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一)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主要大气污染物的; (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低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三)在城镇、工业园区或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放污染物的; (五)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六)其它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因此,根据以上第二款规定,您提出的电子组装型工厂所排放的生活污水如果不含有重金属、低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可以不申请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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