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府〔2012〕143号)及《关于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5年本)的通知》(粤环〔2015〕41号)的相关规定,燃煤抽凝式热电联产机组项目、珠三角地区总规模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项目环评文件由省环保部门审批;珠三角地区总规模65蒸吨/小时以下及其他地区燃煤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项目环评文件由市级以下环保部门审批。具体可向当地环保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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