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粤环发〔2009〕19号,适用于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1份;(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一式2份,电子版1份;(三)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实行审批制的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实行备案制的项目)1份;(四)省级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评估意见;(五)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初审意见;(六)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公众参与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的公众参与材料;(七)可能造成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环境影响的项目,有关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意见;(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对不属于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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