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734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粤环函〔2019〕1023号( C 类)
吴兴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设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建议》收悉。衷心感谢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综合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设立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法》)明确规定“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设立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您的建议属于法律规定事项;已有的土壤环境调查数据表明我省土壤污染形势不容乐观,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资金需求较大;设立基金还可以使管理者注重协同解决土壤污染治理产生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协助地区的产业转型。鉴于以上三个方面,我厅也在积极研究设立基金事宜,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
下一步,一方面,我厅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您的建议,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开展基金设立的前期论证研判;另一方面,我厅将配合省财政厅向国家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反馈有关情况,提出我省设立基金的初步想法,建议国家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土壤法》要求,尽快出台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我省将按照管理办法设立基金。
二、关于土壤污染防治基金资金的来源
您建议基金资金可来源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财政资金、一定比例土地出让金、社会组织和团体捐赠,环境税部分税收。这些建议非常具有指导性、建设性。下一步,我厅在进行前期论证研判中将重点考虑扩大基金来源,一是吸纳您关于基金资金来源的建议;二是加强与省财政、发改、税务等部门沟通,统筹现有省级财政支持的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积极争取社会资金,共同研究确定基金来源,其中,对能够明确责任主体的工矿企业,严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治理责任,不积极按时承担责任的要缴纳一定的滞纳金;财政资金尽量向土壤重金属污染严重且较贫困的地区适当倾斜;鼓励重金属污染的地区,根据地方自然气候等条件,发展一批特色高质的产业并进行推广,逐步形成地方特色,进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加入,形成良性循环,在土壤污染治理的同时进行产业转型,使得修复和发展齐头并进。
三、关于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用途
您建议基金用用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未污染农用地保护补偿、农用地治理修复等,在还未筹备建立基金前,我省2016-2019年期间已统筹安排中央、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共计5.85亿元开展上述工作,具体用于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复、装备技术研发和监测能力建设、无主地块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等方面。
根据《土壤法》要求,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这与您建议的用于省内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地块修复、无主的耕地修复一致,待基金设立后,将重点用于支持该方面工作。
下一步,在省级污染防治基金设立及管理中,具体支持方向将按照《土壤法》有关要求,并与现阶段财政出资政策性基金形成互补,强化基金投向针对性,重点支持无主地块的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6月13日
(联系人及电话:贺枫 87535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