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环保部令第44号)规定,以居住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作为环境敏感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规定,二类功能区中的居民区、文化区等人群较集中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作为环境空气敏感区,同时规定,为保护人群健康,减少正常排放条件下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的环境影响,在项目厂界以外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并要求在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应有长期居住的人群;相关卫生防护距离标准中,敏感区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对大气污染比较敏感的区域。因此,企业员工宿舍通常不作为环境敏感区,但企业应做好相关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确保员工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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