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622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粤环函〔2019〕1067号(A类)
赖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广州佛山两市共同承担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工业企业清理补偿费用的建议》收悉。经综合广州市政府、佛山市政府、省水利厅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两市共同承担水源保护区内企业搬迁清拆费用的建议
广州市西江引水工程属于跨境引水工程,水源取水口位于佛山市西江三水段,与佛山市第二饮用水源共用水源地,2008年省政府《关于调整佛山市西江水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08〕58号)划定了水源保护区。根据《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源保护区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水源保护工作产生的费用应由两市共同承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水源保护的重要手段,因划定或调整水源保护区,如需对保护区内合法企业进行搬迁或清拆,应依法给予补偿。水源地环境保护是广州、佛山两市共同责任,饮用水水源地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依法依规加强对饮用水源的保护,广州市作为受益者,应充分尊重水源地所在地政府为保护水源所付出的努力,予以合理的资金补偿。
二、关于企业搬迁清拆费用比例的建议
西江引水工程于2010年建成通水,为加强水源保护,保障供水安全,广州、佛山两市政府就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有关设施搬迁问题进行了协商,商定搬迁佛山市三水鸿兴化工有限公司和佛山市三水长顺燃料有限公司。2017年3月,广州、佛山市对广佛两地西江引水工程水源保护区企业搬迁费用分摊比例进行协商,广州市占70%,佛山市占30%,广州市已对上述两家企业搬迁费用按比例进行了补偿。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坚持“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办法》等政策文件,在原有的生态补偿基础上,不断探讨异地取水的补偿范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偿程序、效果评估等多方面细节。加大对水源地所在地因开展水源保护带来的财政减收增支的财力补偿,促进相关地区政府进行磋商,共同保护水源地,保障供水安全。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广东省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6月21日
(联系人及电话:陈湛峰 83624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