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名称变更无需向环保部门申请,在办理其他手续时,企业自行予以说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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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备案证与环评批复项目名称不一致的问题,想统一名称,需要或者说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更改项目名称吗?项目名称不一致是否有影响?
答: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名称变更无需向环保部门申请,在办理其他手续时,企业自行予以说明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