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B类)
粤环函〔2017〕837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022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刘必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污染源在线监控装置费用问题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高度重视,大力推进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是我国减排“三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督污染源排污状况的有效工具,也是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排污许可制度和排污费改税的重要支撑手段。我省高度重视,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要求认真开展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管理等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我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情况。
一是监控中心建设方面,根据《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环函〔2007〕241号)、《关于印发〈2011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环办函〔2010〕1314号)要求,我省已建设完成省级、市级(含顺德区)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共23个。二是现场端设备建设方面,结合企业污染物排放负荷情况,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分批建设”的原则,逐步实施污染治理设施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工作。目前,我省已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企业累计超过2000家。纳入国家传输有效率考核的国控企业566家,包括废水企业140家、废气企业105家、污水厂347家,水气兼项19家,剔除不可控企业(属于停产、不外排等7种情况的企业,无需纳入传输有效率考核基数)9家。监控的主要污染物包括COD、氨氮、SO2、NOX、烟粉尘,监控范围涵盖火电、钢铁、水泥、玻璃、有色、污水处理厂、造纸、纺织等总量污染物排放占比高行业。我省2016年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传输率达98.97%,有效率达96.70%,传输有效率达95.72%。三是各监控中心成功联网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且实现上下级监控中心之间的数据交换,从而建成了全面覆盖重点监控对象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
(二)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项目资金情况。
根据《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环函〔2007〕241号)、《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规范(暂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要求,国家补助各级污染源监控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补助重点监控企业新建、或者遵循国家标准改造的数据传输网络系统费。自动监控设备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由排污单位自筹,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给予补助。
据统计,近三年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累计安排3300万元用于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运行费。目前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设备的建设、运维主要由排污单位自主负责,其费用由排污单位自行承担。据调研,各地市因地区发展特色差异及发展不平衡,对现场端设备的建设运维费用补助有所差异:如东莞市采用市、镇(街)、企业3:3:4比例负担费用的方式统一实行委托第三方运营商运维;肇庆市仅补助陶瓷行业现场端设备的运维费用;江门市则由各级环保部门统一购买并以社会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建设和运维管理数据采集仪,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和恩平市未补助,蓬江区、江海区由市环保局安排补助,新会区实行由企业自筹政府补助;中山市、广州市、湛江市等地市均由排污单位自行承担。
二、明确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及环境保护部门监管职责,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
(一)落实排污单位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
1.落实监测主体责任。新《环境保护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或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的监测设备,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妥善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应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规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自动监控设备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由排污单位自筹,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给予补助。《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规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可以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运行也可以由排污单位自行运行,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要求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责任,应实行自行监测和定期报告。在《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标准中明确,排污单位可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合理选择手工监测或自动监测技术开展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以上规定都明确了排污单位安装使用自动监控设备的主体责任,并对其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2.落实信息公开主体责任。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向社会公开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放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落实环境保护税纳税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明确“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强化环境保护部门监管职责,加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
1.完善值守工作制度。为确保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稳定运行,提高自动监控数据质量,强化监管效能,我厅于2015年3月成立广东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值守中心,相继印发《关于加强我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值守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相关工作流程,明确各地自动监控值守人员的职责,完善值守工作制度,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和监管,并按月和季度通报各地自动监控运行管理情况。
2.强化现场监督检查。各地环境保护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要求,做好自动监控设施每月的例行检查及自动监控数据每季度的有效性审核工作,对于现场检查及有效性审核发现的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维等问题及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提出整改建议,或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立案查处,保证企业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3.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我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与监察执法联动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充分利用在线监测数据,实施在线监控与监察执法联动,精准打击违法超标排污企业。并于今年开始,建立严重超标企业预警反馈周报机制,督促各地进一步加强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和监管,及时响应、核实数据超标原因,对认定违法事实的企业进行严肃查处。随着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进一步加大了对排污单位的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数据弄虚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从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制度、修订有关部门规章和规范,落实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的主体责任、明确各地环境保护部门监管职责,规范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二是按照国家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和环境监察执法有关要求,并结合部、我省2017年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点,督促、指导重点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安装使用自动监控设备,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数据完整有效。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向排污单位发放自动监控相关政策法规标准等宣传资料和便企服务手册,增进企业对自动监控系统的认识,引导从“要我装、用”向“我要装、用”的环境保护意识的转变,促进利用自动监控设备监控排污状况并调控生产以期达标排放,营造守法经营、清洁生产的良好氛围。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6月15日
(联系人及电话:陈宝华 020-8551641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