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函〔2018〕595号(B)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政协第十二届广东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0180291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省海洋与渔业厅:
我厅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20180291号提案的会办意见是:
一、认真做好自然保护区的相关环境保护管理工作。2017年,我厅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广东省自然保护区建立和调整管理规定》,报请省政府印发施行,强化对自然保护区调整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开展“绿盾2017”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广东省“绿盾2017”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印发实施,对全省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开展专项督查,此次督查涉及部分粤北区域的自然保护区,对南岭的生态环境保护起到促进作用,为打造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提供助力。2018年,我厅将根据省政府的工作安排,结合生态环境部卫星遥感核查和绿盾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继续做好粤北和南岭区域的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实地核查和违法违规问题处理整改工作,推动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的建设与保护。
二、加快推进珠三角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建设,促进我省绿色发展水平提升。我厅牵头编制了《珠三角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该《实施方案》除了确定珠三角地区绿色发展重点任务和目标外,还提出加快规划建设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构建珠三角外围生态安全屏障的任务要求。目前该《实施方案》已报请省政府审议。通过建设珠三角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探索建立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共进的绿色发展新模式,促进珠三角地区绿色发展水平提升,同时辐射带动粤东西北绿色崛起。待《实施方案》印发后,我厅将按照有关要求,加快推进珠三角绿色发展示范区建设,及时总结珠三角地区绿色发展示范模式,结合实际向粤东西北地区推广,努力促进粤东西北地区绿色振兴发展。
三、加强海漂垃圾整治。2016年9月,在粤港持续发展与环保合作小组下,增设“粤港海洋环境管理专题小组”,以协调处理海漂垃圾等海洋环境问题,加强粤港珠江口跨境海漂垃圾应对合作。为从源头上堵截垃圾入海,2016年9月,广东省开展打击海上违法倾倒垃圾专项行动,通过“岸上堵、海上查、集中清、从严罚”,海上违法倾倒垃圾得到有效遏制。
四、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2017年,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转入系统治水、挂图作战、全面攻坚的治水新阶段。在珠三角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小组、总河长的指挥下,强力推进水污染综合整治,有效降低陆源入海污染负荷。印发实施《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修订本)(2017-2020年)》等,统筹部署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对14个沿海城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督办。2017年6月,我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等十个部门印发了《关于转发〈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要求沿海各地市抓紧制定本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严格按时间进度要求推进入海排污口清理整治、入海河流污染整治等重点工作。沿海各地市对本行政区内已建成和在建的入海排污口进行全面调查,明确各个排污口的污染治理责任单位,判定排污口性质,并开展非法与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清理整治。全省纳入《广东省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的入海河流共27条,其中9条水质未达标,我厅督促指导各市编制入海河流不达标水体达标方案,未达标断面所在的惠州、阳江、中山、潮州、茂名5个地市均编制了达标方案或综合整治方案,正在大力开展整治。我省将持续深入开展重污染入海河流和重点河口海湾的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陆海兼顾,河海统筹,系统治理,有效削减陆源入海污染负荷,切实改善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督促各地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设置入海排污口,严禁在海洋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设置入海排污口。持续开展入海排污口调查,加大对非法与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的清查力度。
五、推进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省政府办公厅于2018年4月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正式成立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我厅牵头起草了《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拟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批。根据《改革方案》的规定,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不适用改革方案。
专此函达。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4月20日
(联系人及电话:杨迪 8753392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省府办公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政协第十二届广东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0180291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