本政策思路,其中对粤东地区提出:要坚持“在发展中保护”,科学、有序发展,保持环境质量总体稳定,留住碧水蓝天。二是对重点行业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我省要求对珠三角地区火电厂、石化、锅炉和造纸等项目执行最严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力争增产不增污。三是严把项目准入关。严守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将各类开发建设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从源头上缓解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加快推动生产方式绿色化。严格项目环评审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规划环评、区域限批、总量控制、“以新带老”等环保管理要求的一律不得审批。各市在开发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战略环评、规划环评及项目环评的开展,有效引导区域科学发展、产业合理布局。四是严格产业园环境管理,防止污染转移。省政府2006年颁布《关于加强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中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2014年开始组织开展产业园年度环保专项考核工作,推进产业园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与环保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三)强化措施,开展多污染物协同减排。深入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强化落后产能淘汰,着力推进工业锅炉、机动车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一是不断优化产业结构。严格落实国家政策要求,对严重过剩行业产能项目不予核准和备案,开展违规项目清理工作,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逐步淘汰造纸、平板玻璃等落后产能,提前一年完成国家下达“十二五”期间各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二是将城市建成区全部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推进中小工业锅炉的淘汰,加强大型锅炉的能源替代或综合治理改造。三是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2015年,各市已全面供应国V车用汽、柴油,“十二五”期间,大力推进新能源汽车的应用,努力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辆的淘汰工作,提前实施机动车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四是开展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全面启动重点行业VOCs排放现状调查,全面推进石化行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强化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五是按照省统一部署要求,强化码头扬尘污染防控,稳步推进港口干散货码头粉尘治理,创新地推进船舶污染防治工作。
(四)强化执法,完善执法体制。一是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创新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能,将重点环境问题、重点信访案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落后产能企业等列入监管执法重点,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曝光环境违法企业名单,着力解决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维护环境安全。二是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机关的联动,积极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形成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合力,提高执法威慑力。2015年度,全省共出动环境执法人员79.2万人次,检查排污企业35.4万家次,立案15372宗,结案14104宗,限期整改企业11087家,关闭或停产企业1845家,罚没金额5.24亿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39宗、查封扣押案件750宗,限产停产案件343宗,移送行政拘留案件153宗,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312宗,有力打击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维护了群众环境权益。
这些综合防治措施为深莞惠经济圈空气质量的稳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背景与压力下,各市空气质量依然维持在较好水平。2015年,除东莞市PM2.5为36微克/立方米,未达到标准以外,深圳、惠州、河源和汕尾市各项指标均达标。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我厅将以推进生态文明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作用,协调和指导深莞惠经济圈各市加强协调与合作,不断健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严格环境准入,强化大气环境承载力倒逼产业转型升级。把空气质量作为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生态红线,引导优化经济和产业合理发展。全面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将PM2.5和臭氧达标情况纳入规划环评,严格控制新增量。严格执行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实行差别化产业政策,强化产业转入地在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的环境管理。推进产业集聚发展,着力推动特色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和清洁生产,构建循环工业体系。严格污染物排放标准。指导督促有关企业达标排放。
二是积极推进重点行业污染联防联控。加强机动车污染联防联控,推动深莞惠经济圈(3+2)在新车准入、在用车管理、油品升级等方面做到时间同步、标准统一;指导相关城市按照国家要求按时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政策,强制进入控制区的船舶使用符合规定的燃油;重点工业行业共同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开展区域重大环境空气质量问题联合攻关,通过统一方案、协同行动、同步治污、定期回顾等方式共同建立区域大气复合污染综合防治体系;建立和完善区域空气质量预警预报系统,并与合作城市共享监测数据;加强联合环境执法,严厉打击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园林废物及秸秆行为,共同改善区域空气环境质量;强化环境监测与监管能力建设。建设省市两级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健全环境信息共享。
三是强化监督管理,不断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加快建设环保综合监管体系。推进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并与环保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对重点污染源实行实时监控;加大执法力度。深入开展环保执法专项行动,对重点污染源加大现场巡查力度和监测频次。组织开展联合巡查、交叉执法,对严重违法排污企业实行停产整治、挂牌督办、限期关闭等措施,严厉打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强化责任追究。完善重大污染违法案件移送司法及协同配合机制,依据高法院、高检院关于环境刑事犯罪的司法解释,严厉查处大气环境违法案件,提高环保执法的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