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804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粤环函〔2020〕289号
马珣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事权与财权相匹配,落实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2016年以来,国家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牵头作用,近几年,省农业农村厅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一是顺利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7-2019年,我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等部门,按既定进度高质量完成了广东省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工作成果受到国家详查办领导和专家的好评。二是全面推动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理清工作思路,明确主体责任,建立省级统筹,市县政府负责的责任体系。省农业农村厅会同我厅制定工作方案和技术指南,狠抓工作落实。截至2019年底,已完成类别划分室内初步划分工作。三是切实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2019年,多次举办全省安全利用技术培训班、多地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试点示范、多部门联合调度工作进度,按照“先排查、后治理”的工作思路,全面有效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按照省财政专项对下转移支付“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模式,由省主管单位采用因素法切块下达有关资金,地市自主将资金安排至有关项目。各市应按要求做好项目储备,资金下达后尽快安排至项目落实。且根据省财政整合专项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的要求,不宜将财政资金过多分散。如我省省级涉农资金已全部整合至省农业农村厅管理,我厅负责的农村污水治理工作并未单独设立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由我厅下达任务清单或绩效目标要求,由相关地市统筹安排资金。目前土壤资金也统一按照此模式管理。
下一步,我厅将按照财政部等六部委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尽快研究设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工作建议,会同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探索拓宽耕地土壤污染治理的资金投入渠道。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6月30日
(联系人及电话:周航020-8753179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