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7〕929号(C)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政协第十一届广东省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0170082号提案答复的函
民进广东省委会:
贵委提出的第20170082号《关于制定〈广东省跨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办法〉的提案》收悉。经会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和珠江水利委员会等部门意见,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开展跨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进展情况
(一)领导高度重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跨省流域生态补偿工作,按照胡春华书记指示精神和粤桂两省区政府达成的共识,许瑞生副省长于2014年8月6日代表省政府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在广州签署了《粤桂九洲江流域跨界水环境保护合作协议》,在全国率先开展了两省(区)九州江流域跨界水环境保护工作。省领导亲自带队到江西、福建等兄弟省份现场调研,环保部也多次组织粤赣两省、闽粤两省环保部门召开会议,听取两省环保部门对补偿协议和实施方案的意见,积极推进了粤赣两省、闽粤两省上下游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
(二)制定生态补偿实施方案
1.在九洲江流域,粤桂两省区印发实施了《九洲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合作补偿实施方案》,补偿指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pH值、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5项;考核目标为九洲江跨省界断面年均值达到Ⅲ类水质,2015年、2016年和2017年跨省界断面水质达标率分别达到60%、80%和100%;补偿范围为玉林市陆川县、博白县;补偿标准为广西、广东两省(区)共同设立九洲江流域水环境补偿资金,各出资3亿元。中央财政依据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确定奖励资金,对流域上游省份给予奖励,补偿资金主要用于玉林九洲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环境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异地发展园区建设、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河清拆补偿等工作。
2.在汀江-韩江流域,闽粤两省印发实施了《汀江-韩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实施方案》,补偿指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pH值、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5项;考核目标为2016年和2017年汀江、梅潭河(含九峰溪)跨省界断面年均值达Ⅲ类水质,水质达标率均为100%,达标率可以有10个百分点的波动;石窟河(中山河)跨界断面年均值达Ⅲ类水质,水质达标率2016年达50%,2017年达70%;象洞溪(多宝水库上游)跨省界断面年均值达Ⅴ类水质,2017年Ⅴ类水质达标率为70%。补偿范围为福建省长汀县、武平县、上杭县、新罗区、永定区、连城县、平和县;补偿标准为福建、广东两省共同出资设立汀江-韩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资金,每年各出资1亿元。中央财政依据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确定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汀江-韩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目前,东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实施方案正在征求意见。
(三)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我厅多次赴九洲江流域现场调研督办,定期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沟通协商,通报工作进展;两省区发改、财政等部门及湛江、玉林市多次对接,建立了省、市两级协调机制。2016年5月,我省梅州市与福建省龙岩市会商跨界环境保护工作,并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跨界区域生态环境与水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备忘录》,明确两市要贯彻落实协议精神,推进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确保跨省断面水质稳定达标。
(四)加强联防联动,积极开展联合监测工作。2014年11月10日,九洲江粤桂交界处水质出现异常,两省区环保部门立即启动跨省界污染事件应急联动,合力开展污染源排查、水质监测和污染处置工作,至11月15日,污染团基本消散,上游广西肇事企业被停产,湛江市饮用水源水质未受影响。汀江-韩江流域梅州、龙岩两市环保部门加强联动,每月开展一次联合监测,每季度开展一次监察工作会商,半年开展一次联合督查,2016年11月,两市环保部门联合开展了跨省断面半径溪水质情况及洪山乡石材加工企业水污染联合执法检查和整治行动。
在粤桂、闽桂跨界区域,我省加强跨省界断面监测工作,多次现场踏勘,与上游省份确定监测断面,开展联合监测。在汀江-韩江流域,我省梅州市与福建省龙岩市加强合作联动,联合印发了工作备忘录,并将联合监测、监察会商、联合督查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五)资金落实情况。九洲江流域两省(区)共落实合作资金6.14亿元。我省于2014年8月29日一次性向广西划拨了3亿元合作资金;广西壮族自治区到位资金3.14亿元,其中自治区财政2.02亿元,整合国家专项资金5400万元,玉林市及博白、陆川县自筹5800万元。今年,我省财政预留2亿元的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用于补助福建省汀江-韩江、江西省东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工作,具体数额将按照两省的协议要求,根据考核指标监测结果和绩效评估情况确定。
二、关于提案的各项建议
(一)关于“在地市层面形成生态补偿标准”的建议。
