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C类)
粤环函〔2017〕928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638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王月梅等代表:
您们在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638号提出的《关于尽早建立跨区域的水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和深圳市政府、惠州市政府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东江水质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东江水质保护工作,每年组织召开东江水质保护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流域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流域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水质保持总体优良。
(一)构建流域管理工作体系。2007年和2008年,省政府相继设立了东江流域管理局和省流域管理委员会,完善了我省东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架构。同时,积极构建跨省水环境保护合作机制,粤赣两省环保部门签订了跨界河流水污染联防联治协作框架协议,初步建立了东江跨省界河流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处置的省、市、县三级协作机制。
(二)建立流域法规体系。近年来,省人大和省政府已制定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东江流域新丰江枫树坝白盆珠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办法、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东江水量调度管理办法、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等一系列专门保护东江水质的法规规章,形成了重点流域保护的地方水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为有效保护东江水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构建流域监控体系。2008年经省政府同意印发了《广东省跨地级以上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管理方案》,对包括东江流域在内的跨地级以上市重要河流及其主要支流和水道交接断面明确了水质控制目标和分阶段达标要求。2011年经省政府同意印发实施的《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明确了东江干流及主要支流的使用功能和水质控制目标,对东江流域严格实施水环境分类管理。2013年经省政府同意印发了《关于在东江流域深化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方案》,有效推进了流域水资源管理。目前,我省环保部门在东江流域共设有144个断面,监测56条河流和29个湖库,东江干流和大部分支流的水质得到监控。
(四)持续推进流域综合整治。流域各级政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严格控制东江流域项目建设,加大重污染企业淘汰力度。2008年以来,深莞惠三市在淡水河、石马河流域共淘汰重污染企业339家,河源市先后开展了矿山和涉重金属污染整治等专项整治,共关停非法采矿点151家。流域各市全面清理整顿了流域内非法洗砂场、采矿点和沿岸码头堆场,划定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并制定管理办法,清理违规养殖场点。进一步精细化推进淡水河、石马河等支流环境综合整治,强化博罗片面源和工业污染整治,两河水质持续改善,罗阳排洪渠等东江排洪口实现不黑不臭,有效保障东深供水安全。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截至2016年底,东江流域共建成污水处理设施142座、日处理能力924.8万吨,占全省污水处理能力40%,深圳、东莞所有镇(街),惠州所有中心镇,河源、韶关所有县城,新丰江水库库区6个镇全部建成污水处理设施。
(五)积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一是安排专项资金大力支持东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2014-2017年安排东江流域相关专项资金超过15亿元,重点支持流域相关市县开展水质保护、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水源地保护等工作。二是运用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予以支持,2014-2016年累计安排东江流域市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8.48亿元,由相关市县统筹安排用于支持东江流域各市县的生态建设。三是运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予以支持。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积极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我省2015-2016年总计安排东江流域梅州、河源、东莞、惠州4市新增债券资金160.86亿元,用于支持包括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在内的重点项目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普通公路建设等重大公益性项目。
二、加强上下游合作,建立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跨省水资源和水环境的保护,一直是困扰我省水资源环境保护的主要问题之一,除东江外,还有韩江、西江、北江、九洲江等水系,均由外省流入我省。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粤赣东江流域环保合作,并已取得突破性进展。
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实施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鼓励各地区开展生态补偿试点,继续推进新安江水环境补偿试点,推动在京津冀水源涵养区、广西广东九洲江、福建广东汀江-韩江等开展跨地区生态补偿试点”。201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推动在京津冀水源涵养区、广西广东九洲江、福建广东汀江—韩江、江西广东东江、云南贵州广西广东西江等开展跨地区生态保护补偿试点”。为落实试点要求,推进粤赣东江流域生态补偿工作,保护和改善东江流域水质,我省与江西省经多次磋商后,于2016年10月19日召开的建立东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现场会上,在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的见证下,两省共同签署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东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协议》,共同推进跨省界水体污染整治。同年,我省还与广西、福建两省分别签署《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九洲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的协议》、《福建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汀江-韩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的协议》。
三、探索推进省内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一)我省高度重视生态补偿工作,探索推进省内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早在2006年省人大常委会已颁布了《广东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交接断面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责任区域内停止审批、核准增加超标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从地方法规的层面上为实施政策性流域生态补偿提供了法律保障。为加强我省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增强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禁止开发区所在地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调动其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2012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2014年10月又根据实际情况对《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粤府办〔2014〕57号)对生态保护补偿对象范围、补偿分配办法等作了明确规定。省财政从2012年起每年安排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资金,补偿和激励生态地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和《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928号)的有关精神,2016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35号),拟在我省重点跨市域河流试行水质考核激励机制;鼓励受益地区与保护生态地区、流域下游和上游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和共建园区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探索推进省内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东江流域有望成为省内跨市流域生态补偿试点之一。
此外,省政府《广东省水权交易管理试行办法》已于今年2月1日实施,当前我省水利部门正稳妥开展东江流域上下游水权交易试点,促进广州市和惠州市水权交易工作,研究建立水权交易信息化管理体系、积极推进我省水权交易平台建设和水权交易规则制订工作,为实施生态补偿工作提供有益借鉴。
(二)流域各市积极探索生态补偿工作。
惠州市高度重视水环境生态补偿工作,将建立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生态文明体制建设及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抓紧抓实,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2015年,惠州市出台《惠州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我市集水面积较广、径流量较大、跨县(区)行政区域的50条河涌纳入补偿考核的范围,以2014年的水质状况为基准,市财政每年拿出不少于1200万元,按照“达标改善奖励、超标恶化扣缴”的原则进行补偿、奖励。目前,已完成对2015年、2016年度的补偿考核,两年来共计奖励补偿水质改善的县(区)近2000万元。《办法》的实施,对调动县(区)政府治理水污染的积极性,缓解县(区)水环境治理资金不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深圳市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积极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多样化方式,建立流域横向补偿关系。一是2011年以来,深圳市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已按30%上缴省财政共计60多亿元、水资源费按10%上缴省财政约0.3亿元。此外,深圳市每年向东江足额支付原水费和水资源费约3亿元。上述资金支付均是流域生态补偿的重要体现。二是多年来深圳市与惠州市之间的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和共建园区等已有较好的基础。近几年,深圳市在深莞惠联席会议的平台上,大力推进深圳惠州一体化发展,尤其是通过与惠州的交通一体化,实施东进战略,推进深圳与惠州交界处共建园区等,不仅增强对惠州经济的辐射带动作用,也体现了深圳市努力实践多种生态补偿方式的主动性和责任感。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对东江流域生态保护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大力推进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与上游省、市联合开展跨省重点区域污染综合整治,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处置能力,在已签订的东江流域联防联治框架协议和东江流域生态补偿协议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扩展协作内容。同时,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探索开展省内跨市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加快建立省内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们对我省生态补偿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6月28日
(联系人及电话:陈国鑫,020-8753179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省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深圳市政府、惠州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