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地下水资源量丰富,地下水资源总量超过400亿m3,是我省集中式饮用水源的重要来源,是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省地下水环境压力逐渐增大,地下水污染问题日益凸现,而当前地下水环境管理基础薄弱,基础环境状况不清,法律法规和标准建设滞后,监管体系不健全。近年来,我省逐步推进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一、工作情况
(一)城市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源水质良好。我省城市集中式地下水水源地主要集中在湛江市,水源取自深层承压水,据多年监测,水厂供水井取水口水质达标率均为100%。
(二)分区管理,合理开发。一是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我省集中式饮用水源以地表水为主,但仍有湛江等部分城市采用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源。2012年,我厅指导湛江市划定湛江市市区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加强监管,确保饮用水源安全。二是划定地下水功能区。2009年5月,广东省政府批复实施《广东省地下水功能区划》(粤办函〔2009〕459号)。地下水功能区划分为一级区和二级区。其中,一级功能区划分为开发区、保护区、保留区三类,主要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用水和生态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在一级功能区内,根据地下水的主导功能,划分为集中式供水水源区、分散式开发利用区、生态脆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地下水水源涵养区、不宜开采区、储备区和应急水源区共8类地下水二级功能区。地下水二级功能区主要协调地区之间、用水部门之间和不同地下水功能之间的关系。广东省共划分236个地下水功能区。其中浅层地下水功能区228个,包括62个分散式开发利用区、1 个生态脆弱区、31个地质灾害易发区、90个地下水水源涵养区、20个不宜开采区、13个储备区和11个应急水源区;深层地下水功能区8个,包括5个集中式供水水源区,1个分散式开发利用区及2个地下水水源涵养区。针对每个功能区,明确了相应的水量、水位和水质保护目标。
(三)不断强化地下水环境监测。我省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的部门包括国土、环保、水利等,国土部门主要监控地下水动态,水利部门主要针对地下水开发利用和水资源管理进行监测,环保部门侧重于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源和典型污染源周边的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截至2015年底,省国土资源厅已建立了地下水监测点位471个,监测范围包括广州市广花盆地、佛山市、肇庆市、深圳市、湛江市区、茂名市、阳江市、韶关市、潮州市、揭阳市、梅州市、河源市、惠州市、江门市、韶关和清远的粤北岩溶石山地区、雷州半岛地区共16个监测区,涉及15个地级市,监测面积共37713平方公里,占全省陆地总面积的20.97%。2015年国土部门开展监测的点位共144个(其中,深层64个,浅层80个),水利部门开展监测的点位共55个(均为浅层)。环保部门2012至2015年会省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全省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开展监测的点位共257个(其中,深层24个,浅层233个)。下一步,将联合国土、水利、环保等部门推动建立全省统一的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网和信息发布平台。
(四)天然环境本底对地下水水质的影响较大,重点污染源对所在区域地下水水质未造成明显影响。我省湛江市铁、锰、pH本底值高,珠江三角洲、韩江三角洲属冲积平原,土壤肥沃,地下水氨本底值较高,部分地区存在铁、锰、氟等因地质背景原因超Ⅲ类水质标准的现象。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结果表明,全省除个别重点污染源的个别监测点位出现特征污染物检出或超标外,大部分重点污染源未对所在区域地下水造成明显影响,且重点污染源周边均不存在以地下水为饮用水源。
二、关于提案的建议
(一)关于有关方面应高度重视地下水源保护工作。2015年4月,国务院印发实施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提出到2020年,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全国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5%左右。2015年12月,广东省政府印发实施了《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提出比国家更严格的要求,即到2020年,地下水质量维持稳定,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0%以内。
(二)关于完善地下水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现行涉及保护地下水资源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2014年,我省修订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2015年,我省修订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在国家的框架下对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地下水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完善。
(三)关于统一规划管理地下水与地表水,避免地表水污染源污染地下水。“水十条”是今后一段时间全面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纲领,首次统筹规划了地表水与地下水的目标、任务要求。我省认真落实“水十条”,环保部与省政府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省政府印发实施的《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配合环境保护部开展的重点流域“十三五”水污染防治规划,均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污染防治提出详细要求。
(四)关于地下水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和财政部四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102 号),我省自2012年起组织开展全省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成立省地下水调查评估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牵头技术单位,我厅组织编制并联合省财政厅、国土厅和水利厅印发实施了全省地下水调查评估总体工作方案,坚持循序渐进、重点突出、总体谋划、步步推进的原则,有序推进我省地下水调查评估工作。
(五)关于天然矿泉水生产企业的水源地采矿区范围自动列为饮用水源保护区。目前,我省有效的饮用天然矿泉水采矿许可证共90个,矿区面积共42.17平方公里。水源地采矿区范围自动列为饮用水源保护区不符合相关法律序的要求。一是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和《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的活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若将采矿区范围划定为饮用水源保护区,矿泉水的开采及相关活动将存在法律障碍。二是根据《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水源地采矿区范围自动列为饮用水源保护区不符合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的程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