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609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粤环函〔2020〕286号
邓胜华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力度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清远是我省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和生态屏障。近年来,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精神、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决策部署,省直有关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积极推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2019年7月,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生态保护补偿重点任务分工方案(2019-2020年)》,对“完善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建立省内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探索横向补偿新模式”等进行部署,明确“制定以下游地区补偿为主、省财政适当支持的重点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方案,逐步建立全省流域保护和治理的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加大对生态地区因开展生态保护、污染治理、控制减少排放和限制产业准入而带来的财政减收增支的财力补偿。”
一、关于加大纵向转移支付力度的建议。
近年来,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省有关部门积极指导支持清远市争取国家和省财政资金。2016-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清远市生态文明专项项目6个,中央预算内资金0.4965亿元,涉及总投资7.1308亿元。省财政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强化资金统筹力度,做好生态保护地区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保障。一是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助标准,2019年将全省生态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提高至36元/亩,同比增加12.5%,2020年计划进一步提高到40元/亩,同时,持续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内石漠化山地纳入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按照39.1元/亩的标准予以补助,较一般区域补偿标准高出18.5%;二是加大生态功能区补偿力度,以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为引领,财政补偿转移支付范围实现对生态发展区、生态保护红线区、禁止开发区及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全覆盖,由26个重点生态功能区县扩围至48个生态发展区县,由50个国家级禁止开发区扩围至145个省级以上禁止开发区,将生态保护红线区和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新增纳入财政补偿范围,2019年,省财政安排北部生态发展区5个地市生态保护区财政补偿资金49亿元,在2018年实现翻番的基础上,再增长22%;三是进一步加大专项转移支付力度,2020年,省财政在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领域累计安排北部生态发展区专项转移支付5.07亿元,用于支持北部生态发展区实施重点流域水环境整治、大气污染防治、污水处理管网建设、垃圾处理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保障构建和巩固北部生态屏障,推动实现绿色发展。
二、关于制定流域横向转移支付制度的建议。
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2018年开始,我厅联合省财政厅开展省内跨市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研究论证,并选取典型市进行调研,听取市县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的建议。经综合研究,初步选取东江流域实施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政策,目前已初步形成实施方案,并经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2020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下一步,我厅将按照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政策设定,推动试点政策落地实施,并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后,研究在省内其他流域推广实施,着力推动构建上下游联防联动的流域水环境治理机制,多措并举推动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三、关于减少地方配套支出的规模和范围的建议。
2020年6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明确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责任,我省也在开展省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政策,待中央层面相关实施方案印发实施后,研究完善我省政策,推动构建科学合理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体系。同时,按照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精神及“放管服”要求,对于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模式的转移支付资金,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进行项目评审,进一步赋予市县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面的自主权,不对配套政策和配套资金进行要求,市县在完成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目标后,可将剩余资金在财政事权范围内统筹使用,强化项目实施保障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大纵向转移支付力度的建议”“关于制定流域横向转移支付制度的建议”和“关于减少地方配套支出的规模和范围的建议”,对于做好生态环境保护、推进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具有积极意义,我们在接下来工作和政策制定过程中将积极加以吸纳、实施。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6月28日
(联系人及电话:陈璋020-8758905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