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A类)
粤环函〔2018〕859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6002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李海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放开审批清洗翻新200L废包装铁桶项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便民利民的工作要求,我厅进一步压缩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审批期限,调整后办理期限比法定期限缩减了45%。
二、根据《关于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17年本)的通知》(粤环〔2017〕45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由我厅审批;新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项目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依法需由我厅审批颁发。我厅支持地方加快建设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尤其是要加快粤北片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切实增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置能力,确保危险废物规范处置。
三、进一步研究探索完善相关制度,简化优化监管流程。我厅起草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草案)》,目前已报省政府审议。《修订草案》中明确规定探索鼓励和支持在工业园区内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为工业园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服务,推动解决废包装桶出路难、处置成本高的问题。生态环境部正在修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也在研究研究探讨工业园区内的特定企业产生的特定种类的危险废物作为生产原料进行定向利用的可行性。我厅将继续做好监管、服务和指导等相关工作。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5月31日
(联系人及电话:陈睿 020-8753193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省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