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224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粤环函〔2020〕267号
李建宏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发展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省自然资源厅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落实省内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建议。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2018年起,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积极开展省内跨市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研究论证,并选取典型市进行调研,听取市县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的建议。前期经多次讨论、研究、协调、论证,并召开相关座谈会、实地考察、书面征求意见,在各方面基本达成一致意见情况下,形成了《广东省东江流域省内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实施方案》。下来,我们将抓紧按程序上报省政府审批。
二、关于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建议。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工作,省财政不断加大对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补偿的投入力度,补偿标准逐年提高。十二届省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决定,从2018年起,按每年4元/亩的标准继续逐年提高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一定3年。2018年、2019年、2020年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标准分别提高到平均每亩32元、36元、40元。经省政府审定,我省印发了《广东省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分区域差异化补偿方案(2018-2020年)》,2018年起将全省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按照特殊区域、一般区域、珠三角经济发达区域3种类型,将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民族地区等生态区位重要的生态公益林划为特殊区域,在省财政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总额内,对特殊区域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给予较一般区域高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2019年特殊区域的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亩39.1元、2020年达到每亩45.1元。同时,根据《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省政府令第48号),“省财政对省核定的生态公益林给予补偿,不足部分由市、县政府给予补偿”。目前省财政已每年足额落实生态公益林补偿中应由省级财政承担的补助资金部分,建议市县应加强落实相应责任,结合地方实际提高补偿标准给予适当补偿。今后,将结合我省实际,力争将逐步提高补偿标准的机制继续延长,健全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标准稳步增长长效机制,稳步推进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工作。
三、关于加快制定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国家公园)的生态保护补偿综合性方案的建议。目前,省编制完成《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总体规划》,并经十三届省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建设工作全面转入广东南岭国家公园创建工作,并对标对表国家公园设立标准,按要求组织编制了《拟建广东南岭国家公园范围划定建议方案》,积极开展广东南岭国家公园规划编制及相关研究工作。下一步,省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推进全省自然保护地生态补偿制度研究相关工作,从保护提升生态系统的角度出发,加强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争取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四、关于设立北部生态发展区专项资金的建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一般而言专项资金是支持全省范围内的某项事业发展,具有普遍性。代表所提设立北部生态发展区专项资金,仅用于支持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容易引起其他地区攀比。同时,代表建议北部生态发展区专项资金负责安置点房屋、道路交通、供电、供水、通信、环保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体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以上使用方向目前已有省级专项资金给予支持。因此,不宜新设立北部生态发展区专项资金,建议有关地级以上市加强与省直主管部门的沟通,争取现有专项资金的支持。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6月16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国兆020-8753187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