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环评文件分级审批管理相关文件规定,现就浮法玻璃生产等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说明如下:
一、浮法玻璃生产项目
环保部《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环发〔2009〕127号)要求:“原则上不得受理和审批扩大产能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多晶硅、煤化工等产能过剩、重复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在国家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出台之前,确有必要建设的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的项目环评文件,需报我部审批。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任务的地区,一律不予受理和审批新增排放总量的上述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二、陶瓷生产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可根据《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2009〕104号)及拟建设项目所在地级市环评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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