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8〕1026号(B)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政协第十二届广东省委员会第一会议20180763号提案答复的函
黄敬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建立健全东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提案收悉。我厅高度重视该提案办理工作,由鲁修禄厅长领办,并成立提案办理工作小组,制定办理工作方案,组织各会办单位研究办理工作。经综合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林业厅和统计局的意见,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东江是我省重要饮用水源,担负着流域以及深圳、香港和广州东部广大地区约4000万人口生活与生产供水任务,是我省重要的“政治水、经济水、生命水”。一直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东江水质保护工作,流域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流域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水质保持总体优良。
一、东江水质保护工作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直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东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省委、省政府成立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由李希书记任第一总指挥,马兴瑞省长任总指挥,将东江水质保护作为重点工作任务。省政府定期召开东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会议,分析东江水质状况及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建立东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流域各市推动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省环境保护厅成立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组建厅水污染防治工作办公室,组织完成东江流域生态调查与评估;牵头建立水污防治厅际联席会议,会同省经信委、住建厅、水利厅等部门定期调度会商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配合水利厅建立健全“河长制”;积极协调省发展改革委将淡水河等重点流域污染整治项目纳入省重点项目,进一步增强整治工作合力。
(二)构建流域管理体系。
2007年和2008年,省政府相继设立了东江流域管理局和省流域管理委员会,完善了我省东江流域水资源管理架构。同时,积极构建跨省水环境保护合作机制,粤赣两省环保部门签订了跨界河流水污染联防联治协作框架协议,初步建立了东江跨省界河流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处置的省、市、县三级协作机制。
(三)构建流域监控体系。
2008年经省政府同意印发了《广东省跨地级以上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管理方案》,对包括东江流域在内的跨地级以上市重要河流及其主要支流和水道交接断面明确了水质控制目标和分阶段达标要求。2011年经省政府同意印发实施的《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明确了东江干流及主要支流的使用功能和水质控制目标,对东江流域严格实施水环境分类管理。2013年经省政府同意印发了《关于在东江流域深化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方案》,有效推进了流域水资源管理。目前,我省环保部门在东江流域共设有144个断面,监测56条河流和29个湖库,东江干流和大部分支流的水质得到监控。
(四)持续推进流域综合整治。
省环境保护厅督促指导流域各市持续加大工作力度,对重点污染源、污水处理厂、黑臭水体治理、重点工程项目等采取清单式管理,全面深入推进治污工作。一是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流域内广州、深圳、韶关、河源、惠州、东莞等6市共建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278座(1559万吨/日)、污水管网3.2万公里,其中2018年第一季度建成909公里。二是全面实施河涌综合整治,精细化推进淡水河、石马河等支流环境综合整治,2017年共开展174条河涌治理。三是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流域内去年共清理非法畜禽养殖场超3000家、生猪14多万头。
二、关于委员提出的“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提高生态补偿标准”的意见
(一)关于设立生态保护奖励专项资金。
按照省政府关于清理整合专项资金的总体工作部署,原则上不再新增设专项资金,目前省财政已将涉及省级生态保护的有关资金整合设立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该资金包括支持生态保护补偿等工作。
(二)关于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等方式加大对东江流域水质保护工作支持力度。一是加大环保专项资金支持。2014-2017年安排东江流域相关专项资金超过15亿元,重点支持流域河源等市开展水质保护、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水源地保护等工作。二是加大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2014-2016年累计安排东江流域市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8.48亿元,由相关市县统筹安排用于支持东江流域各市县的生态建设。三是加大对我省生态保护区水利建设项目和财政资金支付力度。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编制了《国土江河综合整治专项—东江流域试点总体方案》,全省有88宗、投资141.82亿元的项目纳入国家实施方案,其中水利类项目32个、投资74.42亿元。
(三)关于提高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标准。
为充分维护广大林农的切身利益,我省林业厅、财政厅等部门一直致力于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标准稳步增长机制。我省从2000年开始已逐年提高补偿标准,逐步减少补偿与正常生产经营者收入的差距,2012年我省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在每亩18元的基础上,每亩每年提高2元,一定5年,到2017年我省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为平均每亩28元;2018年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达32元/亩,并继续按每年4元/亩的幅度提高补偿标准,2020年补助标准将达到40元/亩。
根据《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省政府令第48号)规定,省政府对省核定的生态公益林给予一定的补偿,不足部分由市、县政府给予补偿。目前,我省的广州、东莞等地切实履行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了当地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省有关部门也将加强督促其他各市县落实好省政府令第48号的有关规定,将生态公益林保护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包括本级新增财力和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等上级财力性补助在内的可支配财力,加大对生态公益林保护投入,进一步提高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标准,促进林业生态建设。
(四)关于实行生态公益林分级分类补偿。
我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机制不断健全完善。2013-2017年,我省实施生态公益林激励性补助政府,明确在补偿资金总额内,每年拿出一定资金,专门用于生态区位重要、补偿资金落实到位、管护成效显著、公益林整体质量高的县(市、区)给予额外的奖励性补助。2017年,全省已有5731.03万亩(占79.5%)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获得激励性补助资金,主要分布粤东西两翼、粤北山区的14个地级市的72个县(市、区),这些地区2017年的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标准较获得基础性补偿(每亩20.5元)地区高9.5元,达到每亩30元,为建立生态公益林差异化补偿机制进行了有益探索。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从2018年起我省将探索实施生态公益林区域差异化补偿方案,根据生态区位重要程度实施不同程度的补偿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生态补偿和保护长效机制,进一步发挥森林的综合生态效益,构建生态补偿、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目前,省林业厅等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生态公益林区域差异化补偿方案,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三、关于委员提出的“建立多元化补偿机制,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和补助方式”的意见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省有关部门积极探索推进生态补偿机制工作。
(一)关于建立多元化补偿机制。
