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116号提案答复的函
粤环函〔2019〕988号A类
台盟广东省委会:
你们提出的《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制的提案》(第20190116号)收悉。提案分析了我省近年来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方面存在的不足及其原因,提出针对性很强的意见建议,对我们今后的工作很有启发。经综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广东省税务局等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当前工作主要情况
(一)制定相关政策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以下简称《意见》)下发后,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意见》,根据国家文件要求和省政府部署,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45号),提出以“政府引导、资本推动、行业自律、共同监管”为引领,重点突出推进环保设施第三方建设运营和加快推进工业污染第三方治理等内容,明确加大政策制度扶持、支持力度等。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了韶关市大宝山矿业公司槽对坑外排水处理厂和李屋外排水处理厂二个外排水处理厂、揭阳市中德金属生态城中德金属表面处理中心2个典型试点案例。
(二)拓宽融资渠道,扎实推进污染治理PPP模式。在2017 年向社会公开推介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中,共推出3个垃圾焚烧项目,探索引导民间投资参与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2016年,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原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7 部门印发了《关于发挥政策性银行低成本资金优势支持七大领域项目建设的投融资方案》(粤发改投资〔2017〕204号),其中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五市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计划投资129亿元,新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1921座。2016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了《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等市利用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优惠贷款开展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工作方案》(粤建村〔2016〕18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村镇污水处理项目企业推荐名录申报工作。
(三)出台落实价费配套政策。一是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省加大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对淘汰类水泥熟料企业生产用电实行更加严格的差别电价政策,其用电价格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4元;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二是落实燃煤电厂脱硫、脱硝、除尘电价政策。我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出台了燃煤机组脱硫、脱硝和除尘电价政策,其标准分别为每千瓦时1.5分、1分和0.2分,同时简化发电企业申请脱硫、脱硝和除尘电价的流程,提高发电企业安装运行环保设施的积极性。2016年开始,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原省环境保护厅制定出台了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接近或达到燃气机组排放限值的燃煤机组,对其上网电价给予环保加价。三是完善垃圾收费政策。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了《广东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产业化发展的意见》和《关于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对成本构成、合理利润、价格调整机制等进行了规定。根据定价机制,合理制定了垃圾焚烧处置价格和危险废物处置价格,指导督促各地按照规定,科学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费。四是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按照国家要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和落实工作方案,确保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原则上每吨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调整至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2018年印发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561号),要求“逐步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标先进企业,由点到面逐步推行,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四)开展送技术服务进企业活动。围绕目前存在的中小企业治污效率低、监管难问题,一方面是鼓励企业入园区,由园区第三方治理单位统一对区内企业污水、固体废弃物等进行一体化集中治理,显著提高治理效率,另一方面是开展“送技术服务进企业”活动,指导和帮助污染企业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技术水平及设施运行规范化水平。2018年以来,分别针对陶瓷、家具制造及涂料生产、电镀、固废处理等行业领域举办了7场专题宣讲会。
二、下一步工作设想
(一)依法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进一步落实新《环境保护法》的法律责任规定,推动出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办法》,切实加大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贯彻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开展重点行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环保日常监管,引导排污企业委托第三方治理,自觉履行治理污染的责任和义务。要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治理第三方合同文本,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原环境保护部、原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示范文本)》(发改办环资〔2016〕2836号)的基础上,明晰法律法规责任和合同约定责任,做好污染事故防范与应急应对,同时相互监督与划清责任。
(二)积极推进政府项目第三方治理。在当前政府推进污染综合治理PPP、EPC等模式基础上,政府再搭台,为拥有治污效果更佳、投资运行更低、二次污染更少的技术工艺或设备的第三方治理机构开拓市场。要选择有能力的第三方治理机构,依法推进代处理。
(三)重点推进中小企业第三方治理。据统计分析,中小企业产生的工业污染占整个工业污染的比例较大,在治污上面临经济和技术双重困难,这使得中小企业往往存在较强的逃避承担治污责任的动机。在当前环境执法高压态势下,中小企业的治污势在必行,压力更大。因此,要着重在中小企业推进第三方治理,建立中小企业集中控制制度,在有条件的工业区,第三方投资治污设施,中小企业付费,统一治理、统一监管。同时建立中小企业流动治污制度,在中小企业量大面广的情况下,第三方投资治污设施,中小企业付费,可以采用流动式收集后定点集中处理,或流动式就地车载式分散处理,减少中小企业的投资和环境管理压力。
(四)进一步探索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政策机制。从健全完善扶持政策、推动建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建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信用评价和信息公开制度等方面开展积极探索、推进,加大宣传力度,助推重污染企业转变治理观念,采取更科学高效的污染治理模式,引导企业实现绿色发展。你们提出的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制的提案,我们在接下来的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政策制定中积极加以吸纳、实施。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你们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6月5日
(联系人及电话:周雪峰 020-87531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