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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460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460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粤环函〔2019〕1070号(B类)

  

樊荣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环保部门能力建设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委编办、省财政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首先,十分感谢您对环保部门能力建设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并向我们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建议。您的建议分析了基层环保队伍建设存在的不足,针对加强各级环保部门机构编制、监测、执法能力建设,加大落实环保部门经费保障和人才队伍建设经费投入,以及建立完善纠错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反映了您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与期盼,对加强我省基层生态环境队伍建设具有积极意义。我厅高度重视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环保部门能力建设的建议》办理工作,由党组书记周德全同志领办,并成立了办理工作小组,制订办理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力争做好该建议的办理工作。

  基层生态环境队伍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强化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骨干力量。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持续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改革,不断加强基层生态环境队伍建设,提升基层环境监管执法能力。2018年10月,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广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整合原环境保护部门职责及相关部门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海洋环境保护、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职责,组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21个地级以上市组建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并在县级设立分局,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体制。当前,我省正在统筹推进生态环境领域各项机构改革,调整全省生态环境部门管理体制。

  一、以深化机构改革为契机,大力推动生态环境领域队伍建设

  (一)全面实施生态环境垂直管理制度改革。

  实行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解决习近平总书记着重指出的现行地方生态环境管理体制“四个突出问题”的根本途径。2019年1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办发〔2019〕5号,以下简称《垂改实施方案》),标志着我省生态环境垂直管理改革正式进入全面实施阶段。目前,我厅积极推动各项改革任务落地,并已按要求完成部分改革任务,具体包括:

  一是调整生态环境行政部门管理体制。根据改革要求,21个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实行以省生态环境厅为主的双重管理,县(区)级生态环境部门调整为市级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由市级生态环境局直接管理。

  二是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监察体系。根据改革精神,我厅已设立省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办公室,并按粤东西北和珠三角区域设置4个派驻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统一行使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督政”职能,对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执行情况,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以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是调整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体制。按照垂直管理改革要求并结合本次机构改革,我省组建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并上收21个地级以上市与省级对应省级对应的环境保护、海洋等生态环境监测职责和机构,实行生态环境质量省级监测、考核。县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上收至市级,主要承担执法监测,支持配合属地生态环境执法。

  四是加强地方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建设。根据改革要求,改革后,市县两级生态环境机构精简的人员将重点充实一线环境执法力量。根据我省垂直管理改革配套措施,我省在上收县级环境监察职能的同时,已于2018年为全省县级环保机构新增了121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用以加强基层环保部门执法力量。

  改革后,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机制将更加顺畅,基层生态环境监测执法也将更加统一高效。

  (二)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机构改革的工作部署,要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统筹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2018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4号),提出要整合执法职责,组建执法队伍。结合广东实际,整合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结合生态环境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县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随同级生态环境部门一并上收市级,健全完善乡镇(街道)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强化一线执法职能,充实执法资源。改革后,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职责,具体执法事项主要由市县两级执法队伍承担。将继续推动生态环境执法职责和编制资源向地方下沉,切实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基层工作力量。

  2019年3月,我厅会同省委编办起草了《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并已通过了省委深化机构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及省委编委会会议审议,拟于近日按程序正式印发。

  二、落实地方机构改革任务,完善加强肇庆市生态环境机构建设

  根据《中共肇庆市委办公室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肇庆市生态环境局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肇办发〔2019〕41号),肇庆市组建市生态环境局,包括局机关和9个县级派出分局,共有编制286名,其中:行政编制46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83名,事业编制57名。与改革前相比,市局新增4个内设机构和10名科级领导职数(包括4名正科级领导职数和6名副科级领导职数),全市县级分局共增加51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机构编制力量均有所增强。

  目前,市局机关已初步完成与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职能及人员转隶,正在继续推进县级机构改革各项工作。

  三、衔接镇街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健全乡镇(街道)生态环境监管体系

  2018年10月,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提出要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深化镇街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动机构编制资源向镇街倾斜,使镇街有人有权有物,保证镇街事情镇街办、镇街权力给镇街、镇街事情有人办;深化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各类执法队伍、职责,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整合优化基层治理网格,实现“多网合一、一员多能”,提升基层监管执法服务能力。我省《垂改实施方案》对乡镇(街道)生态环境机构建设也提出了要求,乡镇(街道)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健全乡镇(街道)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体系,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

  四、加强基层生态环境能力建设,持续提升全省监测执法人员专业水平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各级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工作。一是推进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按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办法》(环办〔2011〕140号)的要求,我省从监测经费、机构与人员、仪器设备、监测用房、业务能力和水平等方面,全面推进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截止2017年底,省级、19个地级以上市和97个县(区)环境监测机构均已通过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二是加强无人机、无人船、遥感等先进技术在环境监测中的充分应用,提升环境监测效率,有效解决基层监测人员不足等问题。三是提升全省环境监测及执法人员教育培训质量。每年由省环境监测中心承办或委托省环境监测协会举办监测业务培训,提高监测人员专业化水平。同时,2015年至2017年间,我省共开展了13期全省环境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基本完成了基层在编在岗环境执法人员三年内全面轮训,有效提高了我省基层环境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五、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加大力度落实环保经费保障

  为落实好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省财政厅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了政策研究,围绕《广东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粤办发〔2018〕29号)重点工作任务,制定了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一揽子资金安排方案,计划2018-2020年省级财政累计安排683亿元,用于支持包括市县各级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培训等项目在内的污染防治项目。我厅也一直高度重视各市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工作,2017-2019年共补助各地级以上市4.3亿元用于加强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其中,补助肇庆市共计2787万元。

  六、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稳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机构改革。我厅将结合中央和省深化机构改革的有关精神,按照生态环境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及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指导全省各地做好生态环境管理体制调整有关工作。

  二是会同省财政厅继续在资金保障方面支持肇庆市的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工作,指导肇庆市统筹用好省级专项资金,落实至具体项目,进一步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三是协调省委编办统筹推进各项改革工作,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部门机构设置,综合考虑优化生态环境领域机构编制资源配置,适时加强人员力量配备,提高全省生态环境系统服务支撑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能力水平,确保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新的管理制度高效运行。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6月21日

  (联系人及电话:雷霆 020-87531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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