东江流域各市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补偿机制。深圳市积极积极开展生态补偿。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深圳市从东江取水均按要求足额上缴水资源费,每年向省上缴的水资源费3亿多元。待水权交易制度实施后将支付额外的水权购买费用。惠州市高度重视水环境生态补偿工作。一是2015年出台《惠州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将惠州市集水面积较广、径流量较大、跨县(区)行政区域的50条河涌纳入补偿考核的范围,每年安排资金约1000万元,按照“达标改善奖励、超标恶化扣缴”的原则对河涌水质改善的县(区)进行补偿、奖励。二是建立《惠州市西枝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每年安排1500万元用于保护东江流域惠州段的最大支流。
(二)关于开展水权和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
省水利厅等部门积极推进水权和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2017年顺利完成国家水权试点方案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以优秀成绩通过了水利部、省政府的联合验收。在全国率先出台了省级政府层面的《广东省水权交易管理试行办法》;完成了东江上游惠州市和下游广州市行政区之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交易;启动了河源市与广州市行政区之间的水权交易,探索了省级储备水权向东江流域内深圳市和东莞市有偿配置水权的试点;组建了省水权交易平台;建立了水权交易信息化管理体系和监管体系。水权交易使水资源的价值得以更充分体现,促进了水资源向更高效利用的行业或区域流转。
(三)关于探索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工作。
我省高度重视流域上下游水环境生态补偿工作,按照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快建立健全东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提案有关要求,我厅联合省财政厅等部门在前期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2018年计划以东江流域为试点,探索建立省内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目前,省财政厅联合省环境保护厅拟定了东江流域省内生态补偿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东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按照“受益者补偿,保护者受益”的原则,协调流域各市共同参与、合作共治,从体制机制上构建经济补偿和行政管控相结合的全流域长效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实施范围覆盖东江流域所属的广州、深圳、韶关、河源、梅州、惠州、东莞等7个地级以上市,明确了流域各市水质保护责任,界定受偿和补偿关系,以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溶解氧等水质监测数据为考核依据,计划省市共同出资设立东江流域生态补偿资金,在省级财政予以支持的基础上,协调流域有关地市安排资金,并积极引入社会资金参与,将各级财政资金形成合力,支持流域河源等上游地市水环境综合整治。目前《方案》已编制完成,拟于近期按程序呈报省政府。
四、关于委员提出的“进一步完善补偿办法,促进形成公平的激励机制”的意见
近年来,省财政厅积极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研究,完善东江流域财政转移支付激励体制,加大对河源、梅州、韶关、惠州等流域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一是我省现行激励性转移支付对生态地区(市)给予倾斜照顾。除了实施上划省级“四税”收入增量部分返还以外,在安排与综合增长率挂钩的协调发展奖上,降低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地方生产总值、上划省“四税”收入权重,较一般县均低10个百分点,同时,激励门槛比其他地区(不含少数民族县)低4个百分点。2017年,省财政安排东江流域地区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72.96亿元,增长13.5%。二是在相关转移支付补助政策中引入生态保护因素。省财政在测算分配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资金、中央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等转移支付资金时,对东江流域内的国家和省重点生态功能区县适用最高档次系数。
委员提出的“进一步完善补偿办法,促进形成公平的激励机制”的建议具有建设性,省财政厅等部门将结合工作实际积极研究吸纳。一是完善生态补偿考核指标体系。实施与区域发展定位相适应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改变把粤东西北作为同类地区的思维定势,完善差异化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补助标准。完善生态保护补偿考核指标,与落实重点领域和重要区域生态发展任务相衔接,针对不同的生态功能区定位实施不同的考核指标体系。二是完善激励性补偿机制。以生态保护成效为导向,选取反映生态保护成效的指标,充分发挥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对生态保护类指标,符合保护要求的,获得奖励;对生态发展任务类指标,根据任务完成情况获得相应的激励补偿。
五、关于委员提出的“摒弃GDP崇拜,把生态环境指标作为生态功能区考核的核心指标”的意见。
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积极做好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制定、生态文明目建设标评价考核等工作。
(一)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文明绩效评价制度。
一是建立生态文明目标体系。以国家《绿色发展指标体系》为蓝本,制定了广东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包括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七个部分共56个指标,为我省生态文明建设评价和考核提供依据。惠州市在全省率先编制实施《惠州市GEP核算制度》《惠州市自然资源资产绩效考评办法》,大力探索绿色GEP核算制度体系。深圳市出台《深圳市大鹏半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2015-2020年)》,取消对大鹏新区的GDP考核,引入生态系统生态总值(GEP)核算体系。二是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印发《广东省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试评价工作方案》,11个省直部门联合开展全省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试评价工作。三是完成全省2016年度生态文明年度评价工作。根据《广东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有关要求,省统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开展了我省2016年度生态文明年度评价工作,对21个地级以上市的绿色发展指数进行排序并通报各地市及相关省直部门。
(二)关于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45号)以及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了《广东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2018年2月1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广东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粤办发〔2018〕6号)。同时,印发与《实施办法》配套的《广东省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评价、考评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年度评价、年度考评和五年考核。评价和考评重点评估各地区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引导各地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每年开展1次。考核主要考查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市级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督促各地区自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1次。
六、下一步工作计划
黄敬等委员提出的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建立多元化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补偿办法和把生态环境指标作为考核的核心指标等意见建议很有建设性,我们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吸纳。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推进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各项工作任务。同时,加大对东江流域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积极争取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大力推进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支持东江流域生态水环境保护和治理,推动东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确保全流域生产生活用水安全,促进流域地区市县经济和社会民生发展。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省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6月25日
(联系人及电话:陈国鑫,020-8551405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省府办公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