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956 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粤环函〔2019〕1032号(A类)
岑钊雄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污染防治管理效率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三旧”改造作为存量土地再开发有利于缓解紧张的土地需求,但如果不严格监管,导致毒地入市,将引发严重的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以下简称《土十条》)《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发布,我国对污染地块治理修复监管正逐步走向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我省也相应出台了系列法规政策文件,其中,《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已于2019年3月1日施行。
一、关于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备案与评审
《土壤法》确定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制度,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评审是技术把关,是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效果评估报告及其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评审,不属于行政许可。对评审认为存在问题的,可要求重新进行补充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
在《土壤法》出台之前,污染地块环境监管主要以《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为依据,其中规定了“建立健全专家论证评审机制,必要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等文件以及治理修复后的环境监测报告的科学性、合理性等进行论证评审”。部分省市先行探索,出台政策文件对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管理,如北京、上海、重庆、广州等。以广州市为例,2018年1月,广州市印发实施《广州市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环境管理实施方案(试行)》,以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
自2019年8月《土壤法》公布以来,我厅先后组织开展了多次土壤环境管理培训,内容涉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宣传普及、土壤法规解读、土壤污染防治重点文件解读等,重点面向省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各地级以上市有关领导干部、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领导干部。目前,国家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尚在制订中。我厅正在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编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工作程序,将逐步规范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评审工作。待文件印发后,我厅将进一步加大宣传、解读力度,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各地市开展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技术文件评审工作。
二、关于土壤污染防治范围
《土壤法》明确了建设用地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范围:①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③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部分地市将涉及土壤开挖的“三旧”项目纳入土壤污染防治范围,是《土壤法》出台之前地市先行先试的探索。目前,《土壤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已正式施行,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范围应以《土壤法》为准。
三、关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程序
《土壤法》《管理办法》已经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进行了明确规定。现阶段,污染地块环境管理按下图流程进行。初步调查结果表明污染物未超筛选值的,可终止调查;风险评估结果表明风险可接受的,可按要求开发利用;需要治理修复的,效果评估表明达到修复目标,可按要求开发利用。
图 污染地块环境管理流程图
四、关于从业单位资质问题
在当前简化行政审批的背景下,国家尚未对修复行业从业单位、人员设置资质要求,而是通过加强信用监管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来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和监督。《土壤法》对相关从业单位提出了专业能力上的要求,明确了将从业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目前,我省广州、东莞、韶关等市开展了从业机构、专家等网上登记制度,并对个别违规从业单位进行通报,有效维护从业安全。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效果评估报告进行评审也是对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从业单位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
五、关于政府、从业单位、责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土壤法》确定了按照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和政府的先后顺序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对于从业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土壤法》明确了实行“双罚制”,既对违法企业给予处罚,也对企业有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终身禁业。目前,生态环境部正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办法,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问题将得到解决。
专此答复,再次感谢你们对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