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0423号提案答复的函
聂竹青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向深圳下放城市轨道交通审批权,打造交通先行示范区的提案》(第20200423号)收悉。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有关情况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6号)、《关于发布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9年本)的通知》(粤环〔2019〕24号)相关规定,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已下放至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审批。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由省厅审批。为加快推进深圳市轨道交通建设,我厅将积极配合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研究探索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审批机制,助力深圳交通示范区建设。
二、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环评文件审查权限有关情况
目前,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审查。我厅支持深圳市积极争取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权限下放至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我厅将积极配合做好与生态环境部的沟通协调工作。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7月1日
(联系人及电话:汤改风,8751642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