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二级水源保护线(区)内是否可以开发房地产项目?
答:根据环保部2009年复函贵州省环保局,明确指出“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存在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即使建设项目将排放的水污染物经城市排污管网转移至保护区外处理排放,仍存在事故性排放的危险,威胁饮用水安全,因此,原则上不应审批此类建设项目。”因此,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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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水源保护线内是否可以开发房地产项目?
问:二级水源保护线(区)内是否可以开发房地产项目?
答:根据环保部2009年复函贵州省环保局,明确指出“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存在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即使建设项目将排放的水污染物经城市排污管网转移至保护区外处理排放,仍存在事故性排放的危险,威胁饮用水安全,因此,原则上不应审批此类建设项目。”因此,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