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B类)
粤环函〔2017〕899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087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杨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地方加强基层环境监管队伍建设的建议》(第1087号)收悉。建议分析了地方环境监管执法队伍能力建设存在的不足,针对出台环境执法人员配备标准相关规范文件、增加中山市环保执法编制、提升机构行政级别、开展镇区环保分局标准化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对加强中山市、镇两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经综合省编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开展环保体制改革,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
(一)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2005年,我省出台《广东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方案》,在全省范围内推进环保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一是整合职能,将制定政策、审查审批等职能与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相对分开,将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二是规范设置,在整合行政执法职能的基础上,清理、归并和调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力量,设置省、市、县三级环保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分别为省、市、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以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辖区内的环保综合行政执法。其中,地级市环保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加挂“环境监察分局”牌子,正科级建制。三是统一编制,根据改革要求,全省各级环保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使用行政执法专项编制,各地级以上市按程序提出本市行政执法人员编制方案,报省编委审批,由省编委重新核定并分配下达总额,实行分级管理。
(二)推进实施环保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提出要“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这是对我国环保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是推进生态文明制度改革的重大突破。中央《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3号)要求:“加强市县环境执法工作。环境执法重心向市县下移,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属地环境执法。市级环保局统一管理、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县级环境执法力量,由市级承担人员和工作经费。依法赋予环境执法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条件和手段。将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配备调查取证、移动执法等装备,统一环境执法人员着装,保障一线环境执法用车”。根据中央改革精神及我省实际,在加强市县环境执法工作方面,我省的改革思路大致如下:一是结合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规范环境执法机构建设;二是市县两级环保机构精简的人员编制要重点充实一线环境执法力量,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人员配备,满足环境执法重心下移的需要;三是出台我省环保监测监察执法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全面推进环保监测监察执法能力标准化建设;四是统一环境执法人员着装,保障一线环境执法用车。
目前,我厅已会同省编办、省财政厅等有关单位起草了《广东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送审稿)》,按程序提交省政府常务会、省委常委会研究,报环保部和中央编办备案同意后,尽快出台实施方案。
二、关于加强中山市、镇两级环保执法队伍建设有关情况
(一)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情况。2005年,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方案》及有关规定,中山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加挂“环境监察分局”牌子,正科级建制。2007年,经省编委领导批准,省编办下发《关于中山市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执法专项编制的批复》(粤机编办〔2007〕183号),核定中山市环保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专项编制共60名。
(二)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各级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工作,2012年初,我厅印发了《广东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二五”规划》,以标准化达标验收为抓手,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全省环境执法和监测能力水平的提升。我厅积极协调督促地方政府,争取人员编制、用房、业务经费上的支持,扎实稳步推进基层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省以下环保垂改,积极协调省编办、省财政厅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加大对基层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积极协调国家环保部,争取中央专项资金的支持,深入推进环境执法机构标准化建设,强化交通、取证和信息化等执法装备配置,全面提升各级环境执法机构的工作能力和标准化建设水平。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6月26日
(联系人及电话:雷霆 020-8753138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省府办公厅、省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