目前,我厅及各相关责任部门正积极推进相关工作。一是省府办公厅已于2016年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35号),按照工作部署,我省要积极探索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在重点跨市域河流试行水质考核激励机制,鼓励受益地区与保护生态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和共建园区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管理,探索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二是近年来,省财政已在安排分配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时激励约束机制予以体现。省财政每年给予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国家禁止开发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因素分配测算,将生态环境保护指标综合考核情况作为分配生态补偿资金的主要依据,突出激励性转移支付,引导和促进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所在地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跨省流域涉及的市县如东江上游的韶关市翁源县、新丰县,北江上游的乐昌市、南雄市,西江流域的德庆县、封开县已纳入转移支付范围。2012-2016年省财政共下达转移支付资金83.54亿元,年均增长32.5%,给予纳入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的跨省流域涉及市县的资金额度也有不同程度的增加。
(二)关于“资金筹集”的建议。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中“推进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有关要求,我省已探索开展江西广东东江、福建广东汀江-韩江、广西广东九洲江等横向生态补偿试点,省财政2015-2018年计划安排8亿元,选取不同河水横断面,对河水含氧量等指标达标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最终核定的水质达标比例来确定补偿资金。目前,跨省横向生态补偿资金已由省财政全额负担,不需市县承担。
(三)关于“资金使用”的建议
目前,九洲江、汀江-韩江流域分别制定了实施方案,汀江-韩江流域实施方案中体现了“双向补偿”的内容。但是,目前国家层面仅在个别地区开展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暂无明确的、可行的相关政策和机制,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结构性政策缺位,特别是缺乏相应配套的法律、法规支撑,缺乏科学的补偿机制与公认的计量考核措施,缺乏流域生态补偿协商机制等,难以实施公平、公正的流域生态补偿及达到应有的效果。近年来,我省积极探索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流域生态补偿,尤其是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涉及地区较多,情况较复杂,我省制定流域生态补偿方案始终坚持审慎的原则。接下来,我省会参照贵委的建议,继续积极探索建立健全补偿资金的使用方案。
(四)关于“社会参与”的建议
我省高度重视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治理,鼓励环保PPP项目建设,积极推进相关工作。2016年底,我厅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金融办召开“全省环保与金融融合促进绿色发展工作推进会”,并颁布了《关于加强环保与金融融合促进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在全国率先探索环保与金融的融合发展。
此外,我厅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积极与新闻媒体及有关宣传部门交流沟通,为方便公众参与,我厅开通了热线电话、网站、微信、信件等多种渠道。
(五)关于“研究拟定《广东省跨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办法》”的建议
跨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涉及不同的省市县,各地财力、人口数量、发展程度、环境基础以及现行的补偿机制、补偿标准等都不尽相同,《广东省跨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办法》的制定还需开展大量的前期工作。下一步,我厅将积极配合相关工作的开展。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推动完善流域合作机制。流域是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流域环境治理必须坚持“水系入手,上下联动”,加强跨界流域综合整治。我厅将继续大力推进我省与福建、江西、湖南、广西等四省(区)的跨省流域水环境治理工作,确保区域流域水环境安全。
二是加快推进流域补偿机制建立。由于各地区财力、人口、环境基础不同,为实现公平、公正的流域生态补偿及达到预期的效果,我省下一步将继续加强相关工作,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科学论证,征集多方意见建议,推进流域补偿机制建立。
三是积极履行《协议》和《实施方案》的工作职责,在环保部和省政府的指导下建立健全跨界联合监测、联合执法、环评会商、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等联防联治机制。特别是做好联合监测、信息共享等工作,加强对监测水样的比对分析,建立数据交流共享渠道,积极交流双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先进经验。同时,关于下一阶段生态补偿工作,建议按照“权责统一、合理补偿,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兼顾、转型发展,试点先行、稳步实施”的原则,待《协议》到期后,经财政部牵头组织的绩效评估后,我们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研究确定下一阶段生态补偿工作。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贵委对我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6月28日
(联系人及电话:周航 8753179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省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珠江水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