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版)》(环保部令第33号)的相关规定,建设燃气锅炉,应委托环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在开工建设前向环保部门报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原环评审批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2、《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条分别规定了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及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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