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964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粤环函〔2019〕1056号(C类)
吴兴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广东省尽快建立排污许可证交易与贷款融资制度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我省排污权交易试点有关情况
广东省作为自行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的地区,“十二五”以来分阶段完成了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在排污权交易框架设计及政策实践方面取得一定进展,但作为探索性的制度创新,在推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法律政策支撑不足、以企业为主导的二级市场尚未建立、总量控制和指标分配机制亟需加强、交易管理能力与工作基础仍较薄弱等,导致现阶段广东省排污权交易工作中,通过市场配置环境资源的功效未能充分显现。
二、关于推动排污权抵押贷款实施的分析
理论上,排污权抵押贷款是一项可以让政府、企业、银行三赢的绿色金融业务。在国内部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推进较好的地区已经有一些成功案例,但总体来说普及面不广,贷款额度不高,银企参与积极性均不够,其主要原因有三方面:一是有关法律问题尚待明确。排污权的法律属性在《物权法》中并未得到明确,其物权属性存在争议,以地方政府环保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联合订立的相关管理办法为根据来开展排污权抵押贷款业务缺乏依据。二是排污权抵押估值方法不够成熟。目前有偿使用价格定价和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差异过大,在政府回购价格方面也尚未形成成熟的定价机制,银行在确定抵押物价值时面临一定风险。三是排污权抵押物变现有难度。我省排污权交易市场一体化发展程度不足,特别是排污权的流转受区域、时间、行业的限制较大,使银行变现抵押权时面临交易对象和实现手段的限制。
三、关于建议所提的各项建议意见
建议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符合我省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我们将在未来的工作中采纳应用。
(一)关于建立排污权交易与贷款融资制度。将积极支持配合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建立完善排污权交易和抵押融资制度,并在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进行试点,成功后再逐步向各市推广。
(二)进一步完善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一是深入研究我省排污权交易的制度定位和下一步推进试点工作的总体思路。立足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环境质量改善,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载体,确保排污权交易体系主要环节与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制等制度有机衔接,统一试点区域政策制度框架,为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提供有力依据。
二是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健全二级市场。密切关注国家政策动向,推动发展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的实践探索,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及时调整试点工作思路,积极争取纳入新一轮国家试点,研究制定后续试点工作和制度体系框架。
三是积极支持和推动地方排污权交易试点。引导各地根据地方特点和工作基础,各有侧重地推进排污权交易工作,努力探索可以复制和拓展的试点工作经验成果。还应适时纳入包括挥发性有机物、总磷、总氨的区域特征污染物。
(三)关于推进排污权抵押贷款良性发展。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部署安排,做好顶层设计,研究确定排污权初始分配办法和分配标准,完善排污权定价机制,推动相关监管部门建立排污权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专项基金或者相关激励政策,激励银行开展排污权抵押贷款业务。服务指导企业与时俱进地学习绿色金融相关知识,主动寻找开展排污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银行了解相关事项,积极申请排污权抵押贷款,拓宽融资渠道。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6月19日
(联系人及电话:王标 020-87531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