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033号提案答复的函
粤环函〔2019〕1059号B类
伍志趼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环保监督性监测体系的提案》(第20190033号)收悉。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缺少环保设施运行期间对应的监督准则问题及健全环保设施试运行期间监督性监测相关评价体系的建议
2017年7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规定自2017年10月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调试起止日期,同时报送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接受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2018年1月10日施行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明确,“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对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在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做了明确规定,建设单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且在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的范围内排放污染物。如果调试期间不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处理后的废水可以先储存待确认达标后再排放;废气处理设施的调试应先在小负荷工况下运行。
二、关于超标排污收费及处罚的合理性问题
一是目前已不再征收排污费。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二是不存在加倍征收问题。新的《环保税法》相比旧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取消了原来超标加倍征收的惩罚性政策,保留延续低于排放标准的相关优惠政策。具体体现在《环保税法》第十三条,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三是计征依据有所扩展。《环保税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即:在不存在有效自动监测数据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纳税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或纳税人内部符合资质要求的自行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核算环境保护税,并不局限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性监测数据。四是超标处罚的罚款金额与排污费和环境保护税无关。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即:处罚金额与排污费或环境保护税均无关。
三、关于在线监测系统未完全发挥应有作用的问题
《环保税法》第十条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 …”。因此,企业自行采用比对监测、定期检定和校准校验等方式,在保证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的情况下,自动监测数据是应税计算的第一顺序数据,可以作为计税依据。
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自动在线监控数据应用于环境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环监函〔2016〕1506号)明确: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在线监控或者其他技术监控手段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有效性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因此在线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应用于环境行政执法。
四、关于建立健全监测容错纠错机制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对其环境保护工作负有下列责任:……(四)保证各生产环节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保证各生产环节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否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提出“监测容错纠错机制”,因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排污企业应当开展自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关于发挥在建监测技术的先进性作用的建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重点污染源应当安装并正常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规定,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8〕25号)要求,我厅积极推进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截至2019年5月,全省已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完成联网的重点排污单位共计1946家,联网率98.28%。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联网,推进了排污单位污染治理,也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监控企业排污情况提供了有效手段。
2017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明确取消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的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明确排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此排污单位依法是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责任主体。排污单位需要按照监测监测标准、规范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开展比对监测、定期检定和校准校验等方式,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为核查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有效性,2018年我厅组织逐级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巡查工作,进一步加大了对自动监控弄虚作假的打击力度。省级全年抽查巡查重点排污单位51家,发现存在问题的31家,巡检过程中要求现场予以整改的14家、现场交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跟进限期整改的8家,向地市生态环境局印发《环境监察通知书》并要求跟进查处的9家,其中已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的2家(江门桦煜皮革厂有限公司、江门诺华电子有限公司)。全省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月开展自动监控现场巡查,2018开展自动监控现场巡查1202家次,有异常问题的共计249次107家,其中102家已落实整改,5家正在整改中。以上案件的查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对自动监控设备弄虚作假的企业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
下一步,我厅将按照生态环境部污染源监测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有效服务环境执法。一是坚持“测管协同”的原则,按照生态环境监管需要组织实施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深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与环境执法联动。二是加大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按照生态环境部部署,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专项行动,落实《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综合运用“双随机”检查、飞行检查、联网检查、现场抽查等手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持打击和查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高压态势。三是推进排污单位自动监测。对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专项检查,进一步落实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四是探索企业超标排污容错机制。按生态环境部相关工作要求修订我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探索并完善企业超标排污处罚裁量机制。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6月19日
(联系人及电话:刘洁卿 8